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王虹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成立时间: 2011-04-25
- 办公地址: 四川省新津县五津西路4号附4号、5号1层、新6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8
无角色
18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2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虹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新津珠江村镇银行、珠江村镇银行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5101325722865850
- 纳税人识别号 510132572286585
- 组织机构代码 57228658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0132000019155
- 登记机关 新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1-09
- 营业期限 2011-04-25~
- 注册地址 成都市新津县五津西路4号附4号、5号1层、新6号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货币银行服务->商业银行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金融机构->银行、金融->保险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魏艳茹 | - | - | 0.10% |
雷蕾 | - | - | 0.50% |
阳昌胜 | - | - | 0.50% |
贺成春 | - | - | 1.00% |
罗毅 | - | - | 0.40% |
王星宇 | - | - | 0.10% |
江门市新会区泰盛石场有限公司 | - | - | 6.00% |
林平 | - | - | 0.30% |
晋江雅泰酒业贸易有限公司 | - | - | 6.00% |
新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9.00% |
成都民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 | - | 8.50% |
成都市新津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 | - | 10.00%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35.00% |
四川津津铜业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8.00% |
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8.50% |
四川大西域医药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0.00% |
佛山市华银集团有限公司 | - | - | 6.00% |
付霞 | - | - | 0.10% |
共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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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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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变更 | 罗毅 黄晓波 黄辉 王虹 彭锋 | 王虹 黄晓波 孟雷雷 黄辉 钟宏伟 | 2023-10-19 |
主要人员变更 | 李宪 姜小力 冯远岽 | 龚思雅 毛建军 李思晔 | 2023-10-19 |
章程变更 | 无 | 2021-06-23新章程 | 2022-03-1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罗毅 王虹 黄晓波 王利志 孟志新 | 王虹 彭锋 黄辉 罗毅 黄晓波 | 2020-11-10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罗毅 王虹 黄晓波 王利志 孟志新 | 王虹 彭锋 黄辉 罗毅 黄晓波 | 2020-11-10 |
主要人员变更 | 罗毅 王虹 黄晓波 王利志 孟志新 | 王虹 彭锋 黄辉 罗毅 黄晓波 | 2020-11-10 |
章程变更 | 黄剑晖,监事 古义平,监事 汪省明,监事 | 黄剑晖,监事 古义平,监事 汪省明,监事 李宪,监事 | 2017-08-07 |
主要人员变更 | / | 孟去新,董事 | 2017-08-07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黄剑晖,监事 古义平,监事 汪省明,监事 | 黄剑晖,监事 古义平,监事 汪省明,监事 李宪,监事 | 2017-08-07 |
负责人变更 | 张挥炎 | 王虹 | 2017-06-28 |
股东信息变更 | 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 | 成都民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新津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华银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泰盛石场有限公司;晋江雅泰酒业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大西域医药有限公司;四川津津铜业有限公司;新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014-09-19 |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 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 | 成都民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新津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华银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泰盛石场有限公司;晋江雅泰酒业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大西域医药有限公司;四川津津铜业有限公司;新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014-09-19 |
主要人员变更 | 黄文洲,董事长杨鹏,董事李宪,董事 | 黄文洲,董事杨鹏,董事李宪,董事张挥炎,董事长王利志,董事 | 2014-02-26 |
负责人变更 | 黄文洲,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张挥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2014-02-26 |
股东信息变更 | 成都民生食品有限公司;成都民生食品有限公司;成都民生食品有限公司;成都民生食品有限公司;成都民生食品有限公司;成都民生食品有限公司;成都民生食品有限公司;成都民生食品有限公司;成都民生食品有限公司;成都民生食品有限公司; | 成都民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新津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华银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泰盛石场有限公司;晋江雅泰酒业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大西域医药有限公司;四川津津铜业有限公司;新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013-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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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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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 | - | - | 1149796*****.com | 028-8****021 | 网点装修工程项目、室内外装修工程项目 | 75 |
01068960600 | - | - | - | 010-6****600 | - | 71 |
黄晓波 | 董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26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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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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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虹 | 董事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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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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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装修工程邀标洽谈公告 | 招标公告 | 网点装修工程项目 室内外装修工程项目 | 四川-成都 | - | 2012-05-16 |
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装修工程邀标洽谈公告 | 招标公告 | 网点装修工程项目 室内外装修工程项目 | 四川 | - | 2012-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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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情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核准黄辉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川银保监复〔2022〕503号 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你行《关于黄辉拟任行长任职资格许可的请示》(新村银发〔2022〕16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9号)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一、核准黄辉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的任职资格。二、黄
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11-24 10: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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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机监控
类型 | 标题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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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变动 |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核准黄辉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 2022-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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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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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涂成军等合同、无因管理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2021)川0118执恢158号之一 |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1-12-10 |
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艳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川0118执638号之一 |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1-12-07 |
新津珠江村镇银行、宋进先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其他案由 | (2021)川0118执403号 |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 申请执行人 | 2021-12-07 |
新津珠江村镇银行、宋进先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其他案由 | (2021)川0118执415号 |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 申请执行人 | 2021-12-07 |
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金文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0)川0118执1117号之二 |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1-06-30 |
徐建明、新津腾达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1)川01执复38号 | 驳回徐建明、新津腾达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肖艺的复议申请,维持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8执异82号执行裁定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 2021-05-12 |
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熊云峰、李春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川0132民初1402号 | 熊云峰、李春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8000元并支付利息4451.20元及罚息和复利(截止2020年11月20日的复利为166.66元,从2020年11月21日起算的罚息以借款本金78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4451.20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14.4%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给付,则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6元(已减半),公告费600元,合计1486元,由熊云峰、李春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原告 | 2021-03-29 |
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艳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川0118民初2174号 | 一、解除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艳丹于2019年8月15日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 二、刘艳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利息718.40元及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12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718.40元为基数,均按罚息月利率9.7875‰的标准,从2020年8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给付,则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刘艳丹所有的位于四川省蒲江县××街道××路××号××栋××单元××层××号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川(2019)蒲江县不动产证明第0××0号】行使抵押权,即有权对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5元(已减半),由刘艳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1-03-10 |
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建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川0132民初321号 | 对被申请人韩建强、徐文英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新津县(初始登记权证号:权012XXX)在600000元限额内予以查封。 查封期间: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申请人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续封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0-12-23 |
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建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川0132民初322号 | 对被申请人韩建强、徐文英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新津县(初始登记权证号:权012XXX)在550000元限额内予以查封。 查封期间: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申请人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续封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0-12-23 |
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双桂、何丹3528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川0132执685号之一 | 查封被执行人蒋双桂名下川A×××××大众牌汽车,期限为2年。 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 申请执行人 | 2020-11-24 |
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琦伟、龚园园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公证债权文书 | (2020)川0132执142号 | 拍卖王琦伟、龚园园的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瑞新街37号附1号2层房产证号:不动产单元号510132001004GB00321F00030001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20-09-29 |
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建强、徐文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川0132民初321号 | 一、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建强、徐文英签订的《楼宇按揭合同》于2020年3月5日解除; 二、韩建强、徐文英支付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14267.28元,利息8358.74元、罚息(截止2020年3月5日罚息为1372.11元,从2020年3月6日起的罚息以借款本金514267.2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和复利(以未付利息8358.7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此款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给付,则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9元(已减半)、保全费3520元,共计8039元,由韩建强、徐文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8-26 |
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建强、徐文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川0132民初322号 | 一、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建强、徐文英签订的《楼宇按揭合同》于2020年3月5日解除; 二、韩建强、徐文英支付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2220.31元,利息7082.73元、罚息(截止2020年3月5日罚息为1685.95元,从2020年3月6日起的罚息以借款本金432220.3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和复利(以未付利息7082.7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此款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给付,则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6元(已减半)、保全费3270元,共计7226元,由韩建强、徐文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8-26 |
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建明、肖艺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公证债权文书 | (2019)川0132执恢297号之二 |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0-07-22 |
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建明、肖艺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公证债权文书 | (2019)川0132执恢297号之一 | 拍卖被执行人新津腾达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四川省新津县[详见《(2019)川0132执恢297号查封处置房屋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0-07-22 |
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建明、肖艺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公证债权文书 | (2019)川0132执恢297号 | 一、查封被执行人新津腾达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四川省新津县,房屋唯一号:180322,建筑面积:33.47平方米,期限为3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新津腾达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四川省新津县,房屋唯一号:180323,建筑面积:33.47平方米,期限为3年。 三、查封被执行人新津腾达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四川省新津县,房屋唯一号:180324,建筑面积:33.47平方米,期限为3年。 四、查封被执行人新津腾达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四川省新津县,房屋唯一号:180325,建筑面积:33.47平方米,期限为3年。 五、查封被执行人新津腾达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四川省新津县,房屋唯一号:180326,建筑面积:24.54平方米,期限为3年。 六、查封被执行人新津腾达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四川省新津县,房屋唯一号:180327,建筑面积:33.47平方米,期限为3年。 七、查封被执行人新津腾达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四川省新津县,房屋唯一号:180328,建筑面积:24.54平方米,期限为3年。 八、查封被执行人新津腾达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四川省新津县,房屋唯一号:174411,建筑面积:725.4平方米,期限为3年。 九、查封被执行人新津腾达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四川省新津县,房屋唯一号:174413,建筑面积:1192.96平方米,期限为3年。 十、查封被执行人新津腾达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四川省新津县,房屋唯一号:174410,建筑面积:442.8平方米,期限为3年。 十一、查封被执行人新津腾达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四川省新津县,房屋唯一号:180319,建筑面积:33.47平方米,期限为3年。 十二、查封被执行人新津腾达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四川省新津县,房屋唯一号:180320,建筑面积:33.47平方米,期限为3年。 十三、查封被执行人新津腾达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四川省新津县,房屋唯一号:180321,建筑面积:33.47平方米,期限为3年。 如需续行查封,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封申请导致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 申请执行人 | 2020-07-22 |
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双桂、何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川0132民初138号 | 蒋双桂、何丹归还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846.74元并支付利息2249.72元、罚息(截止2020年1月7日尚欠的罚息为4002.9元,从2020年1月7日起算的罚息,以借款本金50846.7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5001‰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和复利(截止2020年1月7日尚欠的复利为422.66元,从2020年1月7日起算的复利,以未付利息2249.7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5001‰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此款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确定的时间给付,则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38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538元,由蒋双桂、何丹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6-22 |
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瑞礼、周学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川0132民初594号 | 姜瑞礼、周学芬支付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48.96元及罚息(截止2020年4月3日罚息为349.38元,从2020年4月4日起的罚息以借款本金50048.9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7875‰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此款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给付,则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元(已减半),由姜瑞礼、周学芬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6-22 |
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文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川0132执69号 |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韩建强名下川AMF243奥迪牌小型轿车,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徐文英名下川AD3P50五十铃牌小型轿车,期限为二年。 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 申请执行人 | 2020-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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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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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许可证 | 00467470 | 2011-04-2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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