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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

  • 法人: 杨和昌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09-11-13
  • 办公地址: 广西横县横州镇谢圩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6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杨和昌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东昇、南宁东昇、东昇纸业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Guangxi Nanning Dongsheng Paper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50127697600718F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97600718
  • 曾用名 广西横县嘉宝纸业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50127000013100
  • 登记机关 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2-03
  • 营业期限 2009-11-13~
  • 注册地址 横县横州镇谢圩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纸制品制造->其他纸制品制造
  • 专业行业 其他、百货/厨具/宠物->纸巾纸品湿巾->生活用纸、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青山环城、碧水绕城、绿树融城”的城市风格南宁,南宁横县横州镇谢圩,于2009年11月13日在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4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生产销售生活用纸;销售五金交电、机电设备、纸张和纸浆。,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南宁纸业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蒋贵德 自然人股东 - 5.00%
文天强 - - 3.00%
广西东昇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85.00%
南宁市嘉宝纸业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1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杨雪岸;钟念庆;杨和荣;梁韶;蒋贵德;梁力;霍燕雄; 梁韶;蒋贵德;梁力;霍燕雄;杨雪岸;钟念庆;杨和昌; 2016-02-03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杨和荣 杨和昌 2016-02-03
主要人员变更 杨雪岸;钟念庆;杨和荣;梁韶;蒋贵德;梁力;霍燕雄; 梁韶;蒋贵德;梁力;霍燕雄;杨雪岸;钟念庆;杨和昌; 2016-02-03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蒋贵德:*%;文天强:*%;南宁市嘉宝纸业有限公司:*%;广西东昇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东昇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蒋贵德;南宁市嘉宝纸业有限公司; 2015-05-25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蒋贵德:**;文天强:**;南宁市嘉宝纸业有限公司:***;广西东昇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东昇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蒋贵德;南宁市嘉宝纸业有限公司; 2015-05-25
股东信息变更 蒋贵德:*%;文天强:*%;南宁市嘉宝纸业有限公司:*%;广西东昇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东昇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蒋贵德;南宁市嘉宝纸业有限公司; 2015-05-25
投资人变更 蒋贵德:5%;文天强:3%;南宁市嘉宝纸业有限公司:10%;广西东昇纸业集团有限公司:82%; 广西东昇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蒋贵德;南宁市嘉宝纸业有限公司; 2015-05-25
主要人员变更 杨和荣;梁韶;蒋贵德;文天强;高桂玲; 杨雪岸;钟念庆;杨和荣;梁韶;蒋贵德;梁力;霍燕雄; 2013-10-22
法定代表人变更 蒋贵德 杨和荣 2013-10-22
名称变更变更 广西横县嘉宝纸业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 2013-10-22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杨和荣;梁韶;蒋贵德;文天强;高桂玲; 杨雪岸;钟念庆;杨和荣;梁韶;蒋贵德;梁力;霍燕雄; 2013-10-22
实收出资变更 500.000000 1000.000000 2012-12-28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500.000000 1000.000000 2012-12-28
投资人变更 企业名称: 广西东昇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进东; 出 资 额: 410; 占百分比: 82; 住 所: 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40-1号东方明珠花园1 号楼A座20层2003号房;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A]; 核准日期: 2011-05-04; zch: 450000200025090; 出资方式: 货币; 实缴出资额: 410; 出资时间: 2010-04-08; 余额交付期限: 企业名称: 南宁市嘉宝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贵德; 出 资 额: 50; 占百分比: 10; 住 所: 友谊公路十三公里处(南宁市高岭造纸厂内);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A]; 核准日期: 2011-05-04; zch: 450112200001275; 出资方式: 货币; 实缴出资额: 50; 出资时间: 2010-04-09; 余额交付期限: 企业名称: 广西东昇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和荣; 出 资 额: 410; 占百分比: 82; 住 所: 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40-1号东方明珠花园1 号楼A座20层2003号房;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A]; 核准日期: 2011-12-30; zch: 450000200025090; 出资方式: 货币; 实缴出资额: 410; 出资时间: 2010-04-08; 余额交付期限: ; 委托人: 企业名称: 南宁市嘉宝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贵德; 出 资 额: 50; 占百分比: 10; 住 所: 友谊公路十三公里处(南宁市高岭造纸厂内);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A]; 核准日期: 2011-05-04; zch: 450112200001275; 出资方式: 货币; 实缴出资额: 50; 出资时间: 2010-04-09; 余额交付期限: ; 委托人: 2011-12-30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企业名称: 广西东昇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进东; 出 资 额: ***; 占百分比: **; 住 所: 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号东方明珠花园* 号楼A座**层****号房;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A]; 核准日期: ****-**-**; zch: ***************; 出资方式: 货币; 实缴出资额: ***; 出资时间: ****-**-**; 余额交付期限: 企业名称: 南宁市嘉宝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贵德; 出 资 额: **; 占百分比: **; 住 所: 友谊公路十三公里处(南宁市高岭造纸厂内);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A]; 核准日期: ****-**-**; zch: ***************; 出资方式: 货币; 实缴出资额: **; 出资时间: ****-**-**; 余额交付期限: 企业名称: 广西东昇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和荣; 出 资 额: ***; 占百分比: **; 住 所: 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号东方明珠花园* 号楼A座**层****号房;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A]; 核准日期: ****-**-**; zch: ***************; 出资方式: 货币; 实缴出资额: ***; 出资时间: ****-**-**; 余额交付期限: ; 委托人: 企业名称: 南宁市嘉宝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贵德; 出 资 额: **; 占百分比: **; 住 所: 友谊公路十三公里处(南宁市高岭造纸厂内);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A]; 核准日期: ****-**-**; zch: ***************; 出资方式: 货币; 实缴出资额: **; 出资时间: ****-**-**; 余额交付期限: ; 委托人: 2011-12-30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企业名称: 广西东昇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进东; 出 资 额: 410; 占百分比: 82; 住 所: 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40-1号东方明珠花园1 号楼A座20层2003号房;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A]; 核准日期: 2011-05-04; zch: *****; 出资方式: 货币; 实缴出资额: 410; 出资时间: 2010-04-08; 余额交付期限: 企业名称: 南宁市嘉宝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贵德; 出 资 额: 50; 占百分比: 10; 住 所: 友谊公路十三公里处(南宁市高岭造纸厂内);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A]; 核准日期: 2011-05-04; zch: *****; 出资方式: 货币; 实缴出资额: 50; 出资时间: 2010-04-09; 余额交付期限: 企业名称: 广西东昇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和荣; 出 资 额: 410; 占百分比: 82; 住 所: 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40-1号东方明珠花园1 号楼A座20层2003号房;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A]; 核准日期: 2011-12-30; zch: *****; 出资方式: 货币; 实缴出资额: 410; 出资时间: 2010-04-08; 余额交付期限: ; 委托人: 企业名称: 南宁市嘉宝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贵德; 出 资 额: 50; 占百分比: 10; 住 所: 友谊公路十三公里处(南宁市高岭造纸厂内);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A]; 核准日期: 2011-05-04; zch: *****; 出资方式: 货币; 实缴出资额: 50; 出资时间: 2010-04-09; 余额交付期限: ; 委托人: 2011-12-30
股东信息变更 企业名称: 广西东昇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进东; 出 资 额: ***; 占百分比: **; 住 所: 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号东方明珠花园* 号楼A座**层****号房;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A]; 核准日期: ****-**-**; zch: ***************; 出资方式: 货币; 实缴出资额: ***; 出资时间: ****-**-**; 余额交付期限: 企业名称: 南宁市嘉宝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贵德; 出 资 额: **; 占百分比: **; 住 所: 友谊公路十三公里处(南宁市高岭造纸厂内);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A]; 核准日期: ****-**-**; zch: ***************; 出资方式: 货币; 实缴出资额: **; 出资时间: ****-**-**; 余额交付期限: 企业名称: 广西东昇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和荣; 出 资 额: ***; 占百分比: **; 住 所: 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号东方明珠花园* 号楼A座**层****号房;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A]; 核准日期: ****-**-**; zch: ***************; 出资方式: 货币; 实缴出资额: ***; 出资时间: ****-**-**; 余额交付期限: ; 委托人: 企业名称: 南宁市嘉宝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贵德; 出 资 额: **; 占百分比: **; 住 所: 友谊公路十三公里处(南宁市高岭造纸厂内);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A]; 核准日期: ****-**-**; zch: ***************; 出资方式: 货币; 实缴出资额: **; 出资时间: ****-**-**; 余额交付期限: ; 委托人: 2011-12-30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企业名称: 广州元禾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正锋; 出 资 额: ***; 占百分比: **; 住 所: 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石岗东村美心苑美景楼首层***号;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A]; 核准日期: ****-**-**; zch: *************; 出资方式: 货币; 实缴出资额: ***; 出资时间: ****-**-**; 余额交付期限: 企业名称: 南宁市嘉宝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贵德; 出 资 额: **; 占百分比: **; 住 所: 友谊公路十三公里处(南宁市高岭造纸厂内);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A]; 核准日期: ****-**-**; zch: ***************; 出资方式: 货币; 实缴出资额: **; 出资时间: ****-**-**; 余额交付期限: 企业名称: 广西东昇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进东; 出 资 额: ***; 占百分比: **; 住 所: 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号东方明珠花园* 号楼A座**层****号房;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A]; 核准日期: ****-**-**; zch: ***************; 出资方式: 货币; 实缴出资额: ***; 出资时间: ****-**-**; 余额交付期限: ; 委托人: 企业名称: 南宁市嘉宝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贵德; 出 资 额: **; 占百分比: **; 住 所: 友谊公路十三公里处(南宁市高岭造纸厂内);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A]; 核准日期: ****-**-**; zch: ***************; 出资方式: 货币; 实缴出资额: **; 出资时间: ****-**-**; 余额交付期限: ; 委托人: 2011-05-04
股东信息变更 企业名称: 广州元禾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正锋; 出 资 额: 450; 占百分比: 90; 住 所: 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石岗东村美心苑美景楼首层115号;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A]; 核准日期: 2010-04-29; zch: *****61; 出资方式: 货币; 实缴出资额: 450; 出资时间: 2010-04-08; 余额交付期限: 企业名称: 南宁市嘉宝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贵德; 出 资 额: 50; 占百分比: 10; 住 所: 友谊公路十三公里处(南宁市高岭造纸厂内);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A]; 核准日期: 2010-04-29; zch: *****; 出资方式: 货币; 实缴出资额: 50; 出资时间: 2010-04-09; 余额交付期限: 企业名称: 广西东昇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进东; 出 资 额: 410; 占百分比: 82; 住 所: 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40-1号东方明珠花园1 号楼A座20层2003号房;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A]; 核准日期: 2011-05-04; zch: *****; 出资方式: 货币; 实缴出资额: 410; 出资时间: 2010-04-08; 余额交付期限: ; 委托人: 企业名称: 南宁市嘉宝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贵德; 出 资 额: 50; 占百分比: 10; 住 所: 友谊公路十三公里处(南宁市高岭造纸厂内);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A]; 核准日期: 2011-05-04; zch: *****; 出资方式: 货币; 实缴出资额: 50; 出资时间: 2010-04-09; 余额交付期限: ; 委托人: 2011-05-04
投资人变更 企业名称: 广州元禾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正锋; 出 资 额: 450; 占百分比: 90; 住 所: 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石岗东村美心苑美景楼首层115号;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A]; 核准日期: 2010-04-29; zch: 4401262014061; 出资方式: 货币; 实缴出资额: 450; 出资时间: 2010-04-08; 余额交付期限: 企业名称: 南宁市嘉宝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贵德; 出 资 额: 50; 占百分比: 10; 住 所: 友谊公路十三公里处(南宁市高岭造纸厂内);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A]; 核准日期: 2010-04-29; zch: 450112200001275; 出资方式: 货币; 实缴出资额: 50; 出资时间: 2010-04-09; 余额交付期限: 企业名称: 广西东昇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进东; 出 资 额: 410; 占百分比: 82; 住 所: 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40-1号东方明珠花园1 号楼A座20层2003号房;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A]; 核准日期: 2011-05-04; zch: 450000200025090; 出资方式: 货币; 实缴出资额: 410; 出资时间: 2010-04-08; 余额交付期限: ; 委托人: 企业名称: 南宁市嘉宝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贵德; 出 资 额: 50; 占百分比: 10; 住 所: 友谊公路十三公里处(南宁市高岭造纸厂内);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A]; 核准日期: 2011-05-04; zch: 450112200001275; 出资方式: 货币; 实缴出资额: 50; 出资时间: 2010-04-09; 余额交付期限: ; 委托人: 2011-05-04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0771-****000 - 71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2019、2020 - - 1764601*****.com 0771-****219 - 74
蒋贵德 副董事长 - - - - 79

联系人共 12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蒋贵德 副董事长 -
梁力 总经理 -
杨雪岸 董事 -
梁韶 副总经理 -
钟念庆 副总经理 -
杨和昌 董事长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广西振鸿宇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桂0127民初2594号 一、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广西振鸿宇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091060.44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广西振鸿宇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80102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广西振鸿宇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违约金346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西振鸿宇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6 本诉案件受理费3166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西振鸿宇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166元,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负担1849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55元,减半收取37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西振鸿宇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42元,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负担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2-11-05
广西恒通物流有限公司、广西投资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0)桂0103民初19628号 准许原告广西恒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投资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南宁简约酒店有限公司、杨和荣、杨鸣、叶丽丹、亿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百色瑞达纸业有限公司、广西贵港东昇纸业有限公司、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9658元,由原告广西恒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9829元,余款9829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广西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2021-11-19
广西东昇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桂01民辖终93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20-12-23
广西振鸿宇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桂0127民初4080号 一、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广西振鸿宇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676821.12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广西振鸿宇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80102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广西振鸿宇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违约金3460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诉案件受理费31663元,减半收取1583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西振鸿宇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882元,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负担89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55元,减半收取37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西振鸿宇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42元,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负担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0-12-08
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南宁市嘉宝纸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桂0127民初3587号 准许原告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被告 2020-12-07
南宁市博来特纸业有限公司、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桂0103执6359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执行 - 2020-11-27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广西恒大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桂0102民初2282号 一、被告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374930.17元; 二、被告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支付利息(计算方式:1、截止至2018年3月6日的利息115591.67元、复利63358.60元、罚息677341.01元,合计856291.28元;2、从2018年3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三、被告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支付公告费700元; 四、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告广西恒大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恒大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告杨和荣、龙敏华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担保金额1800万元为限)。被告杨和荣、龙敏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如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有权就被告舒春松、余丽敏所有的位于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玉华路99号大中玉府金座1-7号、201-207号、401-407号房产【玉他项权证号:玉房他证玉山县字第××号】及上述房产的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玉他项(2015)第037号】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担保金额4000万元为限)。 案件受理费48419元,由被告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广西恒大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杨和荣、龙敏华、舒春松、余丽敏共同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0-11-17
杨和荣、广西横县桂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桂01民辖终174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20-01-03
姚克森与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6)桂0127民初1134号 一、被告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姚克森支付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拖欠的工资共计6143.8元; 二、被告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姚克森加付赔偿金2694.95元; 三、被告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姚克森支付经济补偿3941.18元; 四、驳回原告姚克森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9-12-23
姚雄能与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6)桂0127民初1133号 一、被告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姚雄能支付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拖欠的工资共计6663.8元; 二、被告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姚雄能加付赔偿金3143.42元; 三、被告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姚雄能支付经济补偿1762.81元; 四、驳回原告姚雄能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9-12-23
雷锡富与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6)桂0127民初1139号 一、被告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雷锡富支付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拖欠的工资共计10649.39元; 二、被告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雷锡富加付赔偿金4947.75元; 三、被告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雷锡富支付经济补偿5967.24元; 四、驳回原告雷锡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9-12-23
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吴玮彬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7)桂01民终989号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7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7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上诉人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无需向被上诉人吴玮彬加付拖欠2015年8月至10月工资的赔偿金1921.9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预交),由上诉人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上诉人吴玮彬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9-12-23
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谢国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7)桂01民终988号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7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7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上诉人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无需向被上诉人谢国帅加付拖欠2015年8月至10月工资的赔偿金4521.57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预交),由上诉人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上诉人谢国帅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9-12-23
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吴积才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7)桂01民终339号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7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7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上诉人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无需向被上诉人吴积才加付拖欠2015年8月至10月工资的赔偿金3370.03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预交),由上诉人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上诉人吴积才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9-12-23
闭周松与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6)桂0127民初1136号 一、被告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闭周松支付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拖欠的工资共计6446.64元; 二、被告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闭周松加付赔偿金2846.37元; 三、被告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闭周松支付经济补偿3708.36元; 四、驳回原告闭周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9-12-23
吴积才与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6)桂0127民初1138号 一、被告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吴积才支付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拖欠的工资共计7994.03元; 二、被告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吴积才加付赔偿金3370.03元; 三、被告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吴积才支付经济补偿10055.84元; 四、驳回原告吴积才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9-12-23
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闭周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7)桂01民终338号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7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7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上诉人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无需向被上诉人闭周松加付拖欠2015年8月至10月工资的赔偿金2846.37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预交),由上诉人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上诉人闭周松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9-12-23
贵港市新泰来贸易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桂0127民初997号 一、被告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付给原告贵港市新泰来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10094.79元; 二、被告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贵港市新泰来贸易有限公司利息(利息的计算:以210094.79元为本金基数,从2016年9月3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年利率6%计算)。 案件受理费2273元,减半收取1137元,由被告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9-12-23
吴玮彬与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6)桂0127民初1137号 一、被告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吴玮彬支付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拖欠的工资共计4597.80元; 二、被告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吴玮彬加付赔偿金1921.95元; 三、被告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吴玮彬支付经济补偿6228.28元; 四、驳回原告吴玮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9-12-23
谢国帅与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6)桂0127民初1135号 一、被告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谢国帅支付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拖欠的工资共计11567元; 二、被告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谢国帅加付赔偿金4521.57元; 三、被告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谢国帅支付经济补偿5581.20元; 四、驳回原告谢国帅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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