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森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高慧芳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7-09-24
- 办公地址: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菲拉路45号众上文化大厦6楼6622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6
人力资源专家
2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高慧芳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森宇国际物流、森宇、上海森宇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500.00万元
- 英文名 Shanghai Senyu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113666085434R
- 纳税人识别号 91310113666085434R
- 组织机构代码 666085434
- 曾用名 上海森宇物流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113000709243
- 登记机关 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11-14
- 营业期限 2007-09-24~2037-09-23
-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沪路1135号1层101室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运输代理业->货物运输代理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物流运输->物流服务->大件物流、物流运输->仓储服务
- 公司简介 上海森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创建于 2007年,总部位于上海,公司致力成为全国范围内气垫、大件运输的坚挺力量,致力于成为气垫、大件运输中国第一品牌。 公司办公楼坐落于上海浦东新区洲海路 188号。毗邻上海港集装箱码头公司,外高桥一、二、四、五期码头,是集装箱运输的便捷区域。 森宇设有市区业务部,行政财务部,仓储部,集运部和设备部。在浙江杭州,江苏南京,上海松江等设有分公司或办事处,在国内外确立了 200余家货运代理或合作伙伴。 上海森宇设有市区业务部,行政财务部,仓储部,集运部和设备部。在浙江杭州,江苏南京,上海松江等设有分公司或办事处,在国内外确立了 200 余家货运代理或合作伙伴。公司承运全球百余家港口的进出口海空运业务,包括整柜货,拼箱货,散杂货,冷藏和普通化学品运输业务及海关监管运输业务。提供订舱,报关,堆场装箱,产地装箱,商检,动植检,储存及代客清关,代办动植卫检,港区移箱,拖箱,提箱,还箱,提供进出口货柜拆箱,分拔和整柜门 - 门运输业物。通过 GPS 跟踪系统,实施对货物流程的总体设计;实施对货物的全面控制;实施仓库 24小时全天候不间断服务;实施客户需要的特殊时限服务。使运输,生产和销售环节融为一体,达到最佳组合,从而有效控制物流全过程,縮短产品与市场距离,縮短生产周期,提高生产效率。 从 2011 年开始公司向气垫车运输,大件货物运输成功转型。公司自有全气垫车 30 辆。目前服务过的客户遍布国内外,包含宝钢集团、广达、三星、京东方、阿里巴巴、辛克等等。运作模式已经成熟,在客户群中享有盛誉。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高慧芳 | 自然人股东 | - | 80.00% |
韩向阳 | - | - | 0.00% |
韩会娜 | 自然人股东 | - | 20.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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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住所变更 | 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4438-Z室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沪路1135号1层101室 | 2024-11-14 |
章程变更 | 无 | 2021-02-01章程备案 | 2021-02-05 |
经营范围变更 |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道路大型物件运输;货运代理;货物装卸(除危险品及专项规定);海上、陆路、航空国际货运代理;劳动服务(不含中介);仓储服务(除危险品及专项规定);建筑材料、汽车配件销售;汽车租赁 |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道路大型物件运输;货运代理;货物装卸(除危险品及专项规定);海上、陆路、航空国际货运代理;劳动服务(不含中介);仓储服务(除危险品及专项规定);建筑材料、汽车配件销售;汽车租赁;提供车辆有偿帮助服务(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 | 2021-02-05 |
章程变更 | - | 2021-01-14章程备案 | 2021-01-26 |
经营范围变更 |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道路大型物件运输;货运代理;货物装卸(除危险品及专项规定);海上、陆路、航空国际货运代理;劳动服务(不含中介);仓储服务(除危险品及专项规定);建筑材料、汽车配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项目: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道路大型物件运输。(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货运代理;货物装卸(除危险品及专项规定);海上、陆路、航空国际货运代理;劳动服务(不含中介);仓储服务(除危险品及专项规定);建筑材料、汽车配件销售;汽车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1-01-26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20-08-28 |
投资人变更 | 高慧芳; | 高慧芳;韩会娜; | 2020-08-28 |
股东信息变更 | 高慧芳; | 高慧芳;韩会娜; | 2020-08-2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韩向阳 | 张俊伟 | 2019-12-27 |
主要人员变更 | 韩向阳 | 张俊伟 | 2019-12-27 |
章程变更 | 2016-03-31章程备案 | 2017-05-04章程修正案 | 2017-05-17 |
经营范围变更 |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一);货运代理;货物装卸(除危险品及专项规定);海上、陆路、航空国际货运代理;劳动服务(不含中介);仓储服务(除危险品及专项规定);建筑材料、汽车配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道路大型物件运输;货运代理;货物装卸(除危险品及专项规定);海上、陆路、航空国际货运代理;劳动服务(不含中介);仓储服务(除危险品及专项规定);建筑材料、汽车配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5-17 |
经营范围变更 | 高慧芳; | 高慧芳; | 2016-07-27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6-07-27 |
期限变更 | 1500.000000万人民币 | 5000.000000万人民币 | 2016-07-27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 | 2007-09-24~2017-09-23 | 2007-09-24~2037-09-23 | 2016-04-08 |
登记管辖机关变更 | 公路运输 | 无 | 2016-04-08 |
章程变更 | - | 2016-03-31章程备案 | 2016-04-08 |
主要人员变更 | 高慧芳 | 韩向阳 | 2016-04-08 |
股东信息变更 | 韩向阳; | 高慧芳; | 2016-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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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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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慧芳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 | - | - | 79 |
高** | - | 1333****821 | - | - | - | 84 |
01068960600 | - | - | - | 010-6****600 | - | 71 |
联系人共 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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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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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森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2021)沪74民终86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2.28元,由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11-15 |
上海森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王平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0)沪02民终658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海森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02-07 |
上海森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王平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0)沪0113民初3795号 | 一、原告上海森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8885元; 二、原告上海森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259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590元; 三、原告上海森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王平2018年1月19日至2019年1月18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05180元、支付被告王平2019年1月19日至2019年11月6日期间病假工资10564.34元,合计115744.34元,与原告已支付的35000元抵扣之后,原告实际再支付被告80744.34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原告上海森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平医疗费1000元、鉴定费3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交通费2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2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森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10-09 |
上海森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王平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0)沪02民终6588号之一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海森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09-08 |
郑伟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森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沪0115民初46657号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郑伟车辆修理费2000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郑伟车辆修理费88300元、拖车费1400元,合计89700元的70%,计62790元; 三、驳回原告郑伟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4元,减半收取计952元,由原告郑伟负担252元,被告上海森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700元。重新评估费3000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2-01 |
王某某与郑某某、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沪0116民初862号 |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 被告 | 2016-04-26 |
蒋廷友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程天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浙杭民终字第2620号 | 一、撤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4)杭萧民初字第2405号民事判决。 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蒋廷友事故损失87099.75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蒋廷友事故损失677068.57元,合计764168.3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邹承松赔偿蒋廷友事故损失677068.5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蒋廷友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348元,减半收取4674元,由蒋廷友负担870元,邹承松负担1902元,程天亮负担190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32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1032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费;蒋廷友负担400元,蒋廷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来本院办理缴费。(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5-06-27 |
上海森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浙江慷源实业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2)杭桐商初字第1669号 | 被告浙江慷源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森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费1126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5元,由被告浙江慷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15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14-09-12 |
蒋廷友与程天亮、上海森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杭萧民初字第2405号 |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蒋廷友事故损失87099.75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蒋廷友事故损失685888.57元,合计772988.3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邹承松赔偿蒋廷友事故损失685888.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蒋廷友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08元,减半收取10454元(已批准缓交),由蒋廷友负担1932元,程天亮负担4261元,邹承松负担42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 | 被告 | 2014-08-21 |
蒋廷友与程天亮、上海森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3)杭萧民初字第2954号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蒋廷友医疗费损失136900.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8元,减半交纳1519元(已缓交),由程天亮负担911元,邹承松负担6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 | 被告 | 2014-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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