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临九华生态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法人: 刘润喜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8-03-26
- 办公地址: 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柯村中心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7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润喜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安徽龙临九华、龙临九华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0万元
- 英文名 Anhui Longlin Jiuhua Ecology Tourism Development & Construction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417006726296020
- 纳税人识别号 913417006726296020
- 组织机构代码 67262960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41724000000604
- 登记机关 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09-19
- 营业期限 2008-03-26~
- 注册地址 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柯村中心区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企业总部管理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酒店住宿民宿->酒店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郑友贤 | 自然人股东 | - | 49.00% |
康小飞 | - | - | 51.00% |
刘润喜 | 自然人股东 | - | 51.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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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主要人员变更 | 康小飞、郑友贤、王德阳 | 刘润喜、郑友贤、王德阳 | 2018-09-19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康小飞、郑友贤、王德阳 | 刘润喜、郑友贤、王德阳 | 2018-09-19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康小飞:*%;郑友贤:*%; | 郑友贤:*%;刘润喜:*%; | 2018-09-19 |
股东信息变更 | 康小飞:51%;郑友贤:49%; | 郑友贤:49%;刘润喜:51%; | 2018-09-19 |
其他事项备案变更 | 康小飞:51%;郑友贤:49%; | 郑友贤:49%;刘润喜:51%; | 2018-09-19 |
投资人变更 | 康小飞:51%;郑友贤:49%; | 郑友贤:49%;刘润喜:51%; | 2018-09-19 |
负责人变更 | 康小飞 | 刘润喜 | 2014-01-27 |
地址变更 | 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柯村新区(四海大酒店内) | 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柯村中心区 | 2013-05-20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0.00 | 10000.00 | 2010-04-22 |
实收出资变更 | 5000.0000 | 10000.0000 | 2010-04-22 |
投资人变更 | 康小飞:510%;郑友贤:490%; | 郑友贤:490%;康小飞:510%; | 2010-04-22 |
股东信息变更 | 康小飞:510%;郑友贤:490%; | 郑友贤:490%;康小飞:510%; | 2010-04-22 |
实收出资变更 | 3570.0000 | 5000.0000 | 2010-03-26 |
实收出资变更 | 1000.0000 | 3570.0000 | 2009-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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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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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润喜 | 执行董事 | - | - | - | - | 79 |
- | - | - | - | - | - | 70 |
- | - | - | - | 010-8****022 | - | 71 |
联系人共 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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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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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友贤 | 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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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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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安徽龙临九华生态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皖17执11号之一 | 终结(2021)皖17执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6-08 |
浙江中天精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龙临九华生态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皖1791民初52号 | 一、解除原告浙江中天精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龙临九华生态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安徽龙临九华生态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天精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95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6月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安徽龙临九华生态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浙江中天精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138287.12元和仓库保管员工资3000元,合计损失141287.1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原告对上述债权享有建设工程(原告施工部分)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浙江中天精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34元,由原告浙江中天精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300元,被告安徽龙临九华生态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2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0-12 |
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龙临九华生态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池州市九华山新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皖1791民初27号 | 一、解除原告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龙临九华生态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安徽龙临九华生态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28401.31元; 三、原告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龙临九华生态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的位于池州九华山风景区外装饰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0075元由被告安徽龙临九华生态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6-28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与安徽龙临九华生态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康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皖17民初3号 | 一、安徽龙临九华生态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借款本金75791664.8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以75791664.87元为基数,利息从2017年2月21日起按年利率4.9%计算至2017年10月27日,从2017年10月28日起以年利率7.35%计算逾期罚息、复利); 二、如安徽龙临九华生态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指定的期限和金额履行给付义务,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有权以安徽龙临九华生态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柯村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证号为池土他项(2011)第024号]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请求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安徽省池州市九华新区新罗大酒店的在建工程[编号为池九抵字第(2011001)号]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5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康小飞、郑友贤对安徽龙临九华生态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409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49091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承担5652元,安徽龙临九华生态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康小飞、郑友贤承担4434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1-01 |
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龙临九华生态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池州市九华山新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皖1791民初27号 | 一、冻结被告安徽龙临九华生态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池州市九华山新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对方文巩所有的位于贵池区长江中路35号城北旅社院内城北小区1幢504室房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告 | 2019-12-17 |
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龙临九华生态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池州市九华山新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皖1791民初27号之二 | 一、冻结被告安徽龙临九华生态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池州市九华山新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对方文巩所有的位于贵池区长江中路35号城北旅社院内城北小区1幢504室房产予以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告 | 2019-12-17 |
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龙临九华生态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皖1791民初27号之三 | 准许安徽龙临九华生态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84271元,减半收取42135.5元,由安徽龙临九华生态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 反诉原告 | 2019-12-17 |
吴承德、安徽龙临九华生态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皖1791执52号 |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龙临九华生态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郑友贤人民币159879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18-06-21 |
吴承德、安徽龙临九华生态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皖1791执52号之一 | 终结(2018)皖1791执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06-2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安徽龙临九华生态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皖17执保7号 |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龙临九华生态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康小飞、郑友贤银行存款8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8-06-06 |
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龙临九华生态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5)庐执字第02427号 | 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018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7-01-18 |
安徽新华融科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龙临九华生态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蜀民二初字第00119号 | 一、被告安徽龙临九华生态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安徽新华融科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货款962671.55元,并承担自2012年9月6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四倍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安徽新华融科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21元,由原告安徽新华融科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936元,被告安徽龙临九华生态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58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2-29 |
安徽新华融科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龙临九华生态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4)蜀民二初字第00026-2号 | 准许安徽新华融科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安徽新华融科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4-12-29 |
安徽新华融科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龙临九华生态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4)蜀民二初字第00026号 | 一、依法查封被告安徽龙临九华生态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帐户23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安徽华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望江西路268号学府名都小区14号××室(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房屋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被告 | 2014-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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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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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 (2020)皖17民终31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16 | (2020)皖17民终26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 |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06 | (2019)皖民终88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5-23 | 2018皖17民初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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