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
- 法人: 何欣
- 注册资本: 34449.03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与境内合资)
- 成立时间: 1995-12-25
- 办公地址: 天津市 -北辰区铁东路天秀道26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5
无角色
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何欣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新宝、天津新宝、新宝企业
- 注册资本 34449.03万元
- 实缴资本 33449.00万元
- 英文名 SAMPO Enterprise (TIANJIN)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
- 统一社信代码 91120113600895936X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0089593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20000400088614
- 登记机关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3-06-19
- 营业期限 1995-12-25~2045-12-24
- 注册地址 天津市北辰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北辰科技园红旗路西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家用电力器具制造->家用制冷电器具制造
- 专业行业 家电/厨电/卫电->大家电白家电->家用电器、家电/厨电/卫电->大家电白家电->冰箱、工具/机械/仪器->机械五金配件->模具、家电/厨电/卫电->大家电白家电->洗衣机、家电/厨电/卫电->大家电白家电->空调、家电/厨电/卫电->厨房大型电器->油烟机
- 公司简介 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位于天津市, 成立于1995年, 是台湾新宝集团在大陆地区投资的第5家子公司, 专业生产家用电冰箱, 投资额达530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4.2亿元), 占地面积 11万6千平方米, 拥有员工近1000名, 拥有两条自动化冰箱生产线, 工厂年生产能力100万台冰箱. 是目前华北地区最大的冰箱生产制造基地之一。 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的母公司台湾新宝集团成立于1936年, 迄今已超过70年的历史, 是台湾地区股票上市公司 (TW 1604) 。于1970年股票上市迄今,也是台湾地区家用电器销售排名第一的企业。 台湾新宝集团于1991年正式进入大陆,迄今为止,已投资创建了八个子公司、十个生产基地,总投资额超过人民币十亿元。大陆地区子公司总雇用员工超过15,000余人。台湾母公司新宝集团也是目前台湾地区家电业制造商在大陆地区投资最大的家电制造公司。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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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克森光电(香港)股份有限公司 | 外国(地区)企业 | 450.00万元 | 94.31% |
上海佰晶电器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153.85万元 | 5.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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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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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属性情况信息 | 是否上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 | 是否上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否; | 2013-06-19 |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信息 | 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 空 | 2013-06-19 |
认缴额信息 | 153.85 | 空 | 2013-03-07 |
实缴额信息 | 153.85 | 空 | 2013-03-07 |
股东信息变更 | 153.85 | 空 | 2013-03-07 |
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 | 姓名:杨正民;任聘单位:新宝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截止日期:2014-06-23;国籍:中国台湾;任职起始日期:2011-06-24;证件类型:其他; | 姓名:何欣;任聘单位:艾克森光电(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截止日期:2015-12-25;国籍:中国;任职起始日期:2012-12-26;证件类型:身份证; | 2013-03-07 |
企业洲别 | 北美洲 | 亚洲 | 2013-03-07 |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信息 | 新宝电机(东莞)有限公司 | 空 | 2013-03-07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姓名:杨正民;任聘单位:新宝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截止日期:2014-06-23;国籍:中国台湾;任职起始日期:2011-06-24;证件类型:其他; | 姓名:何欣;任聘单位:艾克森光电(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截止日期:2015-12-25;国籍:中国;任职起始日期:2012-12-26;证件类型:身份证; | 2013-03-07 |
企业国别 | 英属维尔京群岛 | 中国香港 | 2013-03-07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 2013-03-07 |
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信息 | 联系人:王庆民;移动电话:空;地址:天津市北辰区铁东路;联系电话:******5;文件送达接受人:王庆民;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人:陈胜沺;许可文件状态:null; | 联系人:郭金香;移动电话:******;地址: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北辰科技园红旗路西;联系电话:******;文件送达接受人:郭金香;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人:艾克森光电(香港)股份有限公司;许可文件状态:有效; | 2013-03-07 |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 空 | 李宗琪 | 2013-03-07 |
负责人变更 | 杨正民 | 何欣 | 2013-03-07 |
附加属性情况信息 | 空 | 是 | 2013-03-07 |
主要人员变更 | 委派方:新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姓名:陈柏苍;任职起始日期:2009-01-15; | 委派方:新宝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姓名:林瑞英;任职起始日期:2012-12-26; | 2013-02-25 |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 委派方:新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姓名:陈柏苍;任职起始日期:2009-01-15; | 委派方:新宝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姓名:林瑞英;任职起始日期:2012-12-26; | 2013-02-25 |
工商登记联络员信息 | 电子邮箱:空;证件类型:其他;联系电话:******5;证件号码:11;姓名:刘伟;联系地址:天津市北辰区铁东路; | 电子邮箱: | 2012-06-08 |
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 | 任职截止日期:2013-12-31;任职起始日期:2011-01-01;姓名:吴淑穗; | 任职截止日期:2014-06-23;任职起始日期:2011-06-24;姓名:杨正民; | 2011-08-01 |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 姓名:吴淑穗;任职起始日期:2011-01-01;任职截止日期:2013-12-31; | 姓名:杨正民;任职起始日期:2011-06-24;任职截止日期:2014-06-23; | 2011-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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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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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北辰关 | 1213935226 | 2001-11-20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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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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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 - | - | - | 022-2****945 | - | 72 |
孙** | - | 1351****106 | tj*****3.com | 022-2****945-8300、022-2****243 | - | 88 |
王渺 | 董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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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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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欣 | 董事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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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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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沛辉、王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粤03民终35058号 | 准许谢沛辉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谢沛辉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60654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2-02-14 |
谢沛辉、王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粤0391民初1673号 | 驳回原告谢沛辉的起诉。 本案的原告谢沛辉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60654元,本院予以退回,本案鉴定费100000元,由原告谢沛辉负担33334元,被告王渺、陈强各负担33333元。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谢沛辉、被告陈强、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上海佰晶电器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1-08 |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2020)津0113执2041号 | 终结(2019)津0113民初2989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12-29 |
谢沛辉、王渺其他民事裁定书 | 财产保全 | (2020)粤0391执保393号 | 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王渺、陈强、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上海佰晶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20000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谢沛辉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 被申请人 | 2020-08-14 |
谢沛辉、王渺其他民事裁定书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2019)粤0391财保564号 | 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王渺、陈强、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上海佰晶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20000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谢沛辉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 被申请人 | 2020-07-31 |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与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2019)津0113民初2989号 | 被告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欠缴电费616344.90元,并支付违约金184903.47元,两项合计801248.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12元,公告费(凭票),由被告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3-10 |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与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2019)津0113民初2989号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被告 | 2020-01-02 |
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2019)津02破申17号 | 准许申请人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 准许申请人 | 2019-07-30 |
石家庄市金鼎电器有限公司与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4)正民二初字第00129号 |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47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6236元 | 被告 | 2018-12-23 |
苗前富、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2017)津0113执恢193号 | 终结(2013)辰民初字006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07-24 |
陆培麟与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6)津0113民初5737号 | 被告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陆培麟医疗费保险款5338.26元。 上述给付款项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保全费7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8-21 |
刘树林与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6)津0113民初5738号 | 被告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树林医疗费报销款16637.32元。 上述给付款项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保全费18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4-26 |
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天穆村民委员会、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6)津0113执728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6-12-05 |
宁波旺伟电器有限公司与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甬余泗商初字第388号 | 被告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旺伟电器有限公司货款3597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99元,由被告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银行汇款请直接汇入本院账号(账号名称:余姚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9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并注明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5-12-26 |
王福印与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4)辰执字第2359号 | 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5-11-15 |
吕红月等与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4)辰执字第2364号 | 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5-11-15 |
刘燕华与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4)辰执字第2355号 | 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5-11-15 |
刘兰托与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4)辰执字第2361号 | 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5-11-15 |
陈文忠与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4)辰执字第2356号 | 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5-11-15 |
吕红月等与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4)辰执字第2366号 | 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5-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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