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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美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周腊权
  • 注册资本: 4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成立时间: 1997-07-21
  • 办公地址: 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路87号裕达华庭2栋2A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2

无角色

18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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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数(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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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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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标金额

-

客户

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周腊权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深圳美泰、美泰物流、美泰
  • 注册资本 4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4000.00万元
  • 英文名 Shenzhen Mattel Logistics Co., Ltd.
  • 参保人数 35
  • 人员规模 35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300279363625T
  • 纳税人识别号 91440300279363625T
  • 组织机构代码 279363625
  • 曾用名 深圳市怡和运通实业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301102986304
  •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12-10
  • 营业期限 1997-07-21~
  • 注册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李朗路与泰岭路交界处龙岗公路货运枢纽D栋三楼302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运输代理业->其他运输代理业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供应链管理
  • 公司简介 ★创始★ 美物流企业集团创立于1996年,总部设在中国・深圳。 ★发展★ 长期以来,集团在国内公路货运物流服务、国际货运物流服务、第三方总包物流服务、物流基础设施投资与运营等传统物流域和服务中取得了良好业绩和显著地位。 ★转型★ 自2005年,集团逐步实现平台模式转型,重点沿中国境内公路交通大动脉的主要经济城市投资、开发、运营“美赛物流产业园”,同时巨资打造“美秦智能物流信息系统”凭借强大的物流实体平台和智能信息系统,高效整合公路物流产业链上所有要素资源,并在主要交通大动脉上提供集装箱公共用挂运输服务。美泰以现代物流服务为中国公路物流经营者提供全面运营支持,为中国货主企业提供综合物流解決方案。 ★引额★ 2015年以来,美泰物流企业集团成功开发的“美泰物流产业园投产运营;线上线下同步交易的一站式物流直供平台“美泰物流网”稳步运营。现在美泰物流企业集团已成功转型为“互联网+物流平台型”企业集团。 美泰自创立之始,即秉承“开放、合作、协同, 共赢、 透明”的经营理念,以创造价值为立业根本,致力于中国公路物流产业平台服务。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龙国湘 - - 10.00%
蒋献章 - - 3.26%
深圳市美自然投资有限公司 其他投资者 - 96.59%
深圳市怡和湘化实业有限公司 - - 10.00%
涂珏 - - 10.00%
周四权 - - 13.04%
周伍权 - - 3.41%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申莉莉:董事长 周腊权:董事长 2024-12-10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申莉莉 周腊权 2024-12-10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涂珏:董事;文芬:董事;周腊权:董事;曾晓琼:董事 涂珏:董事;文芬:董事;曾晓琼:董事 2024-12-10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申莉莉:总经理 周腊权:经理 2024-12-10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涂天明:监事会主席;李鹏飞:监事;陈庭芳:监事 李鹏飞:监事;胡攀:监事会主席;陈庭芳:监事 2024-04-07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涂天明:职工监事;李鹏飞:监事;陈庭芳:监事 李鹏飞:监事;胡攀:职工监事;陈庭芳:监事 2024-04-07
主要人员变更 涂天明:职工监事;李鹏飞:监事;陈庭芳:监事 李鹏飞:监事;胡攀:职工监事;陈庭芳:监事 2024-04-07
章程备案 2023-12-11 2024-01-22 2024-01-25
章程备案 2022-09-23 2023-12-11 2023-12-19
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成员 周树权(董事长),周树权(总经理) 申莉莉(总经理),申莉莉(董事长) 2023-07-11
主要人员变更 周树权:董事长 申莉莉:董事长 2023-07-11
主要人员变更 周树权:总经理 申莉莉:总经理 2023-07-11
主要人员变更 周树权:董事长 申莉莉:董事长 2023-07-11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周树权 申莉莉 2023-07-11
法定代表人变更 周树权 申莉莉 2023-07-11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周树权:总经理 申莉莉:总经理 2023-07-11
主要人员变更 周树权:总经理 申莉莉:总经理 2023-07-11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 周树权 申莉莉 2023-07-11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周树权:董事长 申莉莉:董事长 2023-07-11
总经理 周树权(董事长),周树权(总经理) 申莉莉(总经理),申莉莉(董事长) 2023-07-11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8、2019 - - lipi*****net.com 0755-8****431 - 7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20、2021 - - lipi*****net.com 0755-8****431 - 7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 - - *****rtile.com 0755-****431 - 74

联系人共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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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2016-2017年度物流服务承运商采购(重新招标)中标公告 中标公告 物流服务承运商 广东-深圳 - 2016-08-23
广州丽盈塑料有限公司2016-2017年度物流服务承运商采购(长途)(重新招标)中标公告 中标公告 物流服务承运商 广东-广州 - 2016-08-23
广州丽盈塑料有限公司2016-2017年度物流服务承运商采购(长途)(重新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公告 物流服务承运商 广东-广州 - 2016-08-19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2016-2017年度物流服务承运商采购(重新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公告 物流服务承运商 广东-深圳 - 2016-08-19

上下游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广州丽盈塑料有限公司 2 2 - 2016-08-23
2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2 2 - 2016-08-23

新闻舆情

商机监控

类型 标题 发布时间
人员变动 深圳市美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近期发生高管人员变更 2024-12-10
人员变动 深圳市美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近期发生高管人员变更 2024-12-10
人员变动 深圳市美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近期发生高管人员变更 2024-12-10
人员变动 深圳市美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近期发生高管人员变更 2024-12-10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李涛、梁红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粤1972民初12444号 一、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960193.25元给原告李涛; 二、限被告深圳市万路达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258396.52元给原告李涛,被告深圳市怡和运通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万路达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1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涛负担30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5654元,由被告深圳市万路达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怡和运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522元。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被告深圳市万路达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万路达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13
深圳市美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凯依克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运输合同纠纷 (2020)粤03民终7151号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2018)粤0305民初214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2018)粤0305民初214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深圳市美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深圳市凯伊克物流有限公司赔偿截至2015年12月17日的违约金17000元以及2015年12月18日至2016年4月11日期间的利息损失10098.31元(以726702.2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被上诉人深圳市凯伊克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030.12元,上诉人深圳市美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3.1元,被上诉人深圳市凯伊克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2647.02元(被上诉人深圳市凯伊克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14229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1198.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9.95元,被上诉人深圳市凯伊克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36.85元,上诉人深圳市美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53.1元(上诉人深圳市美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13030.12元,由本院退回12140.17元;上述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深圳市美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深圳市凯伊克物流有限公司迳付46.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05-13
深圳市美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叶斌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2019)粤0308执285号之五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1-01-01
李瑞朝与黄汝强、深圳市车路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粤1973民初14746号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李瑞朝7017.4元; 二、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塘厦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李瑞朝9800.4元; 三、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李瑞朝601.7元; 四、限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李瑞朝74410元; 五、驳回原告李瑞朝对被告深圳市车路顺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天达穗港货运有限公司、肖斌、深圳市美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李瑞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12.84元,鉴定费5000元,由原告李瑞朝负担2103.8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436元,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4627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塘厦支公司负担609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支公司分别负担37元。原告李瑞朝已预交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30
深圳市美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叶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9)粤0307民初21072号 一、被告叶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美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赔偿款人民币307508.25元; 二、被告叶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美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美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32元,由被告负担6181元,原告自行负担151元。原告已预交的人民币618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8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已于2020年3月24日当庭宣判,原告应于指定日期前到本院布吉人民法庭领取本判决,并告知了逾期未领取判决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12-14
深圳市美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苏小林、陈润平买卖以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0308执696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0-12-04
深圳市美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黄焱彩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2019)粤0308执1106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0-11-19
深圳市美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陈茂祥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19)粤0308执389号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8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0-11-05
深圳市怡和运通实业有限公司与李胜买卖合同纠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2017)粤0308民初1142号 一、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怡和运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李胜签订的《车辆租赁协议》已于2016年7月27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李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怡和运通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2730.73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李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怡和运通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11月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怡和运通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李胜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反诉原告)李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18.3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怡和运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819.31元,被告(反诉原告)李胜负担人民币129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7.41元,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怡和运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诉和反诉案件受理费已分别由双方当事人预缴,本院不予退还,各自所应负担的费用抵扣后,被告(反诉原告)李胜还应向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怡和运通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981.59元,该款应与上述判决款项同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5
深圳市怡和运通实业有限公司与梁志坚买卖合同纠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2017)粤0308民初1133号 一、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怡和运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梁志坚签订的《车辆租赁协议》已于2016年9月28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梁志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怡和运通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4837.2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梁志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怡和运通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2月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怡和运通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梁志坚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反诉原告)梁志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87.2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怡和运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145.21元,被告(反诉原告)梁志坚负担人民币94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31元,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怡和运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诉和反诉案件受理费已分别由双方当事人预缴,本院不予退还,各自所应负担的费用抵扣后,被告(反诉原告)梁志坚还应向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怡和运通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621.69元,该款应与上述判决款项同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5
深圳市怡和运通实业有限公司与徐森林、廖世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粤0308民初1135号 一、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怡和运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徐森林签订的《车辆租赁协议》已于2016年8月3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徐森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怡和运通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68975.12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徐森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怡和运通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11月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四、被告廖世付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怡和运通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徐森林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反诉原告)徐森林及被告廖世付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77.5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怡和运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375.51元,被告(反诉原告)徐森林负担人民币170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1.93元,由原告深圳市怡和运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诉及反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反诉被告)和被告(反诉原告)徐森林各自预缴,本院不予退还,被告(反诉原告)徐森林应负担的费用与原告(反诉被告)应负担的费用折抵后,被告徐森林还应向原告支付案件受理费1380.07元,该款应与与上述判决款项同时给付原告。被告廖世付应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5
深圳市怡和运通实业有限公司与吴家高买卖合同纠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2017)粤0308民初1138号 一、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怡和运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吴家高签订的《车辆租赁协议》已于2016年4月25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吴家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怡和运通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9961.09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吴家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怡和运通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11月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怡和运通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吴家高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反诉原告)吴家高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65.2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怡和运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672.84元,被告(反诉原告)吴家高负担人民币1292.4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1.99元,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怡和运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诉和反诉案件受理费已分别由双方当事人预缴,本院不予退还,各自所应负担的费用抵扣后,被告(反诉原告)吴家高还应向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怡和运通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970.46元,该款应与上述判决款项同时给付原告。另,因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退回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怡和运通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费人民币655.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5
深圳市美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罗名哲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2019)粤0308执670号之十八 终结(2019)粤0308执67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20-09-01
黄炳煊、黄金花、黄子熙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其他案由 (2019)粤0117执1049号 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 2020-03-19
深圳市万路达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粤19民终8161号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万路达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9-12-28
苏小林与深圳市美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陈润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2018)粤03民终12893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5.26元,由上诉人苏小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9-12-25
深圳市万路达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李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粤19民辖终197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9-12-02
深圳市美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何国军、陈小龙买卖合同纠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2017)粤0308民初1354号 一、被告何国军、陈小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美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99124.32元; 二、被告何国军、陈小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美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美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82.48元,由原告深圳市美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939.48元,被告何国军、陈小龙共同负担人民币1643元;公告费人民币700元,由被告何国军、陈小龙共同负担。以上费用原告深圳市美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本院不予退还,被告何国军、陈小龙应将其所负担的费用与上述判决款项同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08-29
深圳市美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2019)粤民申2145号 驳回深圳市美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 2019-08-16
深圳市美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永友、章明武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2017)粤0308民初1140号 准许原告深圳市美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114.78元,由原告深圳市美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美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114.78元,本院予以退回。鉴定费16010元,由原告深圳市美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吴永友已预交鉴定费,原告深圳市美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应将鉴定费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被告吴永友 原告 2019-06-27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18718Q090425R0S 2018-09-14 2021-09-13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10115Q16340R0S 2015-08-26 2018-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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