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技术专家
4
无角色
5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9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9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广磊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苏州新式力、新式力、新式力动力能源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852.00万元
- 英文名 Suzhou Xinshili Dynamic Energy Co.,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506MA1NXAYG4J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1NXAYG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506000673693
- 登记机关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2-06-22
- 营业期限 2017-05-04~
- 注册地址 苏州高新区新亭路9号3号楼二层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电动自行车、数码/手机/电脑、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电池、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服务/休闲/出行、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自行车、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电动摩托车、工具/机械/仪器->维修工具用具->电动工具、母婴/玩具->儿童玩具童车->玩具、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锂电池、汽车/骑行/车品->汽车跑车整车->新能源汽车、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摩托车、保健/药品/医疗->医疗/保健器械
- 公司简介 苏州新式力动力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位于苏州高新区新亭路9号。是一家专业从事动力锂离子电池模组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专业制造商。以自有品牌和ODM为经营模式的新能源企业。 公司主要产品为各类电压3.6V-100V,容量2Ah-200Ah的锂电池组。涵盖范围包括应用车辆、储能、应用家电、3C数码等主要领域,可应用于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平衡车、医疗设备、检测仪器、吸尘器、电动工具、照明、光伏电站等各类产品。 我公司为客户提供各类定制电池产品,包括产品的设计、开发,电芯的选用及电池管理系统的解决方案。配备了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公司秉承质量优先、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为各行各业客户,定制各种锂电池模组。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郑军 | 自然人股东 | 300.00万元 | 30.00% |
苏州鑫广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内资合伙企业 | 100.00万元 | 10.00% |
李广磊 | 自然人股东 | 500.00万元 | 50.00% |
国红丽 | 自然人股东 | 100.00万元 | 10.00% |
陈海娟 | - | -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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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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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变更 | 李广磊,郑军,国红丽 | 李广磊,郑军,国红丽,苏州鑫广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21-09-27 |
股东信息变更 | 李广磊,郑军,国红丽 | 李广磊,郑军,国红丽,苏州鑫广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21-09-27 |
投资人变更 | 李广磊,陈海娟 | 李广磊,郑军,国红丽 | 2017-09-15 |
股东信息变更 | 李广磊,陈海娟 | 李广磊,郑军,国红丽 | 2017-09-15 |
股东变更 | 李广磊陈海娟[退出] | 李广磊郑军[新增]国红丽[新增] | 2017-09-15 |
经营范围变更 | 研发、销售:电池、电子产品、电动玩具,并提供上述产品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维修;电脑图文设计;汽车租赁;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汽车、新能源汽车及其零部件;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电池组的研发、装配、销售;研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电动玩具,并提供上述产品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维修;电脑图文设计;汽车租赁;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汽车、新能源汽车及其零部件;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6-28 |
地址变更 | 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南蠡墅街8号1幢 | 苏州高新区新亭路9号3号楼二层 | 2017-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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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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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海关 | 3205360AA5 | 2022-01-21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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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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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娟 | 监事 | - | - | - | - | 79 |
蒋金国 | - | - | - | - | - | 70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2019、2022 | - | - | chris_ch*****wshil.com | 0512-6****850 | - | 74 |
联系人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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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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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磊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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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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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式力动力能源有限公司、永康市拓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505民初3097号 | 驳回永康市拓天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永康市拓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11-02 |
苏州新式力动力能源有限公司、永康市拓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505民初3097号之一 | 冻结被申请人永康市拓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409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1-11-02 |
苏州新式力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与永康市拓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505民初3097号 | 被告永康市拓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新式力动力能源有限公司货款2031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03184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新区农行商业街分理处,账号:62×××6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4元,保全费1641元,由原告苏州新式力动力能源有限公司负担258元,被告永康市拓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6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告 | 2021-07-01 |
苏州新式力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融祥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505民初541号 | 被告北京中融祥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原告苏州新式力动力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648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5648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62×××68。)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44元,减半收取4522元,保全费3165元,合计7687元,由原告苏州新式力动力能源有限公司负担5266元,被告北京中融祥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4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原告 | 2021-02-18 |
苏州新式力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融祥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505民初541号之一 | 驳回被告北京中融祥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北京中融祥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2-18 |
苏州新式力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融祥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505民初541号 |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融祥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款52886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1-02-18 |
永康市拓天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邦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新式力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产品责任纠纷 | (2020)浙0784民初4419号 | 准予原告永康市拓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拓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1-02-07 |
苏州新式力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与天津融科君越科技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2020)苏0505执2298号之一 | 终结本院(2020)苏0505民特96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1-01-28 |
苏州新式力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与天津融科君越科技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2020)苏0505执2298号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融科君越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7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 申请执行人 | 2021-01-28 |
苏州新式力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与北京领行智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505执1341号之一 | 终结本院(2019)苏0505民初4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0-11-27 |
苏州新式力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与北京领行智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505执1341号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领行智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9735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 申请执行人 | 2020-11-27 |
连永帅与北京中融祥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产品责任纠纷 | (2019)京0119民初6026号 | 一、苏州新式力动力能源有限公司赔偿连永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9998.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二、驳回连永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连永帅负担900元(已交纳),由苏州新式力动力能源有限公司负担15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4-15 |
刘鹏飞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产品责任纠纷 | (2019)京0119民初6027号 | 一、苏州新式力动力能源有限公司赔偿刘鹏飞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财产损失共计342783.9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二、驳回刘鹏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38元,由刘鹏飞负担239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苏州新式力能源公司负担644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4-15 |
苏州新式力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与北京领行智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505民初4741号 | 被告北京领行智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新式力动力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08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308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行银行苏州新区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61496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9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6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原告 | 2020-03-30 |
苏州新式力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与北京领行智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505民初4741号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原告 | 2020-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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