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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陈云华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6-10-08
  • 办公地址: 邻水县经开区城南工业园区二区57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无角色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陈云华
  • 经营状态 注销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四川金邻、金邻电子、金邻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11623MA62B53G3G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62B53G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1623000049853
  • 登记机关 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3-14
  • 营业期限 2016-10-08~
  • 注册地址 邻水县经开区城南工业园区二区57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汽车制造业->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专业行业 先进制造->传感器、工具/机械/仪器->仪器仪表元件->传感器、建材/门窗/水电->照明灯具灯饰->照明灯具
  • 公司简介 四川金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6-10-08,注册地址在邻水县经开区城南工业园区二区57号 ,主要从事研发、生产及销售:家用电器、汽车电子产品及元器件(包括线束、灯具、探头、影像系统、传感器)。【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经相关部门行政许可的,在未取得行政许可前不生效,不得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重庆幻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40.00%
江溢 自然人股东 - 15.00%
唐康运 自然人股东 - 45.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唐康运[退出 陈云华[新增 2019-03-14
主要人员变更 卢礼伟 陈云华 2019-03-14
负责人变更 唐康运 陈云华 2019-03-14
章程变更 - 2018-10-23
联络人员变更 邱梅***备案手机:*** 林丽***备案手机:*** 2018-10-23
联络人员变更 邱梅*****备案手机:136****0222 邱梅*****备案手机:139****2881 2017-06-16
联络人员变更 邱梅*****备案手机:139****2881 邱梅*****备案手机:136****0222 2017-06-15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周正会 监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1860****003 - - - 81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 - 0826-****372 - 72

联系人共 5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陈云华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四川金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2021)川1623执795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会将被执行人纳入终本案件库进行管理,定期巡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依法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 2021-07-26
四川金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2021)川1623执794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会将被执行人纳入终本案件库进行管理,定期巡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依法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 2021-07-26
上海平青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金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川1623执946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进入终本案件动态管理库进行管理。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 2021-06-29
上海平青电子有限公司、四川金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川1623执945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进入终本案件动态管理库进行管理。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申请执行人 2021-06-29
乐庭电线工业(常州)有限公司与四川金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2019)川16民初99号 撤销被告四川金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三人重庆幻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抵押行为。 案件受理费201800元,由四川金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4-02
原告乐庭电线工业(常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昌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2019)川16民初100号 撤销被告四川金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三人重庆昌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抵押行为。 案件受理费203264元,由四川金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1-30
温州奥海电气有限公司与四川金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382民初1714号 被告四川金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温州奥海电气有限公司货款529890.64元及利息损失(以529890.64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到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9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四川金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0-14
江苏兴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金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川1623民初919号 一、由被告四川金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兴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8883.0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其中264234.85元货款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21日止;364303.25元货款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21日止;49415.15元货款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21日止;48429.78元货款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21日止;628883.03元货款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兴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10915元,减半收取5457.5元,诉讼保全费4120元,两项合计9577.5元,由被告四川金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099元,原告江苏兴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7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7-31
上海平青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金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川1623民初2772号 由被告四川金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平青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88846.4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从2018年11月17日起以欠款本金488846.45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予以计算至该欠款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8元,由被告四川金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7-30
上海平青电子有限公司与四川金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川1623民初2771号 由被告四川金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平青电子有限公司货款326694.5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从2018年11月17日起以欠款本金326694.50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予以计算至该欠款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20元,由被告四川金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7-30
江苏兴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金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川1623执保104号 予以结案,结案方式为部分保全。 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前的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被申请人 2020-06-30
长春振宇机电成套有限公司与四川金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川1623民初2459号 由被告四川金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长春振宇机电成套有限公司货款1050350.22元,违约金86078.52元。 上述债务,限被告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26元,减半收取756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63元,由被告四川金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4-30
四川宏发继电器有限公司与四川金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19)川1623民初2681号 被告四川金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四川宏发继电器有限公司货款2098135.6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从2019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16元,减半收取12808元,由被告四川金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4-30
随州市众星汽车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川1623执983号之一 本院(2019)川1623执98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四川金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随州市众星汽车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 2020-04-22
随州市众星汽车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川1623执983号 一、划拨、扣留或提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四川金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财产,金额以1600000元为限(详见查封清单)。 二、被执行四川金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冻结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四、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责令四川金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十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04-22
浙江博能汽车电气有限公司、四川金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川1623执803号之一 本院(2019)川1623执80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四川金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浙江博能汽车电气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 2020-03-25
东莞胡连普光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金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川1623民初2351号 被告四川金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胡连普光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459110.89元及资金利息,利息以459110.89为基数自2019年9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本金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7元,由被告四川金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3-25
邻水县恒亚印务社、四川金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19)川1623执833号 一、划拨、扣留或提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四川金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财产,金额以35754.2元为限(详见查封清单)。 二、被执行四川金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冻结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四、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责令四川金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十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03-25
浙江博能汽车电气有限公司、四川金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川1623执803号 一、划拨、扣留或提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四川金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财产,金额以3000000元为限(详见查封清单)。 二、被执行四川金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冻结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四、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责令四川金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十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03-25
重庆欧能德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四川金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川1623执712号之一 本院(2019)川1623执71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四川金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重庆欧能德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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