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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泽宇森碳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曹月明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成立时间: 2015-09-17
  •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通海安曲塘镇崔母工业集中区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泽宇森

联系人

公司高管

4

销售专家

8

技术专家

11

无角色

12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44

专利数排名

75%

专利总数

4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曹月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泽宇森、泽宇森碳纤维、江苏泽宇森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Jiangsu Zeyusen Carbon Fiber Technology Co. ,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6213549457066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6213549457066
  • 组织机构代码 354945706
  • 曾用名 江苏泽宇森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621000387926
  • 登记机关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1-08-23
  • 营业期限 2015-09-17~
  • 注册地址 海安县曲塘镇工业集中区(崔母村十组)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碳纤维、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石油化工、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保健/药品/医疗->医疗/保健器械->按摩垫
  • 公司简介     江苏泽宇森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科研、开发、生产于一体的复材高新企业。公司占地近20000平方米,标准化厂房4500余平方米,形成碳纤维薄毡年销1000万平方米,玻璃纤维薄毡年销4000万平方米,产品在服务中国企业的基础上,远销印度、伊朗、韩国、日本等国家。 公司拥有技术领先的研发团队,并与多家大学,研究院达成合作关系,秉承技术、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经济性的原则, 采用国内领先的产品生产技术以满足各领域客户的需求。 公司注重以人为本,本着“以市场为导向,以质量求生存,以科技促发展”的经营理念,竭诚为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力争将复材产业做大做强,竭力打造“泽宇森”品牌。     地理位置优势 本公司区位优势突出,处于长三角“大交通”汇集处,水陆空交通十分便捷,启扬高速(S28)贯穿东西设有曲塘道口,新老328国道平行穿境,204国道、海安火车站紧紧相邻,两条通扬运河、焦港河纵横交错,镇内等级公路200多公里,2小时经济圈内有10多个大中城市,6个机场。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肖如兰 自然人股东 - 5.00%
曹月明 自然人股东 - 95.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 碳素纤维、玻璃纤维及制品生产、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按摩椅、按摩垫、颈肩按摩仪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碳素纤维、玻璃纤维及制品生产、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按摩椅、按摩垫、颈肩按摩仪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0-06-28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2020-06-28
名称变更变更 江苏泽宇森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江苏泽宇森碳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06-28
期限变更 2035-09-16 - 2020-06-28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020-03-26
股东变更 曹月明 曹月明肖如兰 [新增 2020-03-26
投资人变更 曹月明 曹月明,肖如兰 2020-03-26
股东信息变更 曹月明 曹月明,肖如兰 2020-03-26
经营范围变更 碳素纤维、玻璃纤维及制品生产、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碳素纤维、玻璃纤维及制品生产、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按摩椅、按摩垫、颈肩按摩仪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12-24
经营范围变更 碳素纤维、玻璃纤维及制品生产、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碳素纤维、玻璃纤维及制品生产、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03-28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卢猛 - - - - - 70
钱利飞 - - - - - 70
18261066306 - 1826****306 - - - 84

联系人共 31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苏伟 董事 -
吴社锋 董事 -
孙宇 销售部经理,董事 -
田粉红 董事 -

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融资轮数 投资方 披露时间
未披露 新三板 - 2022-05-18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4007许军与江苏泽宇森碳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公司设立纠纷 (2020)苏0621民初4007号之一 驳回原告许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95元,退还原告许军。鉴定费7500元,由原告许军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3-26
江苏泽宇森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与代卫波、崔秀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0621民初268号 一、被告代卫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泽宇森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货款35125元、违约金2448.16元,合计37573.16元。 二、被告连云港苏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代卫波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江苏泽宇森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66元减半收取383元,由原告江苏泽宇森碳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5元,被告代卫波、被告江苏苏蒙环保制品有限公司负担368元(已由原告代垫,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66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 2019-05-10
江苏泽宇森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与连云港紫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苏0621执2919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申请执行人 2018-12-25
1527江苏泽宇森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与连云港紫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苏0621民初1527号 被告紫光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泽宇森公司货款56250元。 如果被告紫光公司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6元减半收取603元,由被告紫光公司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06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2018-10-18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高新技术企业 GR202032005914 2020-12-02 2023-12-02
排污许可证 913206213549457066001U 2019-11-12 2022-11-11

网站备案

网站首页 域名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审核日期
jszeyusen.com jszeyusen.com 苏ICP备19014572号-1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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