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济福润德食品有限公司
- 法人: 王芬芬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8-04-28
- 办公地址: 永济市蒲州镇孟盟桥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7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次
招标金额
2,317,393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芬芬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福润德食品、福润德、永济福润德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万元
- 英文名 Yongji Fred Foods Co.,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4088167447267XU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7447267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40881000002908
- 登记机关 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4-11-14
- 营业期限 2008-04-28~2020-12-09
- 注册地址 运城永济市蒲州镇孟盟桥村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果品、蔬菜零售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方便速食速冻->罐头、食品/酒水/零食->饮料/饮用水->饮料、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
- 公司简介 永济福润德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食品加工服务提供商,主要为用户提供果蔬罐头加工、销售服务,此外还为用户提供产品的进出口服务。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王中虎 | 自然人股东 | 2600.00万元 | 52.00% |
张昕 | 自然人股东 | 200.00万元 | 4.00% |
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 | 法人股东 | 300.00万元 | 6.00% |
肖海亮 | - | - | 60.00% |
王芬芬 | 自然人股东 | - | 38.00% |
牛博 | - | -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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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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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变更 | 运城永济市蒲州镇西厢村 | 运城永济市蒲州镇孟盟桥村 | 2014-11-14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变更 | 进出口本公司所生产产品;果蔬罐头加工、销售(有效期至2014年11月24日)*** | 进出口本公司所生产产品;果蔬罐头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4-11-14 |
经营范围变更 | 进出口本公司所生产产品***;果蔬罐头加工、销售(有效期至2014年11月24日)*** | 进出口本公司所生产产品;果蔬罐头加工、销售(有效期至2014年11月24日)*** | 2014-06-03 |
投资人变更 | 牛博;证件号码 :142732198410042034;实缴出资(万元):4.0;认缴出资(万元):4.0;出资比例(%):40.0; 肖海亮;证件号码 :142701198112284217;实缴出资(万元):6.0;认缴出资(万元):6.0;出资比例(%):60.0; | 牛博;证件号码 :142732198410042034;实缴出资(万元):null;认缴出资(万元):40.0;出资比例(%):40.0; 肖海亮;证件号码 :142701198112284217;实缴出资(万元):null;认缴出资(万元):60.0;出资比例(%):60.0; | 2014-06-03 |
股东信息变更 | 王芬芬;证件号码:*;实缴出资(万元):1350.0;认缴出资(万元):1350.0;出资比例(%):245.455; | 王芬芬;证件号码:*;实缴出资(万元):1900.0;认缴出资(万元):1900.0;出资比例(%):38.0; 张昕;证件号码:*;实缴出资(万元):200.0;认缴出资(万元):200.0;出资比例(%):4.0; 王中虎;证件号码:*;实缴出资(万元):2600.0;认缴出资(万元):2600.0;出资比例(%):52.0; 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证照号码 :*****2;实缴出资(万元):300.0;认缴出资(万元):300.0;出资比例(%):6.0; | 2014-06-03 |
注册资本变更 | 1350.00 | 5000.00 | 2014-06-03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14-06-03 |
实收资本变更变更 | 1350.0 | 5000.0 | 2014-06-03 |
其他变更 | 姓名:王中虎;企业:永济福润德食品有限公司;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职务产生方式:选举姓名:王芬芬;企业:永济福润德食品有限公司;职务:执行董事;证件号码:*;职务产生方式:选举 | 姓名:王中虎;企业:永济福润德食品有限公司;职务:董事;证件号码:*;职务产生方式:选举; 姓名:王芬芬;企业:永济福润德食品有限公司;职务:董事长;证件号码:*;职务产生方式:选举; 姓名:张昕;企业:永济福润德食品有限公司;职务:董事;证件号码:*;职务产生方式:选举; 姓名:郁和;企业:永济福润德食品有限公司;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职务产生方式:选举; | 2014-06-03 |
注册资本变更 | 550.00 | 1350.00 | 2012-10-10 |
实收出资变更 | 550.0 | 1350.0 | 2012-10-10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 | 果蔬罐头加工、销售(有效期至2014年11月24日)*** | 2012-10-10 |
经营范围变更 | ***;果蔬罐头加工、销售(有效期至2014年11月24日)*** | 进出口本公司所生产产品***;果蔬罐头加工、销售(有效期至2014年11月24日)*** | 2012-06-25 |
经营范围变更 | *** 果蔬类罐头加工、销售(有效期至2011年3月25日)*** | ***;果蔬罐头加工、销售(有效期至2014年11月24日)*** | 2011-12-12 |
经营范围变更 | 蔬菜、水果罐头制造、销售 | 果蔬类罐头加工、销售(有效期至2011年3月25日)*** | 2011-03-11 |
实收出资变更 | 350.0 | 550.0 | 2011-03-11 |
期限变更 | {2008-04-28,2011-03-20} | {2008-04-28,2020-12-09} | 2011-03-11 |
注册资本变更 | 350.00 | 550.00 | 2011-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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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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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海关 | 1412960299 | 2012-07-05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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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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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 执行董事 | 1873****222 | - | - | - | 93 |
张昕 | 董事 | - | - | - | - | 79 |
郁和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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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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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芬芬 | 执行董事 | 王芬芬,福润德食品执行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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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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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济福润德食品有限公司加工5000吨速冻果蔬生产线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 | 中标公告 | 速冻果蔬生产线建设项目 装饰工程 电气安装工程 建筑工程 | 山西-运城 | 231.74 | 2015-0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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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 融资轮数 | 投资方 | 披露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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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披露 | A轮 | 山西科技基金 | 2014-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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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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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与永济市普田果蔬加工有限公司、永济福润德食品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委托合同纠纷 | (2020)晋0107执28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12-28 |
关于申请人贾淑梅与被执行人永济福润德食品有限公司、永济市普田果蔬加有限公司、运城市关帝散热器有限公司、王中虎、相会琴、王芬芬、杨兴茂公证文书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0)晋0802执恢573号之一 | 终结(2014)运证经字第1731号公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9-07 |
关于申请人李尚泽与被执行人王中虎、永济福润德食品有限公司、山西绿康源食品有限公司、相会琴、王芬芬、杨兴茂、王晓婷、曹仰林公证文书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0晋0802执恢574号之一 | 终结(2015)运证经字第1237号公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9-07 |
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津市骏达铝业有限公司、永济福润德食品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保证合同纠纷 | (2019)晋0107民初2052号 | 驳回原告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6049元,退还原告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8-31 |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政信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济福润德食品有限公司、永济市普田果蔬加工有限公司、王芬芬、杨兴茂、王中虎、相会琴、王晓婷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9)晋0802执3560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5-12 |
原告运城市盐湖区政信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永济福润德食品有限公司、永济市普田果蔬加工有限公司、王芬芬、杨兴茂、王中虎、相会琴、王晓婷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8)晋0802民初3696号 | 一、被告永济福润德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运城市盐湖区政信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121573.05元及利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7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担保费192000元;被告永济市普田果蔬加工有限公司、王芬芬、杨兴茂、王中虎、相会琴、王晓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原告运城市盐湖区政信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王芬芬抵押的晋M××5号轿车的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运城市盐湖区政信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2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9029元,由被告永济福润德食品有限公司、永济市普田果蔬加工有限公司、王芬芬、杨兴茂、王中虎、相会琴、王晓婷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1-25 |
山西鼎诚科贸有限公司与永济福润德食品有限公司、王芬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2019)晋0105执968号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永济福润德食品有限公司、王芬芬的银行存款9362796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19-11-21 |
山西鼎诚科贸有限公司与永济福润德食品有限公司、王芬芬购销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晋0105执968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告 | 2019-09-30 |
运城市鑫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永济福润德食品有限公司、王芬芬、王中虎民间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8)晋0802执3049号 | 冻结被执行人永济福润德食品有限公司、王芬芬、王中虎银行账户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19-02-21 |
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津市骏达铝业有限公司、河津市玉鑫工贸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保证合同纠纷 | (2018)晋01民终5868号 | 一、维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7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7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被上诉人河津市玉鑫工贸有限公司、永济福润德食品有限公司、柴俊珍、段向红对“被上诉人河津市骏达铝业有限公司向上诉人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2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河津市骏达铝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01-03 |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支行与被执行人永济福润德食品有限公司、运城市鑫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中虎、相会琴、王芬芬、杨兴茂、张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晋0881执270号 | 冻结被执行人永济福润德食品有限公司、王中虎、张昕银行存款2552932.65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18-12-30 |
原告姚永红诉被告杨兴茂、王芬芬、永济福润德食品有限公司诉讼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永民初字第1754-3号 | 一、解除对被告杨兴茂、王芬芬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吴妮莎所有的晋XXXXXX号轿车的查封。 三、解除对担保人柳淑琴所有的晋XXXXXX号轿车的查封 | 被告 | 2018-12-19 |
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津市骏达铝业有限公司、永济市富民铝业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2018)晋0107执1267号 | 本院(2018)晋0107执12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12-10 |
申请人张娜与被执行人永济福润德食品有限公司、永济市普田果蔬加工有限公司、王中虎、河津市骏达铝业有限公司、段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晋0802执1905号 |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永济福润德食品有限公司、永济市普田果蔬加工有限公司、王中虎、河津市骏达铝业有限公司、段向红的账户存款三百八十六万八千六百八十元(期限为一年)或相应价值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18-12-05 |
申请人张娜与被执行人永济福润德食品有限公司、永济市普田果蔬加工有限公司、王中虎、河津市骏达铝业有限公司、段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晋0802执1905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12-05 |
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津市骏达铝业有限公司、永济福润德食品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2016)晋01执451号之一 | 一、终结本院(2015)并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被执行人河津市骏达铝业有限公司、永济福润德食品有限公司、河津市玉鑫工贸有限公司、段向红、柴俊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我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告 | 2018-11-02 |
申请执行人山西迎太塑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星瑞化工有限公司、永济福润德食品有限公司、永济市普田果蔬加工有限公司、王中虎、芦萍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8)晋0802执恢142号 |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星瑞化工有限公司、永济福润德食品有限公司、永济市普田果蔬加工有限公司、王中虎、芦萍银行账户存款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山西星瑞化工有限公司、永济福润德食品有限公司、永济市普田果蔬加工有限公司、王中虎、芦萍价值元的相应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18-10-16 |
申请执行人山西迎太塑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星瑞化工有限公司、永济福润德食品有限公司、永济市普田果蔬加工有限公司、王中虎、芦萍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8)晋0802执恢142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10-16 |
申请执行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与被执行人永济市安吉板业有限公司、永济市普田果蔬加工有限公司、永济福润德食品有限公司、马宁泉、任改芳、李铁军、马丽、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晋0802执2003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10-09 |
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津市骏达铝业有限公司、永济市富民铝业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保证合同纠纷 | (2016)晋0107民初2989号 | 一、被告河津市骏达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共计5173330.28元; 二、被告河津市骏达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息2020702.81元(计算至2016年9月30日),从2016年10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 三、如被告河津市骏达铝业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偿还上述债务,原告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段向红抵押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上述债务,超出归被告段向红所有; 四、被告永济市富民铝业有限公司、永济福润德食品有限公司、山西恒天镁业有限公司、段向红、柴俊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津市骏达铝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158元,由被告河津市骏达铝业有限公司、永济市富民铝业有限公司、永济福润德食品有限公司、山西恒天镁业有限公司、段向红、柴俊珍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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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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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 | 001HACCP1300434 | 2016-08-05 | 2019-07-28 |
良好农业规范(GAP) | 001GAP1400127 | 2014-10-02 | 2015-10-01 |
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QS) | QS1408 0901 0029 | 2014-09-3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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