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袁豪
- 注册资本: 28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9-04-03
-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麓云路金悦雅苑楼盘二期商业14栋A区3108-1号(集群注册)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袁豪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
- 注册资本 28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
- 统一社信代码 91430104MA4QCMA23C
- 纳税人识别号 91430104MA4QCMA23C
- 组织机构代码 MA4QCMA23
- 曾用名 长沙出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30104000447173
- 登记机关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 核准日期 2020-09-25
- 营业期限 2019-04-03~2069-04-02
-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潇湘北路三段808号启迪协信商业中心14栋1101房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其他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
- 专业行业 物联网、建材/门窗/水电->门禁安防消防->物联网、网络/游戏/传媒->互联网络网站->互联网、数码/手机/电脑->网络/数据存储->服务器、教育/文具/乐器->图书杂志出版->出版、保健/药品/医疗->医疗/保健器械->医疗器械、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
- 公司简介 长沙出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湖南省省会星城长沙,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麓云路金悦雅苑楼盘二期商业14栋A区31081号(集群注册),于2019年04月03日在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4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文化活动的组织与策划;培训活动的组织;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转让;信息传输技术的研发及技术推广;应用软件、基础软件开发;承办展览展示;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图文制作;广告制作服务;广告发布服务;广告设计;会议服务;家居设计;工艺美术品零售;计算机软件、家具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家具设计服务。,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长沙文化艺术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马巧 | - | - | 0.00% |
袁豪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袁泉 | - | - | 0.00% |
王东洋 | - | - | 0.00% |
刘洪 | - | - | 0.00% |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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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章程备案 | 无 | 2020-09-24新章程 | 2020-09-25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20-09-25 |
经营范围变更 | 文化活动的组织与策划;培训活动的组织;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转让;信息传输技术的研发及技术推广;应用软件、基础软件开发;承办展览展示;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图文制作;广告制作服务;广告发布服务;广告设计;会议服务;家居设计;工艺美术品零售;计算机软件、家具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家具设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网络技术、环保技术、教育装备的研发;应用软件开发;网络集成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上网服务、科技技术服务、接入及相关服务、域名跟服务器运行和注册管理、信息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大数据处理技术的研究、开发;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服务;电子出版物出租;贸易代理;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音乐及视频产品互联网、电子产品互联网、图书互联网、软件互联网的销售;农产品、电子产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冷冻食品、米粉、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罐头、淀粉及淀粉制品、纸制品销售;文化艺术品、珠宝、食品、农产品互联网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酒、饮料及茶叶、乳制品、饮用水、肉制品、冷冻肉、海味干货、鲜禽类、蛋类、水产品、生鲜家禽、调味品、营养和保健食品、婴儿用品、果品、蔬菜、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和数字出版物、工艺品、出版物的零售;糕点、糖果及糖、米、面制品及食用油、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钻石饰品、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一类医疗器械的批发;物联网技术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文化活动的组织与策划;贸易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积分卡的管理;接收客户委托以服务外包的方式承接会员消费积分管理服务(不含限制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0-09-21 |
联络员备案 | 王东洋 *** 备案手机:*** | 袁豪 *** 备案手机:*** | 2020-09-21 |
股东变更 | 马巧 ,王东洋 ,袁泉 | 袁豪 | 2020-09-21 |
股东信息变更 | 马巧 ,王东洋 ,袁泉 | 袁豪 | 2020-09-21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20-09-21 |
名称变更变更 | 长沙出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 | 2020-09-21 |
主要人员变更 | 王东洋 | 袁豪 | 2020-09-21 |
负责人变更 | 王东洋 | 袁豪 | 2020-09-2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王东洋 | 袁豪 | 2020-09-21 |
章程变更 | - | 2020-09-18新章程 | 2020-09-21 |
联络人员变更 | 王东洋 *** 备案手机:*** | 王东洋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 2020-09-10 |
主要人员变更 | 刘洪 | 袁泉 | 2019-04-25 |
章程备案 | 无 | 2019-04-25新章程 | 2019-04-25 |
股东信息变更 | 刘洪 ,马巧 ,王东洋 ,袁泉 | 马巧 ,王东洋 ,袁泉 | 2019-04-2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刘洪 | 袁泉 | 2019-04-25 |
股东变更 | 刘洪 ,马巧 ,王东洋 ,袁泉 | 马巧 ,王东洋 ,袁泉 | 2019-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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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袁泉 | 监事 | - | - | - | - | 79 |
王东洋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 | - | - | 79 |
袁** | 经理,执行董事,经理 | 1538****094 | - | - | - | 93 |
联系人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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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周晓锋、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湘0104执3118号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427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2942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1-10-01 |
周晓锋、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湘0104执3118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10-01 |
阳书俊、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湘0104执3096号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737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2273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1-10-01 |
廖利钦、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湘0104执3117号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638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863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1-10-01 |
魏奇梁、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湘0104执3094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10-01 |
陈鑫、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湘0104执3095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10-01 |
魏奇梁、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湘0104执3094号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385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4238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1-10-01 |
阳书俊、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湘0104执3096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10-01 |
廖利钦、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湘0104执3117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10-01 |
陈鑫、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湘0104执3095号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569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2956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1-10-01 |
魏奇梁与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1)湘0104民初521号 | 一、限被告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魏奇梁工资21000元; 二、限被告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魏奇梁加班费10358元; 三、限被告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魏奇梁经济补偿10500元; 四、驳回原告魏奇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6-03 |
阳书俊与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1)湘0104民初520号 | 一、限被告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阳书俊工资15000元; 二、限被告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阳书俊经济补偿7500元; 三、驳回原告阳书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6-03 |
叶欣与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1)湘0104民初518号 | 一、限被告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叶欣工资3000元; 二、限被告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叶欣加班费500元; 三、限被告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叶欣经济补偿1500元; 四、驳回原告叶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6-03 |
廖利钦与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1)湘0104民初526号 | 一、限被告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廖利钦工资11875元; 二、限被告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廖利钦加班费6587元; 三、驳回原告廖利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4-19 |
周晓锋与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1)湘0104民初516号 | 一、限被告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周晓锋工资15000元; 二、限被告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周晓锋加班费6591元; 三、限被告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周晓锋经济补偿7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4-19 |
阳敏超与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1)湘0104民初523号 | 一、限被告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阳敏超工资8000元; 二、限被告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阳敏超经济补偿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4-01 |
贺超与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1)湘0104民初525号 | 一、限被告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贺超工资3461元; 二、限被告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贺超经济补偿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4-01 |
陈涛峰与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1)湘0104民初517号 | 一、限被告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陈涛峰工资16000元; 二、限被告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陈涛峰加班费5330元; 三、限被告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陈涛峰经济补偿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4-01 |
解元与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1)湘0104民初522号 | 一、限被告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解元工资3000元; 二、限被告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解元加班费500元; 三、限被告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解元经济补偿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4-01 |
潘珍瑛与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1)湘0104民初515号 | 一、限被告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潘珍瑛工资8052元; 二、限被告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潘珍瑛加班费833元; 三、驳回原告潘珍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湖南斯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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