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 连国伟
- 注册资本: 15416.67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0-06-19
- 办公地址: 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发路3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5
销售专家
24
人力资源专家
1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3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2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连国伟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铭丰、铭丰纸业、福建铭丰
- 注册资本 15416.67万元
- 实缴资本 15412.66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800717372637R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17372637
- 曾用名 龙岩市铭丰纸业有限公司 龙岩市龙飞纸业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800100023604
- 登记机关 福建省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5-18
- 营业期限 2000-06-19~
- 注册地址 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发路3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纸制品制造->其他纸制品制造
- 专业行业 百货/厨具/宠物->纸巾纸品湿巾->纸巾、保健/药品/医疗->计生成人用品->护垫、保健/药品/医疗->计生成人用品->卫生巾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连国强 | - | - | 3.41% |
连国伟 | - | - | 93.92% |
其他股东 | 其他投资者 | - | 2.68%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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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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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补、换照变更 | 副本数:1 本 | 副本数:1 本;电子营业执照数:1 本 | 2016-05-18 |
主要人员变更 | 谢小霞 吕振兴 郭文俊 蔡小村 连国伟 | 郭文俊 郭燕红 蔡小村 连国安 连国伟 | 2015-10-23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谢小霞 [退出]吕振兴 [退出]郭文俊蔡小村连国伟 | 郭文俊郭燕红 [新增]蔡小村连国安 [新增]连国伟 | 2015-10-23 |
主要人员变更 | 郭文俊 蔡小村 吕振兴 连国伟 杨秋云 | 谢小霞 连国伟 吕振兴 郭文俊 蔡小村 | 2014-08-2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郭文俊蔡小村吕振兴连国伟杨秋云 | 谢小霞连国伟吕振兴郭文俊蔡小村 | 2014-08-21 |
增、补、换照变更 | 旧照 ***** | 新照 ***** | 2014-08-13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方晓东 郭文俊 吕振兴 连国伟 蔡小村 | 连国伟 蔡小村 郭文俊 吕振兴 杨秋云 | 2013-12-05 |
国有企业改制为其他企业 | 连国伟(发起人) 14475.000000万元 出资方式 净资产 连国强(发起人) 525.000000万元 出资方式 净资产 | 连国伟(发起人) 14475.000000万元 出资方式 净资产 连国强(发起人) 525.000000万元 出资方式 净资产 其他股东 416.666000万元 出资方式 货币 | 2013-06-20 |
地址变更 | 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 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发路3号 | 2013-06-20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15000.00万 | 15416.666万 | 2013-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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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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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海关 | 3509960108 | 2008-07-23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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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Z** | - | 1395****864 | - | - | - | 84 |
05972792258 | - | - | - | 0597-****258 | - | 72 |
05972796230 | - | - | - | 0597-****230 | - | 72 |
联系人共 29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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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连国安 | 董事 | - |
蔡小村 | 副董事长,总经理 | - |
郭燕红 | 董事 | - |
郭文俊 | 董事 | - |
连国伟 | 董事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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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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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省卫生厅发放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目录 | 中标公告 | 卫生护垫 卫生巾 尿垫 纸巾 | 福建 | - | 2013-11-05 |
2012年3月省卫生厅发放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目录 | 中标公告 | 纸巾 | 福建 | - | 2012-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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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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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杨腾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闽0802执恢1149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0-10-14 |
龙岩经济开发区锦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海婷、龙岩市新好德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闽0802民初6715号 | 一、被告胡海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告龙岩经济开发区锦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100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3年8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2015年12月8日已付利息500元应予扣除)。 二、被告胡海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告龙岩经济开发区锦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龙岩市辉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铭丰集团有限公司、连国伟、蔡小村、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被告胡海婷追偿。 四、驳回原告龙岩经济开发区锦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639元,减半收取计75819.5元,由被告胡海婷、龙岩市辉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铭丰集团有限公司、连国伟、蔡小村、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4-22 |
(2019)闽0802民初807号陈慧玲诉连国伟等民间借贷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闽0802民初807号 | 一、连国伟、铭丰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辉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蔡小村、连国强、连国安、黄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陈慧玲借款本金2100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的利息。 二、连国伟、铭丰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辉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蔡小村、连国强、连国安、黄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陈慧玲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三、驳回陈慧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9180元,减半收取计94590元,由连国伟、铭丰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辉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蔡小村、连国强、连国安、黄霆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0-03-26 |
陈慧玲、连国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闽0802执2703号 | 终结(2019)闽0802执2703案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12-17 |
龙岩经济开发区锦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中申元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闽0802执2246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12-16 |
龙岩经济开发区锦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朝祥、郑清文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闽0802执2440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12-16 |
龙岩经济开发区锦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廖龙信、许小露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闽0802执3930号 | 终结(2017)闽0802执3930号案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12-16 |
龙岩经济开发区锦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好德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闽08执50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11-15 |
龙岩经济开发区锦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信富源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市新好德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闽0802执1384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11-12 |
龙岩经济开发区锦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红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闽0802执4620号 | 终结(2017)闽0802执4620号案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10-15 |
龙岩经济开发区锦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东晟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市新好德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闽0802执2247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08-02 |
福建省南方联合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闽0802执393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06-29 |
福建环海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连国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闽08执250号 | 一、强制解除被执行人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东发路××号工业用地不动产【房产证号龙房权证字第××号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龙国用(××)第××号】的查封; 二、强制注销被执行人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东发路××号工业用地不动产【房产证号龙房权证字第××号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龙国用(××)第××号】上设立的抵押权; 三、被执行人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东发路××号工业用地不动产【房产证号龙房权证字第××号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龙国用(××)第××号】归买受人福建环海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70852284X)所有;上述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福建环海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四、买受人福建环海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登记按分割后宗地号:××-××-××-××-××,面积为2904.81平方米办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11-16 |
龙岩市金瑞特生活用品有限公司、陈英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闽08执137号之二 | 终结(2016)闽08执1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11-14 |
刘顺荣、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闽08执56号之四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11-14 |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建全世好食品有限公司、龙岩市辉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等侵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侵权 | (2017)闽08执97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10-30 |
卓苓卉、连国伟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6)闽02执226号之四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10-30 |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建新迪奥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7)闽08执350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10-22 |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6)闽08执207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知悉被执行人下落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10-16 |
龙岩市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新迪奥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8)闽0802执1218号之二 | 终结(2018)闽0802执1218号案执行并将本案并入(2018)闽0802执2441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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