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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升厚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 法人: 陈海金
  • 注册资本: 3030.3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4-02-11
  • 办公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12号3629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3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陈海金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升厚养老、升厚、上海升厚
  • 注册资本 3030.30万元
  • 实缴资本 6.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1160879958631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87995863
  • 曾用名 上海升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116003028270
  • 登记机关 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4-19
  • 营业期限 2014-02-11~
  •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12号3629室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咨询与调查->其他专业咨询与调查
  • 专业行业 保健/药品/医疗->养生保健->养老服务、社交->社区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陈海金 自然人股东 1030.30万元 34.00%
杨高 自然人股东 2000.00万元 66.00%
钱兰华 自然人股东 181.80万元 0.00%
上海欣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848.50万元 0.00%
钟德近 - - 0.00%
杨志伟 - - 0.00%
徐牧 - - 0.00%
张子彬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主要人员变更 - null; 2023-04-19
监事备案 钱兰华 周梅书 2023-04-19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2014-02-11~2024-02-10 2014-02-11~ 2023-04-19
投资人(股权)变更 上海欣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钱兰华;杨高; 杨高;陈海金; 2023-04-19
股东信息变更 上海欣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钱兰华;杨高; 杨高;陈海金; 2023-04-19
法定代表人变更 杨高 陈海金 2023-04-19
联络员 杨高 陈海金 2023-04-19
章程备案 - 2023-02-13章程备案 2023-04-19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null; 2023-04-19
董事备案 秦云峰;杨高;张青玲 陈海金 2023-04-19
投资人变更 张青玲;杨高; 杨高;钱兰华;上海欣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2020-07-14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张青玲 钱兰华 2020-07-14
主要人员变更 杨高 杨高;秦云峰;张青玲 2020-07-14
股东信息变更 张青玲;杨高; 杨高;钱兰华;上海欣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2020-07-14
注册资本变更 - - 2020-07-14
章程变更 - 2020-06-28章程备案 2020-07-14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林德帆 张青玲 2019-06-11
股东信息变更 钟德近;杨高; 杨高;张青玲; 2019-06-11
章程备案 2019-05-29章程备案 2019-06-11
主要人员变更 林德帆 张青玲 2019-06-11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2022、2023 - - 4661269*****.com 021-5****081 - 74
周梅书 监事 - - - - 79
钱兰华 监事 - - - - 79

联系人共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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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秦云峰 董事 -
杨高 董事长 -
张青玲 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方营章与上海升厚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1)沪0116民初7928号 一、被告上海升厚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张青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方营章178000元; 二、被告上海升厚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张青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方营章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9日起计算;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9日起计算;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9日起计算;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9日起计算;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9日起计算;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方营章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7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727元,由被告上海升厚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张青玲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1-28
吴先梅与上海升厚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沪0116民初8798号 一、被告上海升厚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先梅押金60000元; 二、驳回原告吴先梅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上海升厚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所负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12-21
吴先梅与上海升厚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沪0116民初8798号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被告 2021-12-21
洪远才与上海升厚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沪0116民初10100号 准予申请人洪远才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升厚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867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1-11-30
洪远才与上海升厚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沪0116民初10100号 一、被告上海升厚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洪远才保证金350000元; 二、被告上海升厚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洪远才利息损失〔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驳回原告洪远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100元减半收取3550元、财产保全费2454元,合计6004元,由被告上海升厚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11-30
上海众银汇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升厚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 (2021)沪0106执7346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08-17
上海众银汇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升厚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沪0106民初41232号 一、被告上海升厚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与原告上海众银汇实业有限公司就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XXX-XXX号101-13.14.15室房屋所签《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10月26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升厚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众银汇实业有限公司租金171369.86元(可在被告已支付的50000元履约保证金中抵扣)、物业管理费16618.07元(可在被告已支付的4848.60元公用事业费押金中抵扣); 三、被告上海升厚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众银汇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 四、被告上海升厚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并交还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XXX-XXX号101-13.14.15室房屋; 五、被告上海升厚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1100元每日的标准支付原告上海众银汇实业有限公司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交还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六、被告上海升厚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众银汇实业有限公司律师费16000元; 七、对原告上海众银汇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1元,由原告上海众银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930元,被告上海升厚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6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4-29
方营章与上海升厚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张青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0)沪0116民初247号 准许原告方营章撤诉 被告 2020-06-05
上海金山民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上海升厚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鑫阳养老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沪0116民初14205号 一、被告上海升厚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上海金山民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自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8月31日止的利息833666.68元及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借款利息、罚息、复息及违约金; 二、被告上海升厚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金山民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万元; 三、被告杨高、钟德才、上海鑫阳养老院、张青玲、杨志伟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上海金山民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与被告上海升厚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协议,以沪(2018)金字不动产权第002962号房地产登记证明载明的房产(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汇丰大街XXX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人民币1000万元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数额部分,归被告上海升厚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升厚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92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4202元,由被告上海升厚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杨高、钟德才、上海鑫阳养老院、张青玲、杨志伟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被告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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