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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医美吉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法人: 孙振文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9-06-24
  • 办公地址: 通化市金厂镇修正路36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8

无角色

9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孙振文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医美吉化妆品、吉林医美吉、医美吉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205016869970438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86997043
  • 曾用名 吉林修正化妆品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20500000013052
  • 登记机关 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6-25
  • 营业期限 2009-06-24~2029-06-23
  • 注册地址 通化市修正路36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纺织、服装及日用品专门零售->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
  • 专业行业 美妆/个护/洗漱->化妆彩妆工具->化妆品、美妆/个护/洗漱->护肤美肤保养->护肤品、保健/药品/医疗->计生成人用品->卫生巾、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香精香料
  • 公司简介 吉林修正化妆品有限公司诚聘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郑志强 自然人股东 - 20.00%
李选锋 - - 0.00%
李选峰 自然人股东 - 40.00%
孙振文 - - 0.00%
刘鸣金 自然人股东 - 40.00%
修涞贵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负责人变更 李选峰 孙振文 2021-06-25
章程变更 - 1 2021-06-25
董事监事经理变更 姓名:黄聪,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李选峰,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李选峰,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姓名:孙振文,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总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孙振文,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黄聪,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2021-06-25
主要人员变更 姓名:黄聪,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李选峰,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李选峰,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姓名:孙振文,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总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孙振文,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黄聪,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2021-06-25
股东信息变更 股东(发起人)名称:孙振文,证件(照)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照)号码:******,认缴出资额:100万,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认缴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2029-12-31, 股东(发起人)名称:刘鸣金,证件(照)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照)号码:******,认缴出资额:40万,币种:,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认缴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2029-12-30,股东(发起人)名称:郑志强,证件(照)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照)号码:******,认缴出资额:20万,币种:,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认缴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2029-12-30,股东(发起人)名称:李选锋,证件(照)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照)号码:******,认缴出资额:40万,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认缴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2029-12-31, 2018-08-10
企业类型id(变更) 1151 1130 2018-08-10
股东发起人变更 股东(发起人)名称:孙振文,证件(照)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照)号码:******,认缴出资额:100万,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认缴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2029-12-31, 股东(发起人)名称:刘鸣金,证件(照)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照)号码:******,认缴出资额:40万,币种:,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认缴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2029-12-30,股东(发起人)名称:郑志强,证件(照)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照)号码:******,认缴出资额:20万,币种:,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认缴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2029-12-30,股东(发起人)名称:李选锋,证件(照)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照)号码:******,认缴出资额:40万,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认缴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2029-12-31, 2018-08-10
负责人变更 孙振文 李选峰 2018-08-10
主要人员变更 姓名:黄聪,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孙振文,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姓名:黄聪,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李选锋,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2018-08-10
企业类型变更 1151 1130 2018-08-10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姓名:黄聪,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孙振文,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姓名:黄聪,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李选锋,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2018-08-10
股东信息变更 股东(发起人)名称:孙振文,证件(照)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照)号码:******,认缴出资额:1000万,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认缴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2029-12-31, 股东(发起人)名称:孙振文,证件(照)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照)号码:******,认缴出资额:100万,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认缴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2029-12-31, 2018-03-28
注册资本(金)变更 1000 100 2018-03-28
股东发起人变更 股东(发起人)名称:孙振文,证件(照)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照)号码:******,认缴出资额:1000万,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认缴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2029-12-31, 股东(发起人)名称:孙振文,证件(照)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照)号码:******,认缴出资额:100万,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认缴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2029-12-31, 2018-03-28
注册资本变更 1000.00 100.00 2018-03-28
股东发起人变更 股东(发起人)名称:孙振文,证件(照)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照)号码:******,认缴出资额:100万,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认缴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2009-05-08 股东(发起人)名称:孙振文,证件(照)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照)号码:******,认缴出资额:1000万,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认缴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2029-12-31 2017-04-27
股东信息变更 股东(发起人)名称:孙振文,证件(照)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照)号码:******,认缴出资额:100万,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认缴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2009-05-08, 股东(发起人)名称:孙振文,证件(照)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照)号码:******,认缴出资额:1000万,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认缴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2029-12-31, 2017-04-27
注册资本(金)变更 100 1000 2017-04-27
注册资本变更 100.00 1000.00 2017-04-27
负责人变更 修远 孙振文 2017-02-06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1776****853 3447430*****.com - - 86
043185161413 - - - 0431-8****413 - 72
贾** - - - 0435-****338 - 72

联系人共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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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孙振文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吉林医美吉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傅家胜、湖南嘉多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吉0502民初404号 一、被告傅家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吉林医美吉化妆品有限公司货款200017.7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0017.77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18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7.00元,保全费1951.00元,合计4748.00元,由原告负担1424.00元,被告傅家胜负担332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06-25
吉林医美吉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傅家胜、湖南嘉多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吉0502执保42号 部分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申请人 2021-04-26
苏州清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医美吉化妆品有限公司、修正药业集团日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0507民初5125号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被告 2020-12-11
许昌市建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吉林医美吉化妆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行政非诉执行 (2020)豫1003执恢526号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吉林医美吉化妆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40000.00元及滞纳金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11-30
苏州清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医美吉化妆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服务合同纠纷 (2020)苏0507执1863号之一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终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二份 被告 2020-11-30
吉林医美吉化妆品有限公司、孙振文与上海彩轩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0)吉民申1068号 驳回吉林医美吉化妆品有限公司、孙振文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 2020-11-12
苏州清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医美吉化妆品有限公司、修正药业集团日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服务合同纠纷 (2019)苏0507民初5125号 一、被告吉林医美吉化妆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清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0万元及利息(以26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苏州清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35668元,由原告苏州清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承担2100元,由被告吉林医美吉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33568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38144)。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向上诉人催交)。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 被告 2020-08-28
上海彩轩商贸有限公司与吉林医美吉化妆品有限公司、孙振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吉0502执3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申请执行人 2020-07-30
上海彩轩商贸有限公司与吉林医美吉化妆品有限公司、孙振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9)吉0502民初467号 一、被告吉林医美吉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上海彩轩商贸有限公司欠款3035237.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41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吉林医美吉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3-18
上海彩轩商贸有限公司孙振文吉林医美吉化妆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9)吉05民终941号之一 一、维持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9)吉0502民初4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9)吉0502民初4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孙振文在减资900万元的范围内对医美吉公司欠上海彩轩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被上诉人孙振文在其他案件中已实际履行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部分,不再承担。 一审案件受理费15541元(减半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16275元,由吉林医美吉化妆品有限公司、孙振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0-03-13
上海彩轩商贸有限公司孙振文吉林医美吉化妆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9)吉05民终941号 一、维持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9)吉0502民初4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9)吉0502民初4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孙振文在减资900万元的范围内对医美吉公司欠上海彩轩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被上诉人孙振文在其他案件中已实际履行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部分,不再承担。 一审案件受理费15541元(减半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16275元,由吉林医美吉化妆品有限公司、孙振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9-11-27
金华市喜士多商贸有限公司与吉林医美吉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吉0502民初174号 驳回原告金华市喜士多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5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喜士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8-06
金华市喜士多商贸有限公司与吉林医美吉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吉05民终618号 准许金华市喜士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36元,减半收取2518元,由上诉人金华市喜士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18-08-06
金华市喜士多商贸有限公司与吉林医美吉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浙0702民初9770号 驳回被告吉林医美吉化妆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8-05
孙视妍与吉林医美吉化妆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7)吉0502民初3111号 一、被告吉林医美吉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768.34元,二倍工资17683.4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4-29
宋哲与吉林医美吉化妆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7)吉0502民初3110号 一、被告吉林医美吉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宋哲经济补偿金3848.16元。 二、驳回原告宋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吉林医美吉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4-29
何古达与吉林医美吉化妆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7)吉0502民初3112号 一、被告吉林医美吉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何古达经济补偿金5294.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吉林医美吉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4-29
许昌市建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吉林医美吉化妆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17)豫1003执恢183号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吉林医美吉化妆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40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7-12-02
许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吉林修正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其他行政行为 (2016)豫1023行审28号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作出的《许县工商处字(2015)第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决定:罚款40000元及滞纳金 - 201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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