盛世传美(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牛牧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7-02-23
- 办公地址: 盛世传美(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8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3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牛牧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盛世传美生物、苏州盛世传美、盛世传美、苏州盛世传美生物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Shengshi Chuanmei (Suzhou) Bio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31
- 人员规模 20~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505MA1NF30U59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05MA1NF30U59
- 组织机构代码 MA1NF30U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512000315625
- 登记机关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3-11-17
- 营业期限 2017-02-23~2047-02-22
- 注册地址 苏州高新区珠江路511号主厂房内2幢二层东南面办公室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 专业行业 美妆/个护/洗漱->化妆彩妆工具->彩妆、美妆/个护/洗漱->化妆彩妆工具->化妆品、物流运输->仓储服务
- 公司简介 盛世传美(北京)化妆品有限公司,是一家新概念性、快时尚化妆品自主品牌运营公司,旗下涉及护肤、彩妆、快时尚生活会馆等众多品类和品牌。拥有全球最顶尖化妆品生产合作商达50家左右,涉及瑞士,韩国,法国,日本、美国等。推崇全球优选,给消费者最安全的美丽保障。目前全国线下合作渠道已超过2000家。 从香港本土出发,2012年香港盛世美业化妆品有限公司成立,励志做全球优选,拥有国际基因的化妆品公司。所有化妆品从产品设定,到条码标准都是按照国际要求进行,这也奠定了2014年盛世传美(北京)化妆有限公司内地成立的基础。2015年公司成立盛世传美(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产品产研中心,力求将日化美妆产业做到极致,本成“全球优选、打造超性价比商品,让消费者更幸福的”的立业理念; 同时也针对化妆品市场的全店分析优势,结合当下快生活、轻时尚的年轻消费群体,精确的创建了以护肤和彩妆为主体,用户思维,打造交互体验场景化的新营销理念,并延伸为线下快时尚生活会馆的模式,让城市中忙于拼搏,敢于追美的人群拥有代表自己美概念的专属基因。这体现出盛世传美不仅是一个化妆品公司,更是一个新时代美概念创造公司。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牛牧 | 自然人股东 | 450.00万元 | 90.00% |
朱晓光 | 自然人股东 | 50.00万元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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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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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生物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日用百货,电子产品,家纺用品,化妆品,玩具,工艺礼品,包装材料,计算机软硬件销售;网络信息技术咨询;销售:一类医疗器械;仓储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生物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日用百货,电子产品,家纺用品,化妆品,玩具,工艺礼品,包装材料,计算机软硬件销售;网络信息技术咨询;销售:一类医疗器械;仓储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3-11-17 |
经营范围变更 | 生物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日用百货,电子产品,家纺用品,化妆品,玩具,工艺礼品,包装材料,计算机软硬件销售;网络信息技术咨询;销售:一类医疗器械;仓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生物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日用百货,电子产品,家纺用品,化妆品,玩具,工艺礼品,包装材料,计算机软硬件销售;网络信息技术咨询;销售:一类医疗器械;仓储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03-04 |
经营范围变更 | 生物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日用百货,电子产品,家纺用品,化妆品,玩具,工艺礼品,包装材料,计算机软硬件销售;网络信息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生物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日用百货,电子产品,家纺用品,化妆品,玩具,工艺礼品,包装材料,计算机软硬件销售;网络信息技术咨询;销售:一类医疗器械;仓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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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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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海关 | 3205360A8M | 2021-12-30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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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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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62436790 | - | 1866****790 | - | 1****436-790 | - | 86 |
全国统一客服 | - | 1855****333 | - | - | - | 84 |
朱晓光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2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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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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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牧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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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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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世传美(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晨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1)苏0506执异162号 | 追加赵阳、张宾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2020)苏0506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确定由苏州晨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由赵阳、张宾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异议之诉 | 原告 | 2022-01-17 |
盛世传美(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晨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苏州永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18)苏0506民初8744号 | 一、被告苏州晨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盛世传美(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2019402元。 二、被告苏州永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盛世传美(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413581.40元。 三、驳回原告盛世传美(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人民币4007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鉴定费人民币172821.19元,合计人民币217899.19元,由原告盛世传美(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6273.19元,由被告苏州晨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11866元,由被告苏州永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97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原告 | 2021-02-03 |
苏州晨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盛世传美(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盛世传美(北京)化妆品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20)苏0506民初3128号 | 一、被告盛世传美(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晨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12111元。 二、驳回原告苏州晨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户;或汇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3225019975910000044804377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38元,由原告苏州晨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049元,被告盛世传美(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9元(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 被告 | 2021-02-03 |
苏州晨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盛世传美(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永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20)苏05民终279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955元,由上诉人苏州晨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苏州晨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123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06-30 |
苏州晨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盛世传美(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18)苏0506民初10642号之一 | 本案按撤诉处理。 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60元,由原告苏州晨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9-12-05 |
10818盛世传美(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晨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苏州永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18)苏0509民初10818号 | 本案按盛世传美(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原告 | 2018-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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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
网站首页 | 域名 |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 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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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cmchina.cn | sscmchina.cn | 苏ICP备19015708号-1 | 2022-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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