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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周瑞荣
  • 注册资本: 21367.8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0-07-23
  •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双浜路299号南幢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4

技术专家

30

无角色

10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30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3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周瑞荣
  • 经营状态 吊销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合普新能源、合普
  • 注册资本 21367.80万元
  • 实缴资本 21367.80万元
  • 英文名 Hepu New Energy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1185587869383
  • 纳税人识别号 913101185587869383
  • 组织机构代码 55878693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000400626897
  • 登记机关 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7-03
  • 营业期限 2010-07-23~2030-07-22
  •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双浜路299号南幢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电池制造->锂离子电池制造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电力、建材/门窗/水电->照明灯具灯饰->路灯
  • 公司简介 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高功率锂电池封装、批发、零售,充电站设备、汽车电力控制单元制造、加工、批发、零售,高功率锂电池技术、充电站设备技术、汽车电力控制单元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陈惠琴 自然人股东 - 1.82%
赵秀华 自然人股东 - 0.44%
祝青 自然人股东 - 2.09%
瑞丰融银(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 - 0.00%
王颖 自然人股东 - 0.52%
王栋 自然人股东 - 0.44%
王东力 自然人股东 - 5.32%
林国华 自然人股东 - 7.08%
李渊 自然人股东 - 0.88%
曹妍霞 自然人股东 - 1.32%
普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 0.00%
施久玲 - - 0.00%
徐金英 自然人股东 - 0.32%
张海莹 - - 0.00%
孙广春 自然人股东 - 1.33%
孙广平 自然人股东 - 4.43%
吴斌 - - 0.00%
北京市东方华垦新三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 - 13.30%
北京兆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0.00%
刘莉萍 自然人股东 - 0.09%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负责人变更 祝青 周瑞荣 2017-06-16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吴斌;张海莹;曹妍霞;祝青;孙广平;瑞丰融银(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李渊;上海雄悦实业有限公司;陈惠琴;上海崟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林国华;刘振东;王东力;上海乾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市东方华垦新三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孙广平;王东力;上海乾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惠琴;北京市东方华垦新三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祝青;曹妍霞;林国华;上海崟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雄悦实业有限公司;李渊;刘振东;孙广春;王颖;王栋;倪庆娣;赵秀华;徐金英;刘莉萍; 2017-06-16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祝青 周瑞荣 2017-06-16
投资人变更 吴斌; [退出]张海莹; [退出]曹妍霞;祝青;孙广平;瑞丰融银(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退出]李渊;上海雄悦实业有限公司;陈惠琴;上海崟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林国华;刘振东;王东力;上海乾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市东方华垦新三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孙广平;王东力;上海乾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惠琴;北京市东方华垦新三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祝青;曹妍霞;林国华;上海崟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雄悦实业有限公司;李渊;刘振东;孙广春; [新增]王颖; [新增]王栋; [新增]倪庆娣; [新增]赵秀华; [新增]徐金英; [新增]刘莉萍; [新增 2017-06-16
股东信息变更 吴斌;张海莹;曹妍霞;祝青;孙广平;瑞丰融银(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李渊;上海雄悦实业有限公司;陈惠琴;上海崟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林国华;刘振东;王东力;上海乾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市东方华垦新三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孙广平;王东力;上海乾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惠琴;北京市东方华垦新三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祝青;曹妍霞;林国华;上海崟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雄悦实业有限公司;李渊;刘振东;孙广春;王颖;王栋;倪庆娣;赵秀华;徐金英;刘莉萍; 2017-06-16
股东信息变更 上海乾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祝青;北京市东方华垦新三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陈惠琴;瑞丰融银(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王东力;上海崟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施久玲;林国华;曹妍霞;刘振东;吴斌;李渊;张海莹;上海雄悦实业有限公司; 祝青;上海崟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瑞丰融银(北京)投资有限公司;陈惠琴;王东力;曹妍霞;上海雄悦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市东方华垦新三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吴斌;张海莹;林国华;李渊;上海乾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振东;孙广平; 2017-01-16
章程变更 2015-12-17章程备案 2016-11-02章程备案 2017-01-16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联民路1881号9幢1层A区144室 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双浜路299号南幢 2017-01-16
其他变更 2016-06-27~ 2017-01-16~2018-01-15 2017-01-16
投资人变更 上海乾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祝青;北京市东方华垦新三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陈惠琴;瑞丰融银(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王东力;上海崟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施久玲;林国华;曹妍霞;刘振东;吴斌;李渊;张海莹;上海雄悦实业有限公司; 祝青;上海崟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瑞丰融银(北京)投资有限公司;陈惠琴;王东力;曹妍霞;上海雄悦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市东方华垦新三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吴斌;张海莹;林国华;李渊;上海乾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振东;孙广平; 2017-01-16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上海乾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祝青;北京市东方华垦新三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陈惠琴;瑞丰融银(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王东力;上海崟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施久玲;林国华;曹妍霞;刘振东;吴斌;李渊;张海莹;上海雄悦实业有限公司; 祝青;上海崟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瑞丰融银(北京)投资有限公司;陈惠琴;王东力;曹妍霞;上海雄悦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市东方华垦新三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吴斌;张海莹;林国华;李渊;上海乾河投资合伙企有限合伙);刘振东;孙广平; 2017-01-16
地址变更 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联民路1881号9幢1层A区144室 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双浜路299号南幢 2017-01-16
股东信息变更 林国华;张海莹;陈惠琴;祝青;李渊;王东力;瑞丰融银(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曹妍霞;上海雄悦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市东方华垦新三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乾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崟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刘振东;施久玲; 祝青;李渊;北京市东方华垦新三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崟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林国华;张海莹;上海乾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瑞丰融银(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施久玲;陈惠琴;刘振东;王东力;曹妍霞;上海雄悦实业有限公司;吴斌; 2016-06-27
投资人变更 林国华;张海莹;陈惠琴;祝青;李渊;王东力;瑞丰融银(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曹妍霞;上海雄悦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市东方华垦新三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乾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崟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刘振东;施久玲; 祝青;李渊;北京市东方华垦新三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崟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林国华;张海莹;上海乾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瑞丰融银(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施久玲;陈惠琴;刘振东;王东力;曹妍霞;上海雄悦实业有限公司;吴斌; 2016-06-27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6-06-27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林国华;张海莹;陈惠琴;祝青;李渊;王东力;瑞丰融银(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曹妍霞;上海雄悦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市东方华垦新三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乾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崟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刘振东;施久玲; 祝青;李渊;北京市东方华垦新三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崟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林国华;张海莹;上海乾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瑞丰融银(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施久玲;陈惠琴;刘振东;王东力;曹妍霞;上海雄悦实业有限公司;吴斌; 2016-06-27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20229.400000万人民币 21367.800000万人民币 2016-06-27
投资人变更 瑞丰融银(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乾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祝青;王东力;北京市东方华垦新三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兆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退出 北京市东方华垦新三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祝青;瑞丰融银(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乾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东力;上海崟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新增]上海雄悦实业有限公司; [新增]林国华; [新增]施久玲; [新增]张海莹; [新增]陈惠琴; [新增]曹妍霞; [新增]刘振东; [新增]李渊; [新增 2016-06-22
股东信息变更 瑞丰融银(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乾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祝青;王东力;北京市东方华垦新三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兆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方华垦新三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祝青;瑞丰融银(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乾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东力;上海崟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雄悦实业有限公司;林国华;施久玲;张海莹;陈惠琴;曹妍霞;刘振东;李渊; 2016-06-22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瑞丰融银(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乾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祝青;王东力;北京市东方华垦新三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兆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方华垦新三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祝青;瑞丰融银(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乾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东力;上海崟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雄悦实业有限公司;林国华;施久玲;张海莹;陈惠琴;曹妍霞;刘振东;李渊; 2016-06-22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奉贤海关 3117930699 2010-10-08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杜鹏 - - - - - 70
周瑞荣 执行董事 - - - - 79
客服热线 - 1800****295 - - - 84

联系人共 44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祝青 执行董事 -

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融资轮数 投资方 披露时间
124900.00 被收购 猛狮科技 2017-10-19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昆山和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东方华垦新三板投资管理中心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1)沪0118民初9405号 驳回原告昆山和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1899.5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昆山和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3-02
安培荣等与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沪0120执异227号 变更申请人安培荣为(2017)沪0120执8080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复议申请书递交本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被执行人 2022-02-28
库卡工业自动化(昆山)有限公司与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沪0120执9144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 2021-03-26
韩国东亚电通公司、昆山和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沪0118执异159号 一、追加韩国东亚电通公司(DONGAHELECOMMCorporation)为(2020)沪0118执558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沪0118民初15422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务,其中货款6028859元及相应的利息,被执行人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韩国东亚电通公司(DONGAHELECOMMCorporation)履行付款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复议申请递交本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被执行人 2021-02-24
普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京0108民初32441号 一、确认普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签订的《动力电池采购合同》于2019年9月16日解除; 二、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双倍返还普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定金共计14916000元; 三、驳回普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923元(普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30
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合普新能源科技徐州有限公司、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沪0118执5591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告 2020-12-18
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吴斌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股权转让纠纷 (2019)苏0311民初4910号 准许原告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斌、第三人合普新能源科技徐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起诉 原告 2020-12-17
昆山和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沪0118执5582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 2020-12-02
上海高宏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2016)沪0118民初12285号 驳回原告上海高宏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6.60元,减半收取计218.3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02
上海支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2020)沪0118民初13589号 准许原告上海支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7.90元,减半收取1328.95元,由原告上海支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0-11-27
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辽06执182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1-17
库卡工业自动化(昆山)有限公司与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沪0120民初4359号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被告 2020-10-30
库卡工业自动化(昆山)有限公司与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沪0120民初4359号 一、被告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库卡工业自动化(昆山)有限公司货款1200000元; 二、被告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库卡工业自动化(昆山)有限公司以12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56元,由原告库卡工业自动化(昆山)有限公司负担11424元,由被告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2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0-30
祝青与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股权转让纠纷 (2019)沪0104民初10839号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被告 2020-09-25
祝青与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股权转让纠纷 (2019)沪0104民初10839号之一 准许祝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计80元,由祝青负担 被告 2020-09-25
库卡工业自动化(昆山)有限公司与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18)沪0118民初22645号 一、驳回原告库卡工业自动化(昆山)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反诉原告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库卡工业自动化(昆山)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签订的《合普1期模组自动线搬迁升级改造(3代到4代)合同》予以解除。 三、驳回反诉原告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13732.5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33957.43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反诉被告 2020-03-05
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辽06民初434号 一、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 二、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购车款400万、案件受理费8.04万元、律师代理费45.8万元、违约金410万元,以上合计863.84万元; 三、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存放于上海普天科技园场地的50辆黄海瑞途电动客车拆除电池后完整无损运送至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运费;如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能返还上述50辆拆除电池组的黄海瑞途电动客车,则应按每辆28.5万元赔偿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四、驳回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242元(原告已预交),反诉费100元(被告已预交),合计156342元,由被告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保全费50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2-24
江苏由甲申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沪0120民初7号 一、被告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由甲申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19718.50元; 二、被告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由甲申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1019718.50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77.40元,减半收取计6988.70元,由被告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1-14
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和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韩国东亚电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沪02民终10435号 本案按上诉人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19-12-10
昆山和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沪0118民初15422号 一、被告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和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7712108.92元; 二、被告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和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利息(以17712108.9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72.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2-10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19-04-22 (2019)粤03民终60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7-04 (2018)沪02民终5682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上诉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高新技术企业 GR201731001849 2017-11-23 2020-11-23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11717EU0036-06R1M 2017-06-12 2020-06-30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11717S00026-06R1M 2017-06-12 2020-06-30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50413227/2 2017-05-23 2018-09-14
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0266049 2017-05-23 2018-09-14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11717S00016-02R0S 2017-02-03 2017-06-30
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0236335 2016-04-14 2018-09-14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50413227/1 2016-04-14 2018-09-14
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0160997 2015-06-08 2016-04-17
高新技术企业 GR201431000347 2014-09-04 -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11714S10156R0S 2014-07-01 2017-06-30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50413227 2014-07-01 2016-04-17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11714EU0001-07R0S 2014-07-01 201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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