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都创业贸易有限公司
- 法人: 纪磊磊
- 注册资本: 337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01-11-28
-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林萃西里3号路55号国际气候大厦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6
销售专家
17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纪磊磊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北京首都创业贸易、首都创业贸易
- 注册资本 3375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3750.00万元
- 英文名 Beijing CAPITAL Group Trad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000801165630R
- 纳税人识别号 91110000801165630R
- 组织机构代码 80116563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000003423981
- 登记机关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4-19
- 营业期限 2001-11-28~2026-11-27
- 注册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75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其他批发业->其他未列明批发业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石油化工、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摩托车、工具/机械/仪器->农用机械机车->拖拉机
- 公司简介 北京首都创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09月24日成立,公司位于河北省 承德市河北承德市承钢附近,主要生产经营铁精粉;矿石;化工;木材;汽车;等产品,公司多年致力于产业,切实推进与各大企业、厂家的合资、合作,用产业化发展的思路服务于社会和广大用户。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首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5750.00万元 | 17.04% |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23525.71万元 | 82.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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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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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变更 | 李伍平*,史玉民 | 钱立忠*,史玉民 | 2019-05-13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李伍平*执行董事[退出]李伍平*经理[退出]史玉民监事 | 钱立忠*执行董事[新增]钱立忠*经理[新增]史玉民监事 | 2019-05-13 |
法定代表人 | 李伍平 | 钱立忠 | 2019-05-13 |
主要人员变更 | 静恩基,李伍平*,史玉民 | 李伍平*,史玉民 | 2018-09-04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李伍平执行董事2静恩基经理3史玉民监事 | 1李伍平执行董事2李伍平经理3史玉民监事 | 2018-09-04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李松平 | 李伍平 | 2017-11-06 |
股东信息变更 | 北京首创建设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法人 |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法人,首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法人 | 2017-11-06 |
主要人员变更 | 何玉清,李松平*,李章,刘玉剑,马勇民,潘沛,齐德英,王志军,张淑惠 | 静恩基,李伍平*,史玉民 | 2017-11-0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李松平董事长2潘沛副董事长3马勇民董事4王志军董事5齐德英董事6张淑惠董事7刘玉剑董事8张淑惠经理9何玉清监事10李章监事 | 1李伍平执行董事2静恩基经理3史玉民监事 | 2017-11-06 |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首创建设有限公司 |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首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称变更] | 2017-11-06 |
经营范围变更 | 销售建筑材料;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经济贸易咨询。(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 | 销售建筑材料;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2015-04-07 |
经营范围 | 销售铁矿产品、焦炭、定型包装食品、饮料、酒、摩托车、拖拉机、机械电器设备、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木材、五金交电、通讯设备、百货、针纺织品、电子元器件、化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信息咨询(除中介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汽车租赁。 | 销售铁矿产品、焦炭、定型包装食品、饮料、酒、摩托车、拖拉机、机械电器设备、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木材、五金交电、通讯设备、百货、针纺织品、电子元器件、化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信息咨询(除中介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2015-03-24 |
经营范围 | 销售铁矿产品、焦炭、定型包装食品、饮料、酒、摩托车、拖拉机、机械电器设备、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木材、五金交电、通讯设备、百货、针纺织品、电子元器件、化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信息咨询(除中介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汽车租赁。 | 销售铁矿产品、焦炭、定型包装食品、饮料、酒、摩托车、拖拉机、机械电器设备、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木材、五金交电、通讯设备、百货、针纺织品、电子元器件、化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信息咨询(除中介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2015-03-24 |
经营范围变更 | 销售铁矿产品、焦炭、定型包装食品、饮料、酒、摩托车、拖拉机、机械电器设备、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木材、五金交电、通讯设备、百货、针纺织品、电子元器件、化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信息咨询(除中介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汽车租赁。 | 销售铁矿产品、焦炭、定型包装食品、饮料、酒、摩托车、拖拉机、机械电器设备、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木材、五金交电、通讯设备、百货、针纺织品、电子元器件、化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信息咨询(除中介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2015-03-24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李松平董事长2马卫东董事3徐新国董事4王志军董事5刘玉剑董事6齐德英董事7郭芳董事8马卫东经理9刘玉剑总经理10李章监事11何玉清监事 | 1李松平董事长2潘沛副董事长3马勇民董事4王志军董事5齐德英董事6张淑惠董事7刘玉剑董事8张淑惠经理9何玉清监事10李章监事 | 2013-10-14 |
主要人员变更 | 1 李松平 董事长;2 刘玉剑 董事;3 齐德英 董事;4 徐新国 董事;5 王志军 董事;6 郭芳 董事;7 马卫东 董事;8 马卫东 经理;9 刘玉剑 总经理;10 李章 监事;11 何玉清 监事 | 1 李松平 董事长;2 潘沛 副董事长;3 王志军 董事;4 马勇民 董事;5 刘玉剑 董事;6 张淑惠 董事;7 齐德英 董事;8 张淑惠 经理;9 何玉清 监事;10 李章 监事 | 2013-10-14 |
经营范围变更 |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信息咨询(中介服务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 销售建筑材料;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经济贸易咨询。(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 | 2012-10-19 |
主要人员变更 | 1 李松平 董事长;2 刘玉剑 董事;3 齐德英 董事;4 徐新国 董事;5 王志军 董事;6 郭芳 董事;7 马卫东 董事;8 马卫东 经理;9 刘玉剑 总经理;10 李章 监事;11 何玉清 监事 | - | 2012-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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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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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010-6****303 | - | 72 |
刘** | 负责人,董事 | - | bed*****3.com | 010-6****088 | - | 82 |
何玉清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2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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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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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剑 | 负责人,董事 | - |
齐德英 | 董事 | - |
王志军 | 董事 | - |
潘沛 | 副董事长 | - |
钱立忠 | 执行董事,经理 | - |
马勇民 | 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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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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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创业贸易有限公司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 民事 | (2022)京02执异203号 | 本院(2005)二中执字第0008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北京首都创业贸易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市首创世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申请执行人 | 2022-07-29 |
北京首都创业贸易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 - | (2021)京01破申677号 | 受理北京首都创业贸易有限公司对北京首创森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 申请人 | 2022-06-01 |
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都创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20)沪0104民初15279号 | 准许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914.12元,减半计41957.06元,公告费260元,由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1-04-27 |
北京首都创业贸易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京0116执1188号 | 终结本案的执行。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1-04-12 |
北京首都创业贸易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京0108执2012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0-09-25 |
北京首都创业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首创森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20)京0116民初1220号 | 一、北京首创森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首都创业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198万元; 二、北京首创森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首都创业贸易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278元,由北京首创森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8-12 |
北京首都创业贸易有限公司与宣化盛龙商贸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8)京0108民初39756号 | 一、宣化县银远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北京首都创业贸易有限公司预付款损失29972457.76元; 二、宣化县银远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北京首都创业贸易有限公司利息损失(第一笔以11353716.26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18日起,第二笔以18618741.5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北京首都创业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442元及公告费520元共计238962元(北京首都创业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宣化县银远物资经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20-08-05 |
北京首都创业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2018)京0106执7082号 | (2019)京0106执708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原告 | 2019-12-02 |
北京首都创业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2018)京0106执7081号 | (2019)京0106执708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原告 | 2019-12-02 |
北京首都创业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时代华康医疗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9)京0108财保1250号 | 冻结、查封北京时代华康医疗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0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19-10-22 |
北京首都创业贸易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京0106执5442号 | (2019)京0106执544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原告 | 2019-08-14 |
北京首都创业贸易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京0106执5444号 | (2019)京0106执544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原告 | 2019-08-14 |
北京首都创业贸易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京0106执5439号 | (2019)京0106执543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原告 | 2019-08-13 |
北京首都创业贸易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京0106执5443号 | (2019)京0106执544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原告 | 2019-08-13 |
北京首都创业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丰西创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京0106民初28627号 | 一、被告北京丰西创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首都创业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100000元; 二、被告北京丰西创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首都创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以1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支付自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50元,由被告北京丰西创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11-02 |
北京首都创业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丰西创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京0106民初28626号 | 一、被告北京丰西创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首都创业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00000元; 二、被告北京丰西创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首都创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98%,支付自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北京丰西创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11-02 |
北京首都创业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丰西创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京0106民初28628号 | 一、被告北京丰西创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首都创业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00000元; 二、被告北京丰西创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首都创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支付自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被告北京丰西创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11-02 |
北京首都创业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丰西创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京0106民初28625号 | 一、被告北京丰西创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首都创业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650000元; 二、被告北京丰西创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首都创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以6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33%,支付自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被告北京丰西创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11-02 |
北京首都创业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丰西创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京0106民初17771号 | 一、被告北京丰西创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首都创业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00000元; 二、被告北京丰西创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首都创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支付自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89元,由被告北京丰西创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09-26 |
北京首都创业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丰西创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京0106民初17474号 | 一、被告北京丰西创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首都创业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00000元; 二、被告北京丰西创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首都创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支付自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89元,由被告北京丰西创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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