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清龙食品粮油有限公司
- 法人: 苏南辉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1-08-16
- 办公地址: 辽宁康平经济开发区朝阳堡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苏南辉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沈阳清龙、清龙、清龙食品粮油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0万元
- 英文名 Shenyang Qinglong Food Grain and Oil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10123578374359A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7837435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10123000021402
- 登记机关 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6-25
- 营业期限 2011-08-16~
- 注册地址 辽宁康平经济开发区朝阳堡村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谷物磨制->其他谷物磨制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零食干果坚果->花生
- 公司简介 沈阳市清龙食品粮油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东北大城市、素有“一朝发祥地,两代帝王都”之称沈阳,沈阳辽宁康平经济开发区朝阳堡村,于2011年08月16日在康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8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粮油销售;粮食收购、仓储;花生食品加工、销售。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苏南辉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罗志刚 | - | - | 0.00% |
曹鸿伟 | - | - | 0.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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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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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2021-08-15 | - | 2021-06-25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2021-08-15 | - | 2021-06-25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粮油销售;粮食收购、仓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粮油销售;粮食收购、仓储;花生食品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07-12 |
联络员备案 | - | 苏南辉 | 2016-06-08 |
主要人员变更 | 1卓春妹监事;2苏南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1赵凤丽监事;2苏南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5-09-09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卓春妹监事[退出]苏南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赵凤丽监事[新增]苏南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5-09-09 |
其他事项备案 | 500.0000 | 2000.0000 | 2014-11-11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500.0000 | 2000.0000 | 2014-11-11 |
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粮油销售一般经营项目:无 | 粮油销售;粮食收购、仓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4-11-11 |
股东信息变更 | 1罗志刚;2苏南辉; | 1苏南辉; | 2014-07-14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14-07-14 |
投资人变更 | 1罗志刚;2苏南辉; | 1苏南辉; | 2014-07-14 |
投资人变更 | 苏南辉;罗志刚; | 罗志刚;苏南辉; | 2013-12-27 |
股东信息变更 | 1苏南辉;2罗志刚; | 1罗志刚;2苏南辉; | 2013-12-27 |
投资人变更 | 苏南辉; | 苏南辉;罗志刚;[新增] | 2012-04-18 |
股东信息变更 | 1苏南辉; | 1苏南辉;2罗志刚; | 2012-04-18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12-04-18 |
投资人变更 | 1曹鸿伟; | 1苏南辉; | 2012-03-30 |
股东信息变更 | 1曹鸿伟; | 1苏南辉; | 2012-03-30 |
主要人员变更 | 1柳忠利监事;2曹鸿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1卓春妹监事;2苏南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2-03-30 |
共 2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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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313****899 | syql*****3.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 | - | 1360****999 | syql*****3.com | - | - | 86 |
赵凤丽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7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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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苏南辉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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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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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兴文与沈阳市清龙食品粮油有限公司、苏南辉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2)辽0123执恢104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10-12 |
牛国增、苏南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辽01执异650号 | 驳回异议人牛国增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2-01-26 |
齐宪忱与沈阳市清龙食品粮油有限公司、苏南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0)辽0123民初3561号 | 被告苏南辉、沈阳市清龙食品粮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齐宪忱门窗款625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元,由被告沈阳市清龙食品粮油有限公司、苏南辉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3-25 |
牛国增、苏南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辽01执异355号 | 驳回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牛国增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0-05-18 |
勾旭东与沈阳市清龙食品粮油有限公司、孙志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 执行异议之诉 | (2019)辽0123民初3438号 | 驳回原告勾旭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2-23 |
沈阳市清龙食品粮油有限公司与新罗区家宝食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闽0802民初956号 | 本案按撤诉处理 | 原告 | 2017-12-18 |
赵德祥与沈阳市清龙食品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辽0123民初863号 | 准许原告赵德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赵德祥负担 | 被告 | 2017-10-11 |
沈阳市清龙食品粮油有限公司与新罗区家宝食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闽0802民初1731号 | 新罗区家宝食品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沈阳市清龙食品粮油有限公司货款66592元,并偿付以6659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2元,减半收取计741元,由新罗区家宝食品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07-29 |
申东权与高广军、沈阳市清龙食品粮油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16)辽0123民初430号 | 一、被告高广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申东权医疗费6171.3元、护理费2406元、误工费12483.3元、交通费400元、残疾赔偿金58164元、鉴定费840元,合计80464.6元; 二、被告沈阳市清龙食品粮油有限公司对被告高广军所承担的上述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9元,由被告高广军、沈阳市清龙食品粮油有限公司负担805元,由原告申东权负担2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9-27 |
苏南辉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辽01执异285号 | 驳回异议人苏南辉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16-08-11 |
苏南辉与沈阳市清龙食品粮油有限公司、牛国增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350号 | 驳回苏南辉、沈阳市清龙食品粮油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再审申请人 | 2015-12-18 |
苏南辉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5)沈中执异字第470号 | 驳回异议人苏南辉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15-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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