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方金海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 蔡光灿
- 注册资本: 588.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0-12-28
- 办公地址: 深圳市盐田区北四街与明珠大道交汇处和亨中心广场1栋A2804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无角色
11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8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2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蔡光灿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东方金海、东方金海物流、深圳东方金海
- 注册资本 588.00万元
- 实缴资本 588.00万元
- 英文名 Shenzhen Dongfang Jinhai Logistic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300567055192Y
- 纳税人识别号 91440300567055192Y
- 组织机构代码 56705519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301105136601
-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5-26
- 营业期限 2010-12-28~
- 注册地址 深圳市盐田区北四街与明珠大道交汇处和亨中心广场1栋A2804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运输代理业->其他运输代理业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物流运输->物流服务
- 公司简介 深圳市东方金海物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第一个经济特区,鹏城深圳,深圳深圳市盐田区北四街与明珠大道交汇处和亨中心广场1栋A2804,于2010年12月28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2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陆路国际货运代理,国内货运代理;装卸服务;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经济信息咨询。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深圳物流服务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蔡尚兵 | - | - | 35.00% |
罗荣 | - | - | 1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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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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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经营 |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 |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无船承运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2023-05-26 |
经营范围变更 | 陆路国际货运代理,国内货运代理;装卸服务(不含危险品,不含港口作业);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 陆路国际货运代理,国内货运代理;装卸服务(不含危险品,不含港口作业);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2-12-02 |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 | 2022-01-20 | 2022-12-01 | 2022-12-02 |
执照副本数变更 | 1 | 4 | 2022-07-13 |
股东信息变更 | 蔡尚兵 205.8(万元)35.00%蔡光灿 264.6(万元)45.00%蔡紫菱 58.8(万元)10.00%周霞 58.8(万元)10.00% | 蔡光灿 470.4(万元)80.00%蔡紫菱 58.8(万元)10.00%周霞 58.8(万元)10.00% | 2022-01-26 |
投资人变更 | 蔡尚兵 205.8(万元)35.00%蔡光灿 264.6(万元)45.00%蔡紫菱 58.8(万元)10.00%周霞 58.8(万元)10.00% | 蔡光灿 470.4(万元)80.00%蔡紫菱 58.8(万元)10.00%周霞 58.8(万元)10.00% | 2022-01-26 |
主要人员变更 | 蔡尚兵(执行董事),蔡尚兵(总经理) | 蔡光灿(总经理),蔡光灿(执行董事) | 2022-01-26 |
指定联系人变更 | - | 蔡光灿 | 2022-01-26 |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 | 2021-12-24 | 2022-01-20 | 2022-01-2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蔡尚兵(执行董事),蔡尚兵(总经理) | 蔡光灿(总经理),蔡光灿(执行董事) | 2022-01-26 |
负责人变更 | 蔡尚兵 | 蔡光灿 | 2022-01-2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蔡光灿(执行董事),蔡光灿(总经理) | 蔡尚兵(总经理),蔡尚兵(执行董事) | 2022-01-10 |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变更 | 2020-07-28 | 2021-12-24 | 2022-01-10 |
主要人员变更 | 蔡光灿(执行董事),蔡光灿(总经理) | 蔡尚兵(总经理),蔡尚兵(执行董事) | 2022-01-10 |
负责人变更 | 蔡光灿 | 蔡尚兵 | 2022-01-10 |
股东信息变更 | 蔡光灿 470.4(万元)80.00%周霞 58.8(万元)10.00%蔡紫菱 58.8(万元)10.00% | 蔡光灿 264.6(万元)45.00%周霞 58.8(万元)10.00%蔡紫菱 58.8(万元)10.00%蔡尚兵 205.8(万元)35.00% | 2022-01-10 |
投资人变更 | 蔡光灿 470.4(万元)80.00%周霞 58.8(万元)10.00%蔡紫菱 58.8(万元)10.00% | 蔡光灿 264.6(万元)45.00%周霞 58.8(万元)10.00%蔡紫菱 58.8(万元)10.00%蔡尚兵 205.8(万元)35.00% | 2022-01-10 |
主要人员变更 | 周霞(监事) | 蔡紫菱(监事) | 2020-07-29 |
监事信息 | 周霞(监事)[退出] | 蔡紫菱(监事)[新增] | 2020-07-29 |
投资人变更 | 蔡光灿529.2(万元)90.00%周霞58.8(万元)10.00% | 蔡光灿470.4(万元)80.00%周霞58.8(万元)10.00%蔡紫菱58.8(万元)10.00% | 2020-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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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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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尚兵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6、2017、2018、2019、2020 | - | 1382****381 | 7099854*****.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9 | - | 1382****381 | 7099854*****.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12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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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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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光灿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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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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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2:外贸柜公路运输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集装罐散水及外贸柜公路运输服务供应商 | 广东-惠州 | - | 2023-04-29 |
标段1:散水公路运输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散水公路运输 胶乳产品公路运输服务供应商 | 广东-惠州 | - | 2023-03-27 |
集装罐散水及外贸柜公路运输项目(二次采购)中选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集装罐散水及外贸柜公路运输项目 | 广东-惠州 | - | 2022-06-21 |
招商局物流深圳有限公司2022-2023年商超类深圳临港拖车公路运输服务外协资源采购中选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拖车公路运输服务外协资源 | 广东-深圳 | - | 2022-06-21 |
集装罐散水及外贸柜公路运输项目中选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集装罐散水及外贸柜公路运输项目 聚醚多元醇集装罐散水公路运输项目 | 广东-惠州 | - | 2022-06-17 |
巴斯夫惠州工厂公路散水运输外协资源采购项目(新增货量)中选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公路散水运输外协资源 | 广东-惠州 | - | 2022-01-21 |
2019年物流服务采购项目中标公告招标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物流服务 | - | - | 2019-03-28 |
2015年物流服务采购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物流服务 | - | - | 2015-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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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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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中外运化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7 | 5 | - | 2023-04-29 |
2 | 招商局物流深圳有限公司 | 1 | 1 | - | 2022-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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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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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方金海物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0)粤0308民初1744号 | 准许原告侨乐物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因本案系当事人在诉前调解程序中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免交案件受理费 | 被告 | 2020-09-30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与江桂云、吕定兵、深圳市东方金海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粤13民终1103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1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07-21 |
谭国民与陈会贤、深圳市东方金海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粤0118民初2351号 | 本案按原告谭国民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67元,由原告谭国民负担 | 被告 | 2020-03-18 |
刘炳松、丘香连等与王万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粤0307民初2128号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赔偿金范围内支付原告刘炳松、丘香连、张某、刘某1、刘某2人民币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支付原告刘炳松、丘香连、张某、刘某1、刘某2人民币837521元; 三、驳回原告刘炳松、丘香连、张某、刘某1、刘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73.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炳松、丘香连、张某、刘某1、刘某2承担10728.1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12445元。原告已预交的1244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244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3-05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江桂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粤13民终469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负担,上诉人多预交的2136.7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10-25 |
黄好信、全裕贵、深圳市东方金海物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 | (2018)粤1971财保686号之二 | 解除对被申请人全裕贵、深圳市东方金海物流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0000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9-05-29 |
黄好信、全裕贵、深圳市东方金海物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 | (2018)粤1971财保686号 |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全裕贵、深圳市东方金海物流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0000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9-05-29 |
谭国民与陈会贤、深圳市东方金海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粤0118民初1194号 | 本案按原告谭国民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19-05-13 |
惠东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王发忠、深圳市东方金海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粤1323执1435号 |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或写:被执行人(保管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被扣押)的财产。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使用被查封(被扣押)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冻结财产不需要保管的,不列本项。] 三、查封期限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 被告 | 2019-05-08 |
程思群、王发忠、深圳市东方金海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7)粤1323执420号 |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或写:被执行人(保管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被扣押)的财产。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使用被查封(被扣押)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冻结财产不需要保管的,不列本项。] 三、查封期限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 被告 | 2019-05-08 |
谭文宜与赖国红、深圳市东方金海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湘0223民初2032号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向原告谭文宜支付保险理赔款120000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向原告谭文宜支付保险理赔款216273.23元;(被告已经给付原告谭文宜80000元,扣除被告金海物流公司应付给原告诉讼费9923元,余下的70077元,在原告应得总额赔偿款中予以扣减后,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保深圳市分公司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 三、驳回原告谭文宜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深圳市东方金海物流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9923元,反诉费1050元,合计10973元,由被告深圳市东方金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6×××86。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被告 | 2018-08-21 |
上诉人深圳市东方金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物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文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深圳市分公司)、原审被告赖国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湘02民终615号 | 一、维持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16)湘0223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16)湘0223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谭文宜136273.23元、支付深圳市东方金海物流有限公司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9923元;反诉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合计10448元,由谭文宜承担4779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承担5144元,深圳市东方金海物流有限公司承担5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24元,由深圳市东方金海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7-09-27 |
深圳市东方金海物流有限公司与廖树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和兴印刷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粤0604民初2081号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深圳市东方金海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损失2000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深圳市东方金海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损失39357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东方金海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417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08-21 |
程思群与王发忠、深圳市东方金海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粤1323民初3707号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程思群110000元。 二、被告王发忠与被告深圳市东方金海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程思群余下损失64498.12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150万元限额内对此款先行赔付。 三、被告王发忠与被告深圳市东方金海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程思群停运损失22506元。 四、驳回原告程思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8元(原告申请缓至执行时缴交),由原告程思群负担25元,被告王发忠、深圳市东方金海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113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1250元。鉴定费1800元,由被告王发忠、深圳市东方金海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7-18 |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深圳市东方金海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 - | (2015)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60号 | 本案移交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 被执行人 | 2016-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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