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
- 法人: 张玉林
- 注册资本: 16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1-07-19
- 办公地址: 天津市北辰区京宝工业园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8
招投标
招标数量
7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玉林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天津中乾、中乾、中乾投资
- 注册资本 16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6000.00万元
- 英文名 Tianjin Zhongqian Invest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201135783213539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7832135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20113000117635
- 登记机关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12-07
- 营业期限 2011-07-19~2031-07-18
- 注册地址 北辰区天津风电产业园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资本市场服务->资本投资服务->资本投资服务
- 专业行业 其他、物流运输->仓储服务、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汽车配件、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环渤海地区经济中心天津,北辰区天津风电产业园,于2011年07月19日在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600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2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对楼宇总部经济项目、工业地产项目、房地产项目、商业项目、工业项目、科技项目、服务业项目投资;物业管理;技术咨询服务;仓储服务;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机电设备、五金交电、汽车配件销售;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天津咨询、投资、加盟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天津闽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3200.00万元 | 20.00% |
上海磊鑫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12800.00万元 | 80.00% |
许先赋 | 自然人股东 | - | 0.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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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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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余谊文; | 姓名:张玉林; | 2022-12-07 |
投资人变更 | 本期实缴出资额:8800.0; | 本期实缴出资额:12800.0; | 2022-12-07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姓名:余谊文; | 姓名:张玉林; | 2022-12-07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余谊文; | 姓名:张玉林; | 2022-12-07 |
股东信息变更 | 本期实缴出资额: 4000.0;出资日期: 2011-07-18 | 空 | 2022-12-07 |
注册资本变更 | 80000.00 | 16000.00 | 2013-11-28 |
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 任职起始日期:2012-06-25; | 任职起始日期:2012-10-22; | 2012-10-22 |
股东信息变更 | 本期实缴出资额:2400.0;出资日期:2011-07-18 | 空 | 2012-10-22 |
法定代表人信息 | 任职起始日期:2012-06-25; | 任职起始日期:2012-10-22; | 2012-10-22 |
法定代表人信息 | 任职起始日期:2012-04-28;姓名:张明文; | 任职起始日期:2012-06-25;姓名:余谊文; | 2012-06-26 |
负责人变更 | 张明文 | 余谊文 | 2012-06-26 |
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 空 | 陈自慧 | 2012-06-26 |
法定代表人信息 | 任职起始日期:2011-07-18;姓名:余谊文; | 任职起始日期:2012-04-28;姓名:张明文; | 2012-05-25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任职起始日期:2011-07-18;姓名:余谊文; | 任职起始日期:2012-04-28;姓名:张明文; | 2012-05-25 |
负责人变更 | 余谊文 | 张明文 | 2012-05-25 |
股东信息变更 | 本期实缴出资额:6400.0; | 本期实缴出资额:8800.0; | 2012-05-25 |
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 陈自慧 | 空 | 2012-05-25 |
经营范围变更 | 对楼宇总部经济项目、工业地产项目、房地产项目、商业项目、工业项目、科技项目、服务业项目投资;物业管理;技术咨询服务;仓储服务(危险化学品除外);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机电设备、五金交电、汽车配件销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 对楼宇总部经济项目、工业地产项目、房地产项目、商业项目、工业项目、科技项目、服务业项目投资;物业管理;技术咨询服务;仓储服务(危险化学品除外);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机电设备、五金交电、汽车配件销售;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 2011-10-11 |
许可信息 | 许可证名称:无许可信息 | 空 | 2011-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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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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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 | - | 8800401*****.com | 022-8****590 | - | 73 |
许先赋 | 经理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 1552****486 | 10954491*****.com | - | - | 83 |
联系人共 1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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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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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谊文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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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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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乾园(重新招标)”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物业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 非住宅物业项目 | 天津 | - | 2021-01-05 |
“津乾园(三次招标)”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物业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 非住宅物业项目 | 天津 | - | 2021-01-05 |
“津乾园”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物业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 非住宅物业项目 | 天津 | - | 2021-01-05 |
“津乾园(三次招标)”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物业管理 非住宅物业项目 | 天津 | - | 2014-09-28 |
“津乾园(重新招标)”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物业管理 非住宅物业项目 | 天津 | - | 2014-09-02 |
“津乾园”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物业管理 非住宅物业项目 | 天津 | - | 2014-08-04 |
“津乾园”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物业管理 非住宅物业项目 | 天津 | - | 2014-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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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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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兴晟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巨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沪02执928号之二 |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晟识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悦喜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昊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美钻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贯宏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竹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许先赋名下位于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XXX号、1402号、1422号房产及地下车库的查封(具体室号详见附件)。 二、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XXX号、1402号、1422号房产及地下车库(具体室号详见附件)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林梅泽(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时起转移给其所有。 三、买受人林梅泽(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07-01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兴晟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巨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沪0101执3472号 | 本院(2016)沪0101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7-01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兴晟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巨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沪0101执3471号 | 本院(2016)沪0101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7-01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兴晟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巨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沪0101执3475号 | 本院(2016)沪0101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7-01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兴晟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巨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沪0101执3474号 | 本院(2016)沪0101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7-01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兴晟钢铁发展有限公、上海巨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沪0101执3476号 | 本院(2016)沪0101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未清偿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7-01 |
天津中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2017)津0113执3126号 |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 冻结被执行人 | 2018-10-02 |
天津中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2017)津0113执3126号之一 | 一、查封被执行人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津G×××××号思威牌汽车、DZQ350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各一辆。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10-02 |
天津中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2017)津0113执3126号之二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10-02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巨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兴晟钢铁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沪0101民初2066号 | 立即冻结被告上海巨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兴晟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叶德银、张秀美、张明文、顾海燕、张林静、林碧玉银行存款人民币18799860元,冻结不足部分,则查封被告上海巨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兴晟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叶德银、张秀美、张明文、顾海燕、张林静、林碧玉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告 | 2018-09-20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巨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兴晟钢铁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沪0101民初2068号 | 立即冻结被告上海巨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兴晟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叶德银、张秀美、张明文、顾海燕、张林静、林碧玉银行存款人民币16989500元,冻结不足部分,则查封被告上海巨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兴晟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叶德银、张秀美、张明文、顾海燕、张林静、林碧玉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告 | 2018-09-20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兴晟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巨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沪0101民初2061号 | 立即冻结被告上海兴晟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巨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叶德银、张秀美、张明文、顾海燕、张林静、林碧玉银行存款人民币26207045.65元,冻结不足部分,则查封被告上海兴晟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巨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叶德银、张秀美、张明文、顾海燕、张林静、林碧玉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告 | 2018-09-20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巨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兴晟钢铁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沪0101民初2064号 | 立即冻结被告上海巨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兴晟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叶德银、张秀美、张明文、顾海燕、张林静、林碧玉银行存款人民币16488871.73元,冻结不足部分,则查封被告上海巨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兴晟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叶德银、张秀美、张明文、顾海燕、张林静、林碧玉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告 | 2018-09-20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兴晟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巨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沪0101民初2063号 | 立即冻结被告上海兴晟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巨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叶德银、张秀美、张明文、顾海燕、张林静、林碧玉银行存款人民币19846220元,冻结不足部分,则查封被告上海兴晟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巨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叶德银、张秀美、张明文、顾海燕、张林静、林碧玉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告 | 2018-09-20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巨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兴晟钢铁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沪0101民初2065号 | 立即冻结被告上海巨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兴晟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叶德银、张秀美、张明文、顾海燕、张林静、林碧玉银行存款人民币18764000元,冻结不足部分,则查封被告上海巨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兴晟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叶德银、张秀美、张明文、顾海燕、张林静、林碧玉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告 | 2018-09-20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兴晟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巨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 | (2017)沪02执928号之一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兴晟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巨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磊鑫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泉州润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德银、张秀美、张明文、顾海燕、张林静、林碧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4346658.65元及逾期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上海兴晟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巨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磊鑫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泉州润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德银、张秀美、张明文、顾海燕、张林静、林碧玉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查封、扣押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上海晟识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虹口区水电路XXX号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房屋(登记证明号为虹XXXXXXXXXXXX)、上海悦喜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虹口区水电路XXX号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房屋(登记证明号为虹XXXXXXXXXXXX)、上海昊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虹口区水电路XXX号XXX室、602室、603室、604室、605室、606室房屋(登记证明号为虹XXXXXXXXXXXX)、上海美钻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虹口区水电路XXX号XXX室、XXX室、XXX室、XXX室房屋(登记证明号为虹XXXXXXXXXXXX)、上海贯宏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虹口区水电路XXX号XXX室、XXX室房屋(登记证明号为虹XXXXXXXXXXXX)、上海竹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虹口区水电路XXX号XXX室房屋(登记证明号为虹XXXXXXXXXXXX)、许先赋名下位于虹口区水电路XXX号XXX室及水电路XXX号地下1层停车位(15个)21、23、28、33、35、37、41、43、45、47、49、51、53、55、57;水电路XXX号XXX室及水电路XXX号地下1层停车位(15个)1、2、4、5、7-17;水电路XXX号XXX室及水电路XXX号地下1层停车位(9个)6、18、19、20、25、27、30-32;水电路XXX号XXX室、XXX室、XXX室房屋(登记证明号为虹XXXXXXXXXXXX) | 被执行人 | 2018-09-20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巨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兴晟钢铁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沪0101民初2067号 | 立即冻结被告上海巨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兴晟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叶德银、张秀美、张明文、顾海燕、张林静、林碧玉银行存款人民币17756375.50元,冻结不足部分,则查封被告上海巨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兴晟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叶德银、张秀美、张明文、顾海燕、张林静、林碧玉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告 | 2018-09-20 |
天津中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7)津0113执795号 | 终结(2016)津0113民初55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06-29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兴晟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巨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165号 | 一、被告上海兴晟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18600000元; 二、被告上海兴晟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截至2015年11月17日的利息人民币1185931.93元、逾期利息人民币3649257.85元及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23435189.7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8.5716‰计算); 三、被告上海兴晟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万元; 四、若被告上海兴晟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还款义务的,则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以分别与被告上海晟识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悦喜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昊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美钻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贯宏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竹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许先赋协议,以登记证明号分别为虹XXXXXXXXXXXX、虹XXXXXXXXXXXX、虹XXXXXXXXXXXX、虹XXXXXXXXXXXX、虹XXXXXXXXXXXX、虹XXXXXXXXXXXX、虹XXXXXXXXXXXX的上海市房地产抵押权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分别在人民币23699000元、24823000元、24357000元、18257000元、9710000元、4523000元、28597000元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最高债权额限度的部分分别归被告上海晟识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悦喜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昊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美钻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贯宏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竹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许先赋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兴晟钢铁发展有限公司清偿;被告上海晟识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悦喜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昊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美钻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贯宏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竹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许先赋在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兴晟钢铁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上海巨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磊鑫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泉州润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德银、张秀美、张明文、顾海燕、张林静、林碧玉对被告上海兴晟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巨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磊鑫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泉州润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德银、张秀美、张明文、顾海燕、张林静、林碧玉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兴晟钢铁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8266.9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1000元,共计人民币714266.94元,由被告上海兴晟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巨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磊鑫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泉州润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晟识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悦喜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昊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美钻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贯宏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竹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许先赋、叶德银、张秀美、张明文、顾海燕、张林静、林碧玉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5-13 |
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余谊文、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津0112民初2344号 | 一、被告余谊文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900000元; 二、被告余谊文自本判决书生效后第八日起以9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余谊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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