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和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 张爱梅
- 注册资本: 6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9-09-11
- 办公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310号F东2-C218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爱梅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爱和、爱和物流、上海爱和
- 注册资本 6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万元
- 英文名 Shanghai Aihe Logistic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1136941997388
- 纳税人识别号 913101136941997388
- 组织机构代码 694199738
- 曾用名 文安县大龙海鲜活鱼店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113000788758
- 登记机关 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11-01
- 营业期限 2009-09-11~2039-09-10
-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310号F东2-C218室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运输代理业->货物运输代理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
- 公司简介 上海爱和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注册资金200万元人民币。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上海爱和物流有限公司法人是张爱梅,主要面象全国市场,客户群为中小型企业。****200人,不断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使企业在发展中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凭借专业的水平和成熟的技术。公司将始终坚持“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宗旨,以科学的管理手段,雄厚的技术力量,将不断深化改革,创新机制,适应市场,全面发展,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贾武林 | 自然人股东 | - | 50.00% |
张爱梅 | 自然人股东 | -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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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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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销售海鲜活鱼,生鲜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销售海鲜活鱼,生鲜食品、冷冻食品、调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1-03-01 |
经营范围变更 | 货运代理服务;装卸服务(除危险品及专项规定);汽车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金属材料、汽配批兼零;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A)。【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货运代理服务;装卸服务(除危险品及专项规定);汽车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金属材料、汽配批兼零;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11-01 |
章程备案 | 无 | 2019-10-22章程备案 | 2019-11-01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 | 2009-09-11~2019-09-10 | 2009-09-11~2039-09-10 | 2019-07-22 |
经营范围变更 | 货运代理服务;装卸服务(除危险品及专项规定);汽车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金属材料、汽配批兼零;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A)。【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货运代理服务;装卸服务(除危险品及专项规定);汽车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金属材料、汽配批兼零;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A)。【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07-22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 2009-09-11~2019-09-10 | 2009-09-11~2039-09-10 | 2019-07-22 |
章程备案 | 无 | 2015-08-17章程备案 | 2015-08-19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5-08-19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1-05-31 |
实收资本变更 | 20.000000万人民币 | 200.000000万人民币 | 2011-05-31 |
其他变更 | 2009-09-11~2011-09-10 | 2011-05-31~2019-09-10 | 2011-05-31 |
经营范围变更 | 无 | 公路运输 | 2011-05-31 |
投资人变更 | 张爱梅 2011-09-06货币72.000000万人民币;贾武林 2011-09-06货币8.000000万人民币; | 贾武林 2011-05-30货币18.000000万人民币;贾武林 2009-09-07货币2.000000万人民币;张爱梅 2011-05-30货币162.000000万人民币;张爱梅 2009-09-07货币18.000000万人民币; | 2011-05-31 |
股东信息变更 | 张爱梅 出资 90.000000万人民币 比例 90.0000%;贾武林 出资 10.000000万人民币 比例 10.0000%; | 贾武林 出资 20.000000万人民币 比例 10.0000%;张爱梅 出资 180.000000万人民币 比例 90.0000%; | 2011-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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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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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 执行董事 | 1367****573 | - | 021-5****676 | - | 91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 | - | - | - | 021-5****851 | - | 72 |
02156849676 | - | - | - | 021-5****676 | - | 71 |
联系人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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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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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梅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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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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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辉与上海爱和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沪0115民初35333号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先辉598374.65元; 二、被告上海爱和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先辉10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56元,减半收取计5228元(原告黄先辉已预交),由原告黄先辉负担410元,被告上海爱和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053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3765元。两被告各自应负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4-23 |
无锡昱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爱和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20)苏0206民初3416号 | 查封或冻结无锡昱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1875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0-08-05 |
上海爱和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凯宝运输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保管合同纠纷 | (2019)沪0113民初26234号 | 被告上海凯宝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爱和物流有限公司97857.7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46元,由被告上海凯宝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8-03 |
长春市安铁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爱和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苏0281民初2651号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长春市安铁物流有限公司522986元; 二、驳回长春市安铁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4元(长春市安铁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长春市安铁物流有限公司承担429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担271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告 | 2020-07-23 |
朱江生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爱和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浙0481民初1103号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朱江生68947.65元。 二、被告上海爱和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江生2161元。 三、驳回原告朱江生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朱江生负担3元,被告上海爱和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5-11 |
兰陵县建华运输有限公司与上海爱和物流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沪0115民初74214号 | 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兰陵县建华运输有限公司28575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兰陵县建华运输有限公司26675元; 三、驳回原告兰陵县建华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8元(原告兰陵县建华运输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69元,由原告兰陵县建华运输有限公司负担78.50元,被告张武林、上海爱和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0.50元,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285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2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4-03 |
上海爱和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朔天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6)沪0113民初12387号 | 一、原告上海爱和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朔天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7日签订的《车辆承包协议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上海朔天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爱和物流有限公司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6日的承包费9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上海朔天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爱和物流有限公司违约金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8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1-14 |
魏强与上海爱和物流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沪0115民初84609号 | 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赔付原告魏强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衣物损失费合计1101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赔付原告魏强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衣物损失费合计120100元; 三、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付原告魏强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合计72839.60元; 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付原告魏强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合计72839.60元; 五、被告张武林、朱丹青应分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魏强律师费2500元; 六、驳回原告魏强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52元,减半收取计5426元,由原告魏强负担2713元,被告张武林、上海爱和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56.50元,被告朱丹青负担135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6-28 |
罗吉术与马玉兵、上海爱和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苏0214民初1903号 | 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罗吉术经济损失84033.73元。 二、驳回罗吉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9元、鉴定费5121元,合计5930元(此款由罗吉术预交),由罗吉术负担3885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2045元(罗吉术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3885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罗吉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3-18 |
上海南环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爱和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沪0113民初2525号 | 一、被告王金福赔偿原告上海南环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路产损失217847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上海爱和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一)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告上海南环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计7093元,由原告上海南环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393元,被告王金福、上海爱和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700元;鉴定费19000元,由被告王金福、上海爱和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上海爱和物流有限公司已垫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1-14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罗吉术、马玉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苏02民终3579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18元,由大地财保上海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 被上诉人 | 2018-12-05 |
上海爱和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2016)沪0109民初17927号 | 驳回原告上海爱和物流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270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为267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09-28 |
袁日亮与王年辉、上海爱和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苏0585民初5861号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袁日亮31852.07元。 二、被告上海爱和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袁日亮164972.48元。 原告确认接收上述款项的账户如下:户名袁日亮,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太仓西区分理处,账号62×××3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4元,减半收取1042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2562元,由原告袁日亮负担486元,由被告上海爱和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334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742元。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应由被告上海爱和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各自所负担的诉讼费用部分由该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的同时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告 | 2018-03-12 |
上海爱和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朔天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7)沪0113执4942号 | 本院(2016)沪0113民初1238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原告 | 2018-01-30 |
江正兴与邱中华、上海爱和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苏0281民初15083号 | 本案按原告江**撤诉处理。 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10元,由原告江**负担 | 被告 | 2017-12-21 |
江正兴与上海爱和物流有限公司、王运慧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苏0281民初5155号 | 一、江正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15264.93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0900元,在商业险内赔偿754009.33元,合计864909.33元,由王运慧赔偿270284.48元(已扣除垫付的10000元),上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正兴。 二、驳回江正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0元、鉴定费4365元,合计7615元(江正兴已预交),由江正兴负担420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5484元,由王运慧负担1711元,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正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告 | 2017-12-16 |
袁某2、袁晓辉等与王年辉、上海爱和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苏0585民初2323号 |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袁某2、袁晓辉、袁某1、赵金玉、徐三子968147.93元。五原告确认接收上述款项的账户如下:户名袁晓辉,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徐汇区天钥桥支行,账号62×××5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7170元,由原告袁某2、袁晓辉、袁某1、赵金玉、徐三子负担93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624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应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部分由其在履行本判决的同时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被告 | 2017-11-20 |
上海朔天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爱和物流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7)沪02民终565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0元,由上诉人上海朔天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7-09-19 |
袁晓辉与上海爱和物流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 - | (2017)苏0585财保27号 |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上海爱和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沪D×××××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沪G×××××通华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各一辆,期限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 被申请人 | 2017-05-12 |
上海爱和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2016)沪0109民初20892号 |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赔偿原告上海爱和物流有限公司保险金1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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