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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 法人: 钟云武
  • 注册资本: 2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4-04-03
  • 办公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1

人力资源专家

1

无角色

13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钟云武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恒信永利、恒信永利金融、深圳恒信永利
  • 注册资本 2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500.00万元
  • 英文名 Shenzhen Hengxin Yongli Financial Service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0~99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300094226026E
  • 纳税人识别号 91440300094226026E
  • 组织机构代码 09422602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301109100793
  •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
  • 核准日期 2024-01-25
  • 营业期限 2014-04-03~5000-01-01
  •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临海大道59号海运中心主塔楼1305号-13320
  • 国标行业 金融业->其他金融业->其他未列明金融业->其他未包括金融业
  • 专业行业 其他、网络/游戏/传媒->互联网络网站->互联网、服务/休闲/出行、金融
  • 公司简介 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总部位于深圳,是一家专注于个人小微贷款助贷业务的专业化金融服务公司。为有资金需求、信用良好的广大小微企业主和白领精英提供快捷、灵活、免抵押、免担保的融资渠道,帮助小微企业主突破资金瓶颈,更好的发展企业,帮助白领精英早日实现消费梦想,提前享受消费成果。恒信永利的股东及核心运营团队成员均来自国内著名银行、金融集团或者业内领先的小额贷款公司,有着十年以上的小贷风控经验、运营经验以及广泛的行业人脉。恒信永利总部位于金融改革前沿深圳,目前员工达2500 余人,现有90 多家分公司。业务覆盖广东、广西、湖南、湖北、福建、江西、浙江、江苏、安徽、河北、陕西、四川、重庆以及上海等14个省市。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钟云武 自然人股东 - 40.00%
郭倩 - - 95.00%
赖永娟 自然人股东 - 2.00%
胡亮 - - 51.00%
深圳金源利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5.00%
深圳市神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98.00%
李沛达 - - 51.00%
新疆永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5.00%
徐延浩 - - 19.00%
华越通信息咨询(海口)有限公司 - - 60.00%
华越通 - - 0.00%
刘良捷 - - 51.00%
信息咨询(海口)有限公司 - - 6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024-01-25
章程备案 2023-05-29 2024-01-23 2024-01-25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024-01-25
其他事项备案 深圳市神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出资额2500,出资比例100%,中国 深圳市神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出资额2450,出资比例98%,中国 赖永娟:自然人股东,出资额50,出资比例2%,中国 2024-01-25
其他事项备案 深圳市神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出资额2500,出资比例100%,中国 深圳市神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出资额2450,出资比例98%,中国 赖永娟:自然人股东,出资额50,出资比例2%,中国 2024-01-25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深圳市神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2500,比例100%,中国 深圳市神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2450,比例98%,中国 赖永娟:出资额50,比例2%,中国 2024-01-25
股东信息变更 深圳市神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2500,比例100%,中国 深圳市神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2450,比例98%,中国 赖永娟:出资额50,比例2%,中国 2024-01-25
股东信息变更 深圳市神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2500,比例100%,中国 深圳市神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2450,比例98%,中国 赖永娟:出资额50,比例2%,中国 2024-01-25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2023-06-01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临海大道59号海运中心主塔楼1305号-13320 2023-06-01
投资人(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钟云武 1000.0(万元)40.00%深圳市神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500.0(万元)60.00% 深圳市神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500.0(万元)100.00% 2023-06-01
章程备案 2020-08-12 2023-05-29 2023-06-01
股东信息变更 深圳市神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1500,比例60%,中国 钟云武:出资额1000,比例40%,中国 深圳市神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2500,比例100%,中国 2023-06-01
其他事项备案 钟云武:自然人股东,出资额1000,出资比例40%,中国 深圳市神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出资额1500,出资比例60%,中国 深圳市神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出资额2500,出资比例100%,中国 2023-06-01
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临海大道59号海运中心主塔楼1305号-13320 2023-06-01
股东信息变更 深圳市神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1500,比例60%,中国 钟云武:出资额1000,比例40%,中国 深圳市神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2500,比例100%,中国 2023-06-01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深圳市神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1500,比例60%,中国 钟云武:出资额1000,比例40%,中国 深圳市神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2500,比例100%,中国 2023-06-01
其他事项备案 钟云武:自然人股东,出资额1000,出资比例40%,中国 深圳市神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出资额1500,出资比例60%,中国 深圳市神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出资额2500,出资比例100%,中国 2023-06-01
地址变更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临海大道59号海运中心主塔楼1305号-13320 2023-06-01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陈永杰:监事 赖永娟:监事 2021-01-06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075586576967 - - - 0755-8****967 - 72
陈永杰 监事 - - - - 79
8675525652258 - - - - - 70

联系人共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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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赵林松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21)粤0391民初10932号 一、被告赵林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1508.35元; 二、被告赵林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利息(以代偿款41508.35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2元,由原告负担653元,由被告赵林松负担1059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712元,由本院退回1059元;被告赵林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5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11-01
杜公武、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居间合同纠纷 (2022)湘1202民初3010号 驳回原告杜公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3元,由原告杜公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10-01
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李玉刚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21)粤0391民初10838号 一、被告李玉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返还代偿款19678.98元; 二、被告李玉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利息(以代偿款19678.9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代偿款19678.9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元,由原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22元,被告李玉刚负担234元。原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5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234元;被告李玉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8-26
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21)粤0391民初10804、10813、10817、10825、10828、10833、10837、10903、10906、10909、10911、10914、10926、10933、10934、10988、10991、10993、10998、10999号 一、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三); 二、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利息(以代偿款为基数,自代偿行为完成之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及原、被告负担的具体数额详见附表三。原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的部分由本院予以退回;各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8-25
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李艳生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21)粤0391民初10801、10806、10808、10811、10818、10820、10840、10897、10905、10920、10921、10929、10930、10973、10977、10978、10983号 一、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三); 二、被告黄正伟、郭清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利息(以代偿款为基数,自代偿行为完成之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余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利息(以代偿款为基数,自代偿行为完成之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及原、被告负担的具体数额详见附表三。原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的部分由本院予以退回;各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告 2022-08-25
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罗蓉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1)川01民终18295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诉人 2022-06-01
张志刚、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1)甘0103民初6234号 驳回原告张志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张志刚。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3-17
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李政恒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20)桂0103民初18574号 驳回原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37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 2022-03-02
何敏霞与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沪0120民初22699号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何敏霞撤回起诉; 二、对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反诉按撤诉处理。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何敏霞负担 被告 2022-02-28
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罗银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20)鄂0802执1210号之二 划拨被执行人罗银章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 858e81feac7b09433a13@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 2052.6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执行人 2021-11-19
王亚秋与深圳市瑞信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2021)京0112民初13274号 准许原告王亚秋撤诉 被告 2021-10-13
张传宝、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居间合同纠纷 (2021)鲁0113民初676号 驳回张传宝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94元,减半收取计497元,由张传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9-29
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何如湖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21)桂0105民初499号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还需预交25元,原告应于本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补足诉讼费。款交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古城支行营业室,户名 —2—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账号:00×××36,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 2021-09-22
顾平、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1)粤0391民初4895号 一、被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顾平支付款项36083.4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 二、被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顾平支付利息(以36083.4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1年4月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元,由被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顾平已预交35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5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9-18
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传宝民间借贷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1)鲁01民辖终198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21-06-11
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保定市静德林商贸有限公司、张春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18)粤0391民初3974号 准许原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3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1-06-07
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曾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8)川0724民初2425号 一、被告曾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47261.74元,并从2018年9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5元,减半收取667.50元,由被告曾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原告 2021-04-28
谭先海与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0)渝0112民初13362号 准许原告谭先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已收取案件受理费2423.8元,减半收取1211.9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471.9元,由原告谭先海负担 被告 2021-01-11
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徐化强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19)粤03民终35469号 准许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3元,减半收取241.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241.5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21-01-07
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林凡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19)粤0391民初1863号 一、被告林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2187.16元; 二、被告林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代偿款12187.1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6月24日起计算至代偿款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25元,被告林凡负担200元。案件公告费,由被告林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01-07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22-06-10 (2022)湘1202民初3010号 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B2-20172198 - -

网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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