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恒泰地产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6
人力资源专家
1
无角色
18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7次
招标金额
12,681,551元
供应商
2家
中标数量
4次
中标金额
388,000,000元
客户
3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红升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恒泰集团、恒泰、恒泰房地产、安徽恒泰
- 注册资本 423464.00万元
- 实缴资本 423464.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0~50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40121704900445L
- 纳税人识别号 91340121704900445L
- 组织机构代码 70490044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40000000027717
- 登记机关 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8-23
- 营业期限 1996-11-25~
-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
- 国标行业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
- 公司简介 千亿恒泰 美好生活 恒泰集团创建于1992年,总部位于上海,拥有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企业评级AA级,安徽省房地产商会会长单位,徽商银行十大股东之一,合肥长丰农商行***大股东,总资产达500亿、土储货值逾千亿,是一家地产、云商产业城、物业、教育多板块协同发展的大型民营企业集团。 恒泰集团2019年累计开发项目26个,累计开发总建筑面积534万方,新增土地投资134亿,项目整体实际签约面积245万方,项目整体实际签约金额239亿。2020年保持战略步伐,再落项目于重庆、唐山等地,与百强房企深化合作,并在2020年三月获中房协中国地产百强测评综合实力83位,成长速度7强,连续三年位列百强之列。 开疆拓土 招贤纳士 多年以来,恒泰集团不断开疆拓土,形成了“1+3+9+X”的战略版图,以上海总部为核心,成功布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京津冀三大沿海城市群和中西部省会城市,完成9大区域、25城、40个项目的全国布局。 微商文化 奋斗不息 恒泰集团创始人来自安徽,徽商者,“贾而好儒”,敢于闯荡,勇于奉献,具备吃苦耐劳的创业精神和百折不挠的进取精神,重仁重义,勇于创新,徽商精神是徽州文化的核心价值内涵和灵魂。 恒泰集团坚持以“筑就城市未来”为使命,“以房地产为支柱的综合性控股集团”为愿景,以“诚信、狼性、担当“为核心价值观,强调”客户“、”产品“、”员工“、”企业“四大维度,努力打造品质产品及服务,为美好生活而来。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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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奎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338771.20万元 | 80.00% |
合肥市奎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84692.80万元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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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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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 | - | 程伟 | 2023-08-23 |
主要人员变更 | 程伟、程宏、程力、刘红、程明德 | 程力、程伟、刘红、程明德 | 2021-09-13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程伟、程宏、程力、刘红、程明德 | 程力、程伟、刘红、程明德 | 2021-09-13 |
其他事项备案 |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社会保险登记证 | 2021-09-13 |
负责人变更 | 程宏 | 程明德 | 2021-05-24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程伟、程宏、程力、刘红 | 程伟、程宏、程力、刘红、程明德 | 2021-05-24 |
主要人员变更 | 程伟、程宏、程力、刘红 | 程伟、程宏、程力、刘红、程明德 | 2021-05-24 |
投资人变更 | 上海奎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80%;程宏:16%;刘红:4%; | 合肥市奎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上海奎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80%; | 2020-12-31 |
投资人变更 | 上海奎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80%;程宏:16%;刘红:4%; | 合肥市奎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上海奎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80%; | 2020-12-31 |
其他事项备案 | 社会保险登记证 | 营业执照 | 2020-12-31 |
股东信息变更 | 上海奎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80%;程宏:16%;刘红:4%; | 合肥市奎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上海奎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80%; | 2020-12-31 |
其他事项备案 |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机构代码证 | 2020-12-31 |
注册资本变更 | 84692.80 | 423464.00 | 2020-09-22 |
投资人变更 | 程宏:80%;刘红:20%; | 刘红:4%;程宏:16%;上海奎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80%; | 2020-09-22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2020-09-22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程伟、程宏、程心雅、刘红 | 程伟、程宏、程力、刘红 | 2020-09-22 |
投资人变更 | 程宏:80%;刘红:20%; | 刘红:4%;程宏:16%;上海奎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80%; | 2020-09-22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2020-09-22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程伟程宏程心雅[退出]刘红 | 程伟程宏程力[新增]刘红 | 2020-09-22 |
主要人员变更 | 程伟、程宏、程心雅、刘红 | 程伟、程宏、程力、刘红 | 2020-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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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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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平 | 监事 | - | - | - | - | 79 |
吴宣法 | 监事 | - | - | - | - | 79 |
唐** | - | - | 1537225*****.com | 0551-6****075 | - | 73 |
联系人共 34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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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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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明德 | 董事,总经理,董事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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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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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浏阳河城区段“一河两岸”文化旅游ABO项目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文化旅游ABO项目 | 湖南-长沙 | - | 2020-11-27 |
北碚区北碚组团B分区B13-3-1/03号宗地成交公示20004 | 中标公告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重庆 | 38800.00 | 2020-02-04 |
长丰农商银行2018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 中标公告 | 运输工具 水利基金 年金保险 土地使用权 | 安徽 | - | 2020-01-13 |
合肥移动城品湖畔信源机房购置采购项目_单一来源采购信息公告 | 中标公告 | 机房 房屋 | 安徽-合肥 | - | 2020-01-07 |
恒泰阿奎利亚前期物业服务项目(三组团、四组团、五组团、八组团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物业服务项目 | 安徽-合肥 | - | 2014-07-17 |
恒泰阿奎利亚四组团前期物业服务项目(二次) 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物业服务项目 | 安徽-合肥 | - | 2014-07-17 |
恒泰•阿奎利亚前期物业服务项目(三组团、四组团、五组团、八组团)中标公示 | 中标公告 | 物业服务项目 | 安徽 | 1230.66 | 2014-01-28 |
恒泰•阿奎利亚四组团前期物业服务项目(二次)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物业服务项目 | 安徽-合肥 | - | 2014-01-06 |
恒泰•阿奎利亚四组团前期物业服务项目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物业服务项目 | 安徽-合肥 | - | 2013-12-16 |
恒泰地产驻北京华贸中心办公楼装修工程 | 中标公告 | 办公楼装修工程 | 安徽 | 37.50 | 2012-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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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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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徽辰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1 | 1 | 1230.66 | 2014-01-28 |
2 | 深圳市中航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1 | 1 | 37.50 | 2012-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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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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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浏阳市城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 | 1 | - | 2020-11-27 |
2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 | 1 | 38800.00 | 2020-02-04 |
3 |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 | 1 | - | 2020-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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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情
(营销中心)苏州『中国铁建·花语澜苑』售楼处电话 |地址 | 24小时电话解析!
苏州『中国铁建·花语澜苑』:400-8787-098接通后输入9999【售楼处电话】温馨提示:网上售楼中心〢欢迎来电咨询〢安全通话隐藏真实号码〢◆来电咨询最新售楼处地址,专属置业顾问详解,请提前联系售楼处销售进行预约登记 根据规划要求,该地块的住宅规划建设有单套计容面积不高于140㎡的房源,且不低于总计容面积的50%。住宅装修成本不低于1500元/㎡。 2开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利发展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23-07-27 17:17:45上海平大建筑状告恒泰房地产,案由系服务合同纠纷
中房网讯(刘敏/文)9月29日,据公开信息显示,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开庭公告,案号为(2022)皖0121民初5473号,案由为服务合同纠纷。 据信息显示,原告为上海平大建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为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于2022年9月28日在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人民法院双墩第二法庭开庭审理。 据悉,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22-09-30 13:58:01恒泰地产回应破产重整:确实遇困难,尽一切办法恢复正常经营
11月3日,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恒泰地产”发布声明称,网络上近日出现的有关恒泰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开发的项目破产重整的言论完全失实。公司目前确实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但公司坚决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全力以赴复工复产,保交楼,想尽一切办法恢复正常经营,全力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官网显示,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恒泰地产)创建于199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恒泰 2021-11-04 00:00:00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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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仁青艺术品有限公司、无锡市翠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22)苏0205民初3394号之一 | 准许江苏仁青艺术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800元减半收取30400元,由江苏仁青艺术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 被告 | 2022-11-01 |
洪丙午、休宁县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2)皖1022执异18号 | 追加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本院(2022)皖1022执329号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休宁县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 | 2022-10-29 |
辽宁东戴河新区锋皇广告有限公司与绥中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辽1421民初3062号 | 一、被告绥中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辽宁东戴河新区锋皇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工程款72893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38元,原告预交的,收取5544.5元,由被告绥中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绥中县法院缴纳,逾期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10938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10-28 |
重庆厚荣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启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2)渝0113民初2178号 | 一、被告重庆启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2021)渝0113民初2068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重庆厚荣物资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60485元的债务向原告重庆厚荣物资有限公司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二、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重庆启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厚荣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26元,减半收取1763元,由原告重庆厚荣物资有限公司负担8元,由被告重庆启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被告 | 2022-10-26 |
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长沙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2)湘0121执保2356号 |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10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2-10-09 |
张丽红、休宁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皖1022民初1199号 | 本案按原告张丽红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2-09-23 |
高华、休宁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皖1022民初1198号 | 本案按原告高华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2-09-23 |
付敏艳、绥中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2)辽1421民初412号 | 一、被告绥中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付敏艳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5月2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绥中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付敏艳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当事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32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绥中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绥中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预交的诉讼费,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9-17 |
湖南学海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省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2)湘0103执异4号 | 一、解除对湖南学海置业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长沙××路支行1345××××6989、1345××××7769、1345××××6934、1345××××6945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本院扣划的3500000元退至湖南学海置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 2022-09-13 |
上海三棵树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沪0112执15474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 被告 | 2022-09-09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沙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票据纠纷 | (2022)湘0121执760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2-09-08 |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浙0113民初1826号 | 一、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万元。 二、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利息4109589元(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2日,此后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另计)。 三、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违约金20万元。 四、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9万元、财产保全担保费22800元。 五、被告南翔恒泰(宿州)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程宏、刘红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591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翔恒泰(宿州)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程宏、刘红负担。 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翔恒泰(宿州)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程宏、刘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被告 | 2022-09-01 |
王金峰、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2)苏0205民初2949号 | 一、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其管理的财产为限向王金峰归还借款1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同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自次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止按年利率0.4%计算,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如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的,由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上述第一项确定之还款义务; 三、驳回王金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分公司、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王金峰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分公司、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接给付,本院不再退回,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分公司、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金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 2022-08-24 |
重庆厚荣物资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启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渝0113执1528号之二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2-08-22 |
沈百兰、绥中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苏0682民初9042号 | 一、被告绥中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沈百兰借款本金2600万元及利息(以26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绥中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沈百兰保全保险费33000元。 以上一、二款给付义务,被告绥中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三、驳回原告沈百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3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8300元,由被告绥中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被告绥中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按照本院提供的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缴纳。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和金额,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告 | 2022-08-19 |
李品、吴桂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财产保全 | (2022)湘0105执保1377号 | - | 被申请人 | 2022-08-08 |
上海栖地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票据纠纷 | (2022)苏0205执1334号之七 |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205民初5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在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上述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该执行请求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 被执行人 | 2022-08-01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民事 | (2022)苏0205执1537号之一 | 终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205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中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 | 2022-08-01 |
李向明、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22)湘01执异75号 | 驳回案外人贾文明、孙春花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2022-07-30 |
李向明、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22)湘01执异67号 | 驳回案外人吴汉兵、吴银芳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2022-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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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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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1 | (2022)皖01民初20号 | 合同纠纷 | 被告 |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4-21 | (2022)皖01民初19号 | 合同纠纷 | 被告 |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4-21 | (2022)皖01民初17号 | 合同纠纷 | 被告 |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4-07 | (2022)皖民终4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4-07 | (2022)皖民终4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审原告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12-16 | (2021)皖01民初25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16 | (2021)皖01民初25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14 | (2021)沪74民初2584号 | 保理合同纠纷 | 被告 | 上海金融法院 |
2021-12-08 | (2021)苏02民终651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1-24 | (2021)湘民终1117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被上诉人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8-18 | (2021)沪01民初17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8 | (2021)皖民终764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上诉人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湘民终388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上诉人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0)皖01民初158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1 | (2021)皖05民初4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被告 |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13 | (2020)沪01民初231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22 | (2020)皖01民终161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19 | (2019)皖民终92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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