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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德瑞达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 曹义花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05-04-05
  • 办公地址: 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206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7

无角色

11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1

中标金额

374

客户

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曹义花
  • 经营状态 注销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德瑞达、德瑞达物流、甘肃德瑞达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0万元
  • 英文名 Gansu Deruida Logistic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20100773402597X
  • 纳税人识别号 620103773402597
  • 组织机构代码 77340259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20000000002949
  • 登记机关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9-27
  • 营业期限 2005-04-05~2025-04-04
  •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206号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道路运输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物流运输->物流服务
  • 公司简介 甘肃德瑞达物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唯一黄河穿越市区中心而过的省会城市兰州,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206号,于2005年04月05日在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8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货运代理、公铁联运、信息服务;汽车租赁。,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兰州物流服务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曹义花 自然人股东 - 98.20%
曹义玲 自然人股东 - 1.8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2005年04月05日 2015年04月04日 2005年04月05日 2025年04月04日 2015-05-15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2005年04月05日 2015年04月04日 2005年04月05日 2025年04月04日 2015-05-14
投资人变更 曹义玲:90.0000万元 曹义花:210.0000万元 曹义花:4910.0000万元 曹义玲:90.0000万元 2013-05-29
实收出资变更 300.0000(万元) 5000.0000(万元) 2013-05-29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3-05-29
股东信息变更 曹义玲:90.0000万元 曹义花:210.0000万元 曹义花:4910.0000万元 曹义玲:90.0000万元 2013-05-29
联络人员变更 - 杨小萍 2012-05-28
经营范围变更 物流配送;集装箱联运。 汽车租赁。*** 2012-05-28
股东信息变更 甘肃鑫贸有限公司 10.0000 万元 3.33 % 曹义花 200.0000 万元 66.67 % 曹义玲 90.0000 万元 30.00 % 曹义花 210.0000 万元 70.00 % 曹义玲 90.0000 万元 30.00 % 2008-03-22
地址变更 兰州市七里河区小西湖丽人小区1栋401号 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206号 2008-03-22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0931-2918121 - - - 0931-****121 - 72
09312942042 - - - 0931-****042 - 72
09313939775 - - - 0931-****775 - 72

联系人共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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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集装箱铝锭运输中标公示 中标公告 集装箱铝锭运输项目 站甲方指定库 上海 0.04 2016-01-05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甘肃德瑞达物流有限公司与兰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2019)京0102民初31029号 一、被告青海润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甘肃德瑞达物流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537178.75元; 二、被告青海润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甘肃德瑞达物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1537178.7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7年5月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青海润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18元、保全费5000元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由被告青海润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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