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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 谭传荣
  • 注册资本: 5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1998-08-21
  • 办公地址: 重庆市北部新区金童路9号2幢1-15-6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4

销售专家

7

无角色

4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谭传荣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重庆三峡、三峡燃气、三峡集团
  • 注册资本 5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0万元
  • 英文名 Chongqing Three Gorges Gas (Group)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000007116070792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11607079
  • 曾用名 重庆三峡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00112000034832
  • 登记机关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9-20
  • 营业期限 1998-08-21~
  • 注册地址 重庆市北部新区金童路9号2幢1-15-6
  • 国标行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天然气生产和供应业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燃气、家电/厨电/卫电->热水/卫浴电器->热水器、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沥青、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润滑油
  • 公司简介 本集团公司时一家综合性跨地区跨行业管理程度与技术含量较高的新型企业集团,成立与1998年,注册资本1200万。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2300万,拥有资产总额1.1亿元。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金融中心重庆,重庆重庆市北部新区金童路9号2幢1156,于1998年08月21日在重庆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25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对从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销售:润滑油、沥青、橡胶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建筑装饰装璜材料、天然气设备及灶具、热水器及配件、机电产品、五金交电;天然气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目前团队人数有500人,我公司属于重庆液压制动泵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谭传荣 自然人股东 594.82万元 59.34%
李善春 自然人股东 19922.28万元 40.66%
重庆谭木匠工艺品有限公司 - - 0.00%
重庆康正实业有限公司 - - 0.00%
重庆市万州区巨龙广告有限公司 - - 0.00%
重庆市万州区巨龙实业有限公司 - - 0.00%
重庆市万州区三峡石材开发有限公司 - - 0.00%
重庆市万州区三大食品饮料公司 - - 0.00%
重庆市万县区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0.00%
谭佚男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投资人变更 谭传荣,谭佚男 谭传荣,李善春 2019-09-20
股东信息变更 谭传荣,谭佚男 谭传荣,李善春 2019-09-20
注册资本变更 10000.00 50000.00 2018-06-27
股东信息变更 谭传荣 投资人信息变更 2018-06-27
经营范围变更 对从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下属企业进行管理;销售:润滑油、沥青、橡胶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建筑装饰装璜材料(以上范围皆不含危险化学品)、天然气设备及灶具、热水器及配件、机电产品(不含汽车)、五金交电。**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得经营;国家律、法规规定应而未获审前不得经营** 对从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下属企业进行管理;销售:润滑油、沥青、橡胶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建筑装饰装璜材料(以上范围皆不含危险化学品)、天然气设备及灶具、热水器及配件、机电产品(不含汽车)、五金交电;天然气经营(依法须经审批经营项目,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依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08-03
实收出资变更 7500.0 10000.0 2014-01-23
注册资本变更 7500.00 10000.00 2014-01-23
注册资本变更 4200.00 7500.00 2013-12-30
实收出资变更 4200.0 7500.0 2013-12-30
地址变更 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街2号总商会大厦19-2 重庆市北部新区金童路9号2幢1-15-6 2013-02-08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三会 2013-02-08
主要人员变更 三会 2013-02-08
经营范围变更 - (无)。 2009-07-09
其他事项备案 验资报告 2009-07-09
注册资本变更 3197.60 4200.00 2009-07-09
实收出资变更 3197.600000 4200.000000 2009-07-09
投资人变更 - 自然人股东变更 2009-07-09
股东信息变更 自然人股东变更 2009-07-09
地址变更 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1775号丹阳名居1幢 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街2号总商会大厦19-2 2009-03-25
主要人员变更 三会 2009-03-25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文伟 董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 - - - 023-6****142 - 71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1335****172 cqsx*****3.com - - 83

联系人共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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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文伟 董事 -
冯拥军 董事 -
谭佚男 董事 -
谭传荣 董事长,经理 -

新闻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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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三峡燃气亚美能源 2023-02-25 09:29:42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谭传荣等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1)最高法民申7581号 驳回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谭传荣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 2022-06-23
中建投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王必勤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保证合同纠纷 (2021)京02民初147号 一、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谭传荣、王必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山西通豫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欠付中建投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的租金51834881.72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谭传荣、王必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山西通豫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应付中建投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27713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谭传荣、王必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西通豫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中建投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7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由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谭传荣、王必勤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1-25
中建投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谭传荣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保证合同纠纷 (2021)京02民初146号 一、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谭传荣、王必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山西通豫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欠付中建投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的租金40860814.21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谭传荣、王必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山西通豫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应付中建投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24055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谭传荣、王必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西通豫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中建投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05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由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谭传荣、王必勤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1-21
中建投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王必勤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保证合同纠纷 (2021)京02民初145号之一 准许中建投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1600元,减半收取175800元,由中建投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被告 2021-08-06
北京科宇恒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妮谭传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0)渝民终2179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074元,由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07-26
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博爱三峡益众新能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20)豫01执1301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书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2021-06-30
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三峡能源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股东知情权纠纷 (2021)渝0112民初10198号 驳回原告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05-20
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三峡能源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股东知情权纠纷 (2020)渝0112民初31158号 一、被告重庆三峡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本公司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20年11月3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供原告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查阅、复制,查阅、复制地点为被告重庆三峡能源有限公司办公地点,查阅、复制时间为被告正常营业时间且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二、驳回原告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重庆三峡能源有限公司各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05-14
重庆三峡能源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股东知情权纠纷 (2021)渝01民终3300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元,由重庆三峡能源有限公司负担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05-14
河南惠发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老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豫03执异331号 变更河南惠发实业有限公司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2021-04-2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老城支行与博爱三峡益众新能源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豫03民初46号 一、博爱三峡益众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老城支行剩余本金104773141.60元及利息、罚息(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0月13日期内利息以104773141.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计算。罚息以104773141.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基础上再上浮50%为准从2020年10月14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老城支行对博爱三峡益众新能源有限公司位于博爱县新济路北侧的土地使用权【博国用(2015)第020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谭传荣、王必勤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在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后仍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谭传荣、王必勤清偿前述债务后有权向博爱三峡益众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老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6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博爱三峡益众新能源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谭传荣、王必勤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4-2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洛南支行、洛阳通豫新奥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豫03民初81号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通豫新奥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谭传荣、王必勤银行存款1518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1-04-19
河南德原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博爱三峡益众新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豫08执106号之七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博爱三峡益众新能源有限公司、博爱益达新能源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谭传荣、王必勤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德原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 2021-04-08
陈妮与北京科宇恒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谭传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9)渝05民初5304号 一、被告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妮支付借款本金2804.62万元及利息(以2804.6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妮支付律师费8万元; 三、被告北京科宇恒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谭传荣对被告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陈妮对被告北京科宇恒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观唐东路xxxx层房屋(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xxxx号)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重庆三峡能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被告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陈妮承担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陈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2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陈妮负担13200元,由被告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科宇恒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谭传荣共同负担190000元(被告重庆三峡能源有限公司负担9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3-3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博爱三峡益众新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豫0811执2153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博爱三峡益众新能源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通豫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谭传荣、王必勤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 2021-03-2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洛阳通豫新奥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豫03民初57号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通豫新奥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博爱三峡益众新能源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谭传荣、王必勤银行存款3042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1-03-18
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诉讼费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20)晋05执452号 终结本院(2017)晋05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中关于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三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诉讼费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01-05
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三峡益众新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豫0802民初4480号 冻结被申请人博爱三峡益众新能源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通豫新奥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谭传荣名下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0-12-29
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三峡能源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通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股权转让纠纷 (2020)渝01民初1043号 本案按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 2020-12-14
河南国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洛阳通豫新奥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19)豫0391财保240号之一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洛阳通豫新奥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的交通银行洛阳分行营业部的开户账号413069600018800008776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洛阳通豫新奥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洛阳洛南支行的开户账号17×××81存款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洛阳通豫新奥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的中原银行洛阳分行营业部的开户账号41×××02存款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洛阳通豫新奥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洛龙区太康东路369号A-1幢1-807号{豫(2017)洛阳市不动产权第00519118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0-12-14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21-05-13 (2021)赣民终390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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