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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本分家具有限公司

  • 法人: 李文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8-04-07
  • 办公地址: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蓉江街道办事处东门夜市南街迎春路6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9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文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本分、赣州本分、本分家具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607826724276135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72427613
  • 曾用名 赣州市南康区诺斯戴尔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南康诺斯黛尔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赣州市南康区诺斯黛尔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诺斯黛尔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诺斯黛尔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60100210056041
  • 登记机关 赣州市南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08-23
  • 营业期限 2008-04-07~2028-04-06
  • 注册地址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蓉江街道办事处东门夜市南街迎春路6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其他批发业->其他未列明批发业
  • 专业行业 家具/家纺/家饰->住宅/生活家具->板式家具、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大理石
  • 公司简介 江西诺斯黛尔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江西省省会、环鄱阳湖城市群核心南昌市,南昌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蓉江街道办事处东门夜市南街迎春路6号,于2008年04月07日在赣州市南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5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板式家具、软体家具、金属家具、大理石家具的研发、生产与销售;软件开发与销售、计算机信息技术服务;家具国内网络销售及跨境网络销售;家具进出口贸易,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南昌家具店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李文 自然人股东 500.00万元 100.00%
谢隆林 - - 10.00%
李文龙 - - 0.00%
李宪伟 - - 0.00%
张明生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企业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2018-08-24
名称变更变更 江西诺斯黛尔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赣州本分家具有限公司 2018-08-24
投资人变更 投资人:张明生,出资额:60万人民币,占12%,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11-08-01;投资人:李文,出资额:374万人民币,占74.8%,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11-08-01;投资人:李文龙,出资额:66万人民币,占13.2%,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8-04-02; 投资人:李文,出资额:500万,占10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18-08-06; 2018-08-24
投资人变更 投资人:张明生,出资额:60万人民币,占12%,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11-08-01;投资人:李文,出资额:374万人民币,占74.8%,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11-08-01;投资人:李文龙,出资额:66万人民币,占13.2%,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8-04-02; 投资人:李文,出资额:500万,占10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18-08-06; 2018-08-23
股东信息变更 投资人:张明生;投资人:李文;投资人:李文龙; 投资人:李文; 2018-08-23
企业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2018-08-23
名称变更变更 江西诺斯黛尔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赣州本分家具有限公司 2018-08-23
经营范围变更 板式家具、软体家具、金属家具、大理石家具研发、生产与销售;计算机信息技术服务家具进出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板式家具、软体家具、金属家具、大理石家具研发、生产与销售;软件开发与销售、计算机信息技术服务家具国内网络销售及跨境网络销售;家具进出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07-30
经营范围变更 板式家具、软体家具、金属家具、大理石家具研发、生产与销售;计算机信息技术服务家具进出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板式家具、软体家具、金属家具、大理石家具研发、生产与销售;软件开发与销售、计算机信息技术服务家具国内网络销售及跨境网络销售;家具进出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07-29
经营范围变更 一般经营项目:板式家具、软体家具、金属家具、大理石家具研发、生产与销售;计算机信息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经营项目:板式家具、软体家具、金属家具、大理石家具研发、生产与销售;计算机信息技术服务、家具进出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5-11-09
名称变更变更 赣州市南康区诺斯黛尔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诺斯黛尔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2015-07-27
经营范围变更 李宪伟,出资5人民币,占10.0%,实缴出资5万;李文,出资30万人民币,占60.0%,实缴出资30万;李文龙,出资15万人民币,占30.0%,实缴出资15万; 张明生,出资60万,占12.0%,实缴出资0万;李文,出资374万人民币,占74.8%,实缴出资0万;李文龙,出资66万人民币,占13.2%,实缴出资0万; 2015-07-07
注册资本变更 50.00 500.00 2015-07-07
期限变更 50 500 2015-07-07
投资人变更 李宪伟,出资5万人民币,占10.0%,实缴出资5万;李文,出资30万人民币,占60.0%,实缴出资30万;李文龙,出资15万人民币,占30.0%,实缴出资15万; 张明生,出资60万,占12.0%,实缴出资0万;李文,出资374万人民币,占74.8%,实缴出资0万;李文龙,出资66万人民币,占13.2%,实缴出资0万; 2015-07-07
股东信息变更 李宪伟,出资5万人民币,占10.0%,实缴出资5万;李文,出资30万人民币,占60.0%,实缴出资30万;李文龙,出资15万人民币,占30.0%,实缴出资15万; 张明生,出资60万,占12.0%,实缴出资0万;李文,出资374万人民币,占74.8%,实缴出资0万;李文龙,出资66万人民币,占13.2%,实缴出资0万; 2015-07-07
名称变更变更 赣州市南康区诺斯戴尔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赣州市南康区诺斯黛尔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2014-11-24
名称变更变更 南康诺斯黛尔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赣州市南康区诺斯戴尔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2014-11-20
地址变更 江西省南康市蓉江街道办事处东门夜市南街迎春路6号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蓉江街道办事处东门夜市南街迎春路6号 2014-11-20
经营范围变更 一般经营项目:板式家具、软体家具、金属家具、大理石家具、酒店家具、办公家具研发、生产与销售;、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计算机信息技术服务(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一般经营项目:板式家具、软体家具、金属家具、大理石家具研发、生产与销售;计算机信息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4-11-20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赣州海关 36079615BY 2015-11-24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 - 1897****127 1223427*****.com - - 86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 - - moozw*****.com 0797-****402 - 7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 1223427*****.com 0797-****402 - 74

联系人共 11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李文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总经理 -

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融资轮数 投资方 披露时间
300.00 天使轮 张博宇 2015-07-01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李文、廖祥洛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2017)赣07民终1531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李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2017-11-01
龚汉嵩与江西诺斯黛尔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6)赣0703民初2062号 一、被告江西诺斯黛尔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龚汉嵩44300元; 二、驳回原告龚汉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龚汉嵩负担143元,被告江西诺斯黛尔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9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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