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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璨森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 李烈
  • 注册资本: 6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4-10-29
  • 办公地址: 外高桥保税区爱都路390号31号厂房F座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5

销售专家

4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9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8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烈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上海璨森、璨森、璨森国际物流
  • 注册资本 650.00万元
  • 实缴资本 650.00万元
  • 英文名 Shanghai Zen-Sun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Co.,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000768389551L
  • 纳税人识别号 91310000768389551L
  • 组织机构代码 768389551
  • 曾用名 上海培森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璨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229000950500
  • 登记机关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3-18
  • 营业期限 2004-10-29~
  •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青浦区西岑街349号2幢2层U区210室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运输代理业->其他运输代理业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物流运输->仓储服务
  • 公司简介 上海璨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魔都上海,中国上海上海市虹口区上海虹口区霍山路170号905,公司成立以来发展迅速,业务不断发展壮大我公司主要经营进出口,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上海商检报关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李顺祥 自然人股东 32.50万元 5.00%
李烈 自然人股东 617.50万元 95.00%
顾金娣 - - 0.00%
李晴 - - 4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5-09-23
期限变更 2004-10-29~2024-10-28 2004-10-29~ 2014-04-28
经营范围变更 海上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陆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从事报关业务,仓储服务,搬运服务,寄递业务(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及快递除外),商务信息咨询,销售日用百货、建筑材料、办公用品。 海上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陆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从事报关业务,仓储服务,搬运服务,商务信息咨询,销售日用百货、建筑材料、办公用品。 2014-04-28
名称变更变更 上海璨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璨森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4-04-28
企业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014-04-28
主要人员变更 李烈;李顺祥 徐晶;范蓉;陆佳民;董赟俊;金锡萍;黄峰;李烈;李顺祥 2014-04-28
章程备案 2014-03-11章程备案 2014-04-28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李烈;李顺祥 徐晶;范蓉;陆佳民;董赟俊;金锡萍;黄峰;李烈;李顺祥 2014-04-28
其他变更 2013-12-31~2024-10-28 2014-04-28~ 2014-04-28
章程备案 - 2014-03-11章程备案 2014-04-28
地址变更 青浦区西岑街349号2幢2层U区210室 上海市青浦区西岑街349号2幢2层U区210室 2014-04-28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李晴;李烈 李烈;李顺祥 2013-12-31
投资人变更 李烈 货币500.000000万人民币; 李烈 货币475.000000万人民币;李顺祥 货币25.000000万人民币; 2013-12-31
企业类型变更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013-12-31
主要人员变更 李晴;李烈 李烈;李顺祥 2013-12-31
地址变更 青浦区金泽镇练西路2725号-E11 青浦区西岑街349号2幢2层U区210室 2013-12-31
股东信息变更 李烈 出资 500.000000万人民币; 李烈 出资 475.000000万人民币;李顺祥 出资 25.000000万人民币; 2013-12-31
出资比例变更 李烈出资500.000000万人民币比例100.0000%; 李烈出资475.000000万人民币比例95.0000%;李顺祥出资25.000000万人民币比例5.0000%; 2013-12-31
期限变更 2004-10-29~2014-10-28 2004-10-29~2024-10-28 2012-11-14
经营范围变更 海上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陆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从事报关业务,仓储服务,搬运服务,寄递业务(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除外),商务信息咨询,销售日用百货、建筑材料、办公用品。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海上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陆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从事报关业务,仓储服务,搬运服务,寄递业务(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及快递除外),商务信息咨询,销售日用百货、建筑材料、办公用品。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2012-11-14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青浦海关 3120980021 2005-08-03 正常 2070-12-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未** - - - 021-6****128 - 72
范蓉 董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 - 1381****337 lil*****-szs.com - - 86

联系人共 17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范蓉 董事 -
徐晶 董事 -
陆佳民 董事 -
李烈 总经理,董事长,董事长兼总经理 -
李顺祥 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上海奉贤绿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沪0120执3668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被告 2022-09-01
上海奉贤绿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沪0120民初815号 一、被告上海培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奉贤绿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75000.05元; 二、被告上海培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奉贤绿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175000.05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上海培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奉贤绿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6000元及财产保全保险费1000元; 四、被告上海璨森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李烈对被告上海培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上海璨森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李烈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培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计197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390元,由被告上海培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璨森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李烈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被告 2022-03-15
全浩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璨森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仲裁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21)沪02执684号 一、被执行人上海璨森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应履行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0)北海仲字第30-4681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璨森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7973.29元及相应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上海璨森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1-12-23
上海奉贤绿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烈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 (2021)沪0120财保291号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计18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告 2021-12-23
吴子翔、李烈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运输合同纠纷 (2021)皖1802民初5822号 一、被告上海璨森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子翔运费62000元; 二、驳回原告吴子翔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吴子翔负担250元,被告上海璨森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75元。保全费670元,由被告上海璨森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10-21
上海泰宝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璨森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李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1)沪0115民初56981号 一、被告上海璨森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泰宝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 二、被告上海璨森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泰宝进出口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0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三、被告李烈对被告上海璨森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上海泰宝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李烈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承担责任的部分向被告上海璨森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被告上海璨森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李烈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9-29
冯晨国与上海培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璨森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1)沪0115民初39335号 一、冻结被申请人李烈、上海培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璨森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郁黎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冯晨国、冯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广兰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1-08-17
上海泰宝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璨森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1)沪0109民初5834号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璨森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上海泰宝进出口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1-08-02
上海泰宝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璨森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李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1)沪0109民初5834号之一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被告 2021-08-02
徐菁荫与上海培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璨森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1)沪0115执13940号 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执139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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