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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旺旺家园开发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李玉生
  • 注册资本: 50973.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4-08-06
  • 办公地址: 连云港宋跳开发区振兴路2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11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

招标金额

11,908,572

供应商

1

中标数量

0

中标金额

-

客户

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玉生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旺旺家园、连云港旺旺家园
  • 注册资本 50973.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973.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700765124240D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700765124240D
  • 组织机构代码 76512424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700400003579
  • 登记机关 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5-16
  • 营业期限 2004-08-06~2034-08-05
  • 注册地址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路28号
  • 国标行业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
  • 专业行业 网络/游戏/传媒->互联网络网站->房产网、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
  • 公司简介 连云港房产网-房地产信息门户,网络房产vip全国连锁。买房卖房好帮手。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SAN WANT HOLDINGS LIMITED 外国(地区)企业 - 100.00%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官网联系人 - - wl*****zp.vip - - 72
客服电话 - - - 0518-8****888 - 71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lygww*****tmail.com 0518-8****595 - 74

联系人共 14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李玉生 董事长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连云港旺旺家园居住小区二期防空地下室工程的中标公告 中标公告 防空地下室工程 江苏-连云港 1190.86 2008-04-30

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供应商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1 1 1190.86 2008-04-30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连云港旺旺家园开发有限公司与魏玉龙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排除妨害纠纷 (2021)苏07民终175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6602.26元,由上诉人连云港旺旺家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04-01
836连云港旺旺家园开发有限公司与魏玉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排除妨害纠纷 (2020)苏0791民初836号 一、被告魏玉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搬离非法占用的位于连云港市的一期综合楼一楼东南角房屋,并将房屋恢复原状。 二、被告魏玉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连云港旺旺家园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占用使用费72000元(截止2020年9月20日),2020年9月21日至实际搬离之日按36000/年计算占用使用费。 三、驳回原告连云港旺旺家园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93元,由原告连云港旺旺家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394元,由被告魏玉龙负担5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帐号:1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提交本院随卷移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原告 2020-11-05
王智与连云港旺旺家园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苏0791民初590号 被告连云港旺旺家园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智赔偿金14478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 被告 2019-12-16
王智与连云港旺旺家园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苏07民终3287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王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9-11-06
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连云港旺旺家园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19)苏07民终1716号 一、维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8)苏0706民初8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8)苏0706民初8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连云港旺旺家园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物业管理费2837501.85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32584元(广厦连云港分公司已预交),由旺旺开发公司负担28687元,广厦连云港分公司负担389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584元(旺旺开发公司已预交14975.63元、广厦连云港分公司已预交22968元),由旺旺开发公司负担28687元,广厦连云港分公司负担3897元,双方合计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59.63元,本院退给广厦连云港分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 2019-11-06
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旺旺家园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18)苏0106民初907号 一、被告连云港旺旺家园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2293935.82元; 二、被告连云港旺旺家园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拆除违建费用104120元; 三、被告连云港旺旺家园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元; 四、驳回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32元,由被告连云港旺旺家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加付此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0-28
1876连云港市福旺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旺旺家园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8苏0791民初1876号 一、被告(反诉原告)连云港旺旺家园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反诉被告)连云港市福旺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连云港旺旺家园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完成对其出租房屋顶棚漏水及损坏墙体的维修工作。 三、反诉被告(本诉原告)连云港市福旺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反诉原告(本诉被告)连云港旺旺家园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租金132438元(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连云港市福旺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本诉被告)连云港旺旺家园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4188元(本诉原告已预交),由本诉被告承担13819.35,本诉原告承担368.65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1550(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被告承担1527.62元,反诉原告承担22.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告 2019-09-12
上诉人连云港旺旺家园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19)苏01民终4738号 一、维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6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二、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6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三、驳回连云港旺旺家园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732元,由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840元,由连云港旺旺家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732元,由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840元,由连云港旺旺家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9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9-09-04
连云港旺旺家园开发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福旺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19)苏07民终1250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8元(旺旺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连云港旺旺家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9-08-21
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连云港旺旺家园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7)苏07民终2901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10260元(连云港旺旺家园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连云港旺旺家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8-04-25
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连云港旺旺家园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7)苏0706民初1183号 一、被告连云港旺旺家园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物业管理费为613897.48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260元,其中原告1231元负担,被告负担90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 被告 2017-12-24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21-01-28 (2021)苏07民终175号 排除妨害纠纷 上诉人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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