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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海韵田园休闲山庄有限公司

  • 法人: 白玉国
  • 注册资本: 7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8-06-11
  • 办公地址: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河北乡北环联社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无角色

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白玉国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
  • 注册资本 7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100.00万元
  • 英文名 Liaoning Haiyun Rural Leisure Villa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
  • 统一社信代码 91210411MA0XUEGQ3Q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0XUEGQ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10411003062789
  • 登记机关 抚顺市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06-11
  • 营业期限 2018-06-11~2048-06-10
  • 注册地址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河北乡北环联社
  • 国标行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娱乐业->休闲观光活动->休闲观光活动
  • 专业行业 服装/鞋靴/箱包、食品/酒水/零食->新鲜蔬菜水果->水果、运动/户外/体育->户外装备/鞋服->户外用品、其他、食品/酒水/零食->新鲜蔬菜水果->蔬菜、百货/厨具/宠物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白玉国 自然人股东 - 10.00%
抚顺海韵实业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90.00%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吴树杰 监事 - - - - 79
白玉国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董事兼经理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1350****633 45*****.com - - 86

联系人共 4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白玉国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董事兼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解雪、辽宁海韵田园休闲山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21)辽0411执1028号 终结(2021)辽0411执10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1-06-30
抚顺装饰城万泉水暖建材商行与辽宁海韵田园休闲山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20)辽0411执470号 终结(2020)辽0411执4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08-26
王俊涛与辽宁海韵田园休闲山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20)辽0411执539号 终结(2020)辽0411执5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08-26
抚顺市顺宇五金电料建材商行与辽宁海韵田园休闲山庄有限公司、辽宁海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19)辽0411民初2307号 一、被告辽宁海韵田园休闲山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抚顺市顺宇五金电料建材商行建筑材料款、运费计8475元。 二、驳回原告抚顺市顺宇五金电料建材商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减半预交),由被告辽宁海韵田园休闲山庄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9-12-25
抚顺装饰城万泉水暖建材商行与辽宁海韵田园休闲山庄有限公司、辽宁海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19)辽0411民初1707号 一、被告辽宁海韵田园休闲山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抚顺装饰城万泉水暖建材商行建筑材料款、地热工程施工款合计182373.67元。 二、被告辽宁海韵田园休闲山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抚顺装饰城万泉水暖建材商行利息损失,利息以182373.67元为本金,从2018年6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本息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抚顺装饰城万泉水暖建材商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74元(原告减半预交),由被告辽宁海韵田园休闲山庄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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