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 法人: 邓曼
- 注册资本: 147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1-07-27
- 办公地址: 深圳市 龙岗区 信挚科技园 信挚工业园i栋601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4
销售专家
5
人力资源专家
1
无角色
12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3次
中标金额
1,311,430元
客户
3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邓曼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广东万春堂、万春堂、万春堂医药
- 注册资本 147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Guangdong Wanchuntang Pharmaceutical Chain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4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30073109360XH
- 纳税人识别号 9144030073109360XH
- 组织机构代码 73109360X
- 曾用名 深圳市合丹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301103441825
-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10-09
- 营业期限 2001-07-27~
- 注册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长江埔路49号京铁工业园(L型厂房)D栋401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中药批发
- 专业行业 保健/药品/医疗->医药药品药剂->药品、保健/药品/医疗->医药药品药剂->中药饮片、保健/药品/医疗->生物医药->中药饮片、保健/药品/医疗->生物医药->中成药、保健/药品/医疗->医院医疗服务->连锁药店、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食品/酒水/零食->零食干果坚果->话梅、食品/酒水/零食->饮料/饮用水->饮料
- 公司简介 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原深圳市合丹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7月, 注册资金1000万元。具有深圳市首批大病统筹医保药店和抗排斥抗肿瘤药品经营资质,是深圳市药师协会副会长单位,深圳市药品零售流通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曾获“深圳市信誉好商店”、“ 深圳质量信誉保证企业“、“深圳市社保局AA+级信用单位、2003年度“市民满意药店”,广东省药品GSP认证单位,中国连锁药店百强企业。 旗下在营连锁药店100余家,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80余家,主要分布在深圳市罗湖、福田、南山、宝安、龙岗、龙华等区域,主要经营中药饮片、中成药、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化学药制剂等。拥有专业的执业药师队伍,坚持以“专业、健康、便利”的经营理念,扎根社区,服务居民,打造了市民放心满意的连锁药店。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魏新花 | - | - | 0.00% |
高智宇 | - | - | 0.00% |
阚瑜 | - | - | 0.00% |
长沙全涂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0% |
钟东明 | - | - | 0.00% |
温丽珍 | - | - | 0.00% |
深圳市合丹物流有限公司 | - | - | 100.00% |
深圳市合丹医药有限公司 | - | - | 100.00% |
深圳市万春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 | - | 100.00% |
廖彪 | - | - | 0.00% |
廖克雄 | - | - | 0.00% |
叶建中 | - | - | 0.00% |
刘春花 | - | - | 0.00% |
共 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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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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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文件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 许可文件名称:《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 许可文件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 许可文件名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许可文件名称:《食品流通许可证》 | 许可文件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 | 2024-04-15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环城南路信挚工业园i栋601室 | 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长江埔路49号京铁工业园(L型厂房)D栋401 | 2024-04-15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文件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 许可文件名称:《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 许可文件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 许可文件名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许可文件名称:《食品流通许可证》 | 许可文件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 | 2024-04-15 |
地址变更 |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环城南路信挚工业园i栋601室 | 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长江埔路49号京铁工业园(L型厂房)D栋401 | 2024-04-15 |
章程备案 | 2023-02-10 | 2024-04-11 | 2024-04-15 |
一般经营项目 | 一类医疗器械及实施备案品种的销售;日用百货、日用品、卫生用品、化妆品的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会议展览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金融、证券、保险、银行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限制的项目);计算机系统、软件的上门维护;为连锁企业提供管理服务;滋补中药材的销售;初级农产品的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电子烟雾化器(非烟草制品、不含烟草成分)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一类医疗器械及实施备案品种的销售;日用百货、日用品、卫生用品、化妆品的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会议展览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金融、证券、保险、银行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限制的项目);计算机系统、软件的上门维护;为连锁企业提供管理服务;滋补中药材的销售;初级农产品的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3-03-15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类医疗器械及实施备案品种的销售;日用百货、日用品、卫生用品、化妆品的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会议展览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金融、证券、保险、银行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限制的项目);计算机系统、软件的上门维护;为连锁企业提供管理服务;滋补中药材的销售;初级农产品的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电子烟雾化器(非烟草制品、不含烟草成分)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一类医疗器械及实施备案品种的销售;日用百货、日用品、卫生用品、化妆品的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会议展览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金融、证券、保险、银行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限制的项目);计算机系统、软件的上门维护;为连锁企业提供管理服务;滋补中药材的销售;初级农产品的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3-03-15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文件名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许可文件名称:《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 许可文件名称:《食品流通许可证》 许可文件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 许可文件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 | 许可文件名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许可文件名称:《食品流通许可证》 许可文件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 许可文件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 许可文件名称:《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 | 2023-03-15 |
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文件名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许可文件名称:《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 许可文件名称:《食品流通许可证》 许可文件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 许可文件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 | 许可文件名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许可文件名称:《食品流通许可证》 许可文件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 许可文件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 许可文件名称:《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 | 2023-03-15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类医疗器械及实施备案品种的销售;日用百货、日用品、卫生用品、化妆品的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会议展览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金融、证券、保险、银行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限制的项目);计算机系统、软件的上门维护;为连锁企业提供管理服务;滋补中药材的销售;初级农产品的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电子烟雾化器(非烟草制品、不含烟草成分)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一类医疗器械及实施备案品种的销售;日用百货、日用品、卫生用品、化妆品的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会议展览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金融、证券、保险、银行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限制的项目);计算机系统、软件的上门维护;为连锁企业提供管理服务;滋补中药材的销售;初级农产品的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3-03-15 |
章程备案 | 2021-09-24 | 2023-02-10 | 2023-03-15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21-09-24 |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变更 | 2021-09-13 | 2021-09-24 | 2021-09-24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1000万人民币 | 1470万人民币 | 2021-09-24 |
章程备案 | 2021-09-13 | 2021-09-24 | 2021-09-24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深圳市万春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1000(万元),比例100%, | 长沙全涂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1470(万元),比例100%,中国 | 2021-09-24 |
投资人变更 | 深圳市万春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1000.0(万元)100.00% | 长沙全涂科技有限公司1470.0(万元)100.00% | 2021-09-24 |
股东信息变更 | 深圳市万春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1000(万元),比例100%, | 长沙全涂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1470(万元),比例100%,中国 | 2021-09-24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1000,156 | 1470,156 | 2021-09-24 |
其他事项备案 | 深圳市万春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出资额1000(万元),出资比例100%, | 长沙全涂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出资额1470(万元),出资比例100%,中国 | 2021-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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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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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中海关 | 4403960RG1 | 2020-04-09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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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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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 | 董事长 | - | 3359831*****.com | 0755-2****058 | - | 8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 | - | - | gdwctyy*****3.com | 0755-2****058 | - | 73 |
欧道明 | 董事,总经理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21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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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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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曼 | 董事长 | - |
谢田清 | 董事 | - |
陈美兰 | 董事 | - |
陈镇强 | 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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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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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长江埔路49号京铁工业园宿舍楼404,419,426,434招商项目中商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招商项目 | 广东-深圳 | - | 2024-04-26 |
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长江埔路49号京铁工业园宿舍楼404,419,426,434招商项目中商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 | 广东-深圳 | - | 2024-04-23 |
天佑京铁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长江埔路49号京铁工业园L型四层南部厂房及宿舍出租的招商公告招商项目中商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厂房及宿舍出租 | 广东-深圳 | - | 2024-04-23 |
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长江埔路49号京铁工业园宿舍楼五层3间招商项目中商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招商项目 | 广东-深圳 | - | 2024-04-19 |
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长江埔路49号京铁工业园宿舍楼五层3间招商项目中商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招商项目 | 广东-深圳 | - | 2024-03-25 |
深圳市南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为重点优抚对象送药服务药品采购项目(重新招标)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送药服务药品 | 广东-深圳 | 32.96 | 2023-12-08 |
深圳市南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重点优抚对象送药服务项目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送药服务项目 | 广东-深圳 | 29.68 | 2022-09-27 |
深圳实验学校坂田初中部医务室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医疗设备 | 广东-深圳 | - | 2021-12-03 |
购销合同 | 中标公告 | 驱蚊花露水 抑菌乳膏 神农镇痛膏 贴盒 医用胶带卷 创可贴 防护 医用口罩 艾灸贴 红霉素软膏 酒精消毒液 医用棉签 卷袋 洗手液 晕车贴 | 广东-深圳 | - | 2021-07-27 |
福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2021年度送药送健康活动项目的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送药送健康活动项目 | 广东-深圳 | 63.90 | 2021-07-13 |
应急(保健)药箱采购结果信息公开 | 中标公告 | - | 广东-深圳 | - | 2020-11-24 |
福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2020年度送药送健康活动项目的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送药送健康活动项目 | 广东-深圳 | - | 2020-07-28 |
深圳燃气防疫物资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公告 | 中标公告 | 红外线测温仪 口罩 燃气防疫物资 | 广东-深圳 | 4.60 | 2020-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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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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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实验学校 | 1 | 1 | - | 2021-12-03 |
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 1 | 1 | - | 2020-11-24 |
3 |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 | 1 | 4.60 | 2020-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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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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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东梅与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医院分店、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303民初13937号 | 一、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医院分店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邹东梅退还货款11520元并支付赔偿金34560元。 二、原告邹东梅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医院分店退还“粤抗1号”无糖凉茶675瓶。如原告邹东梅未如数退还前述产品,尚未退还部分按照每瓶16元的价格抵扣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医院分店应退还的货款。 三、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医院分店的前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2元,由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医院分店及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负担。以上费用原告已经预交,二被告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14 |
王永华与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园山庄分店、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303民初13946号 | 一、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园山庄分店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永华退还货款3840元并支付赔偿金11520元。 二、原告王永华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园山庄分店退还“粤抗1号”无糖凉茶188瓶。如原告王永华未如数退还前述产品,尚未退还部分按照每瓶16元的价格抵扣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园山庄分店应退还的货款。 三、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园山庄分店的前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元,由二被告负担。以上费用原告已经预交,二被告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14 |
申红平与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医院分店、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303民初13938号 | 一、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医院分店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申红平退还货款7680元。 二、原告申红平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医院分店退还“粤抗1号”无糖凉茶480瓶。如原告申红平未如数退还前述产品,尚未退还部分按照每瓶16元的价格抵扣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医院分店应退还的货款。 三、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医院分店的前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申红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8元,由原告申红平负担426元,由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医院分店及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负担142元。以上费用原告已经预交,二被告负担之数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14 |
申红平与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田贝一路留医部分店、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303民初13939号 | 一、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田贝一路留医部分店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申红平退还货款7680元并支付赔偿金23040元。 二、原告申红平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田贝一路留医部分店退还“粤抗1号”无糖凉茶456瓶。如原告申红平未如数退还前述产品,尚未退还部分按照每瓶16元的价格抵扣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田贝一路留医部分店应退还的货款。 三、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田贝一路留医部分店的前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6元,由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田贝一路留医部分店及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负担。以上费用原告已经预交,二被告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14 |
王永华与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园山庄分店、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303民初13947号 | 一、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园山庄分店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永华退还货款11520元。 二、原告王永华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园山庄分店退还“粤抗1号”无糖凉茶720瓶。如原告王永华未如数退还前述产品,尚未退还部分按照每瓶16元的价格抵扣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园山庄分店应退还的货款。 三、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园山庄分店的前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王永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2元,由原告负担714元,二被告负担238元。以上费用原告已经预交,二被告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14 |
李杨与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田贝一路留医部分店、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303民初13945号 | 一、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田贝一路留医部分店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杨退还货款7680元。 二、原告李杨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田贝一路留医部分店退还“粤抗1号”无糖凉茶480瓶。如原告李杨未如数退还前述产品,尚未退还部分按照每瓶16元的价格抵扣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田贝一路留医部分店应退还的货款。 三、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田贝一路留医部分店的前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李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8元,由原告负担426元,二被告负担142元。以上费用原告已经预交,二被告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14 |
张新瑜与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田贝一路留医部分店、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303民初13941号 | 一、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田贝一路留医部分店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新瑜退还货款人民币5760元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7280元。 二、原告张新瑜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田贝一路留医部分店退还“粤抗1号”无糖凉茶319瓶。如原告张新瑜未如数退还前述产品,尚未退还部分按照每瓶人民币16元的价格抵扣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田贝一路留医部分店应退还的货款。 三、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田贝一路留医部分店的前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6元,由二被告负担。以上费用原告已经预交,二被告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14 |
申红平与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医院分店、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303民初13940号 | 一、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医院分店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申红平退还货款5760元。 二、原告申红平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医院分店退还“粤抗1号”无糖凉茶360瓶。如原告申红平未如数退还前述产品,尚未退还部分按照每瓶16元的价格抵扣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医院分店应退还的货款。 三、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医院分店的前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申红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元,由原告申红平负担282元,由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医院分店及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负担94元。以上费用原告已经预交,二被告负担之数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14 |
李杨与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田贝一路留医部分店、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303民初13944号 | 一、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田贝一路留医部分店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杨退还货款5760元。 二、原告李杨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田贝一路留医部分店退还“粤抗1号”无糖凉茶360瓶。如原告李杨未如数退还前述产品,尚未退还部分按照每瓶16元的价格抵扣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田贝一路留医部分店应退还的货款。 三、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田贝一路留医部分店的前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李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元,由原告负担282元,二被告负担94元。以上费用原告已经预交,二被告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14 |
张新瑜与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田贝一路留医部分店、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303民初13942号 | 一、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田贝一路留医部分店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新瑜退还货款人民币5760元。 二、原告张新瑜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田贝一路留医部分店退还“粤抗1号”无糖凉茶480瓶。如原告张新瑜未如数退还前述产品,尚未退还部分按照每瓶人民币16元的价格抵扣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田贝一路留医部分店应退还的货款。 三、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田贝一路留医部分店的前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张新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8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426元,二被告负担人民币142元。以上费用原告已经预交,二被告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人民币1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14 |
张元与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医院分店、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303民初13943号 | 一、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医院分店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元退还货款人民币5760元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7280元。 二、原告张元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医院分店退还“粤抗1号”无糖凉茶329瓶。如原告张元未如数退还前述产品,尚未退还部分按照每瓶人民币16元的价格抵扣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医院分店应退还的货款。 三、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医院分店的前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6元,由二被告负担。以上费用原告已经预交,二被告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14 |
李杨与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田贝一路留医部分店、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303民初10172号 | 一、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田贝一路留医部分店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杨退还货款5760元并支付赔偿金17280元。 二、原告李杨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田贝一路留医部分店退还“粤抗1号”无糖凉茶288瓶。如原告李杨未如数退还前述产品,尚未退还部分按照每瓶16元的价格抵扣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田贝一路留医部分店应退还的货款。 三、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田贝一路留医部分店的前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2元,由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田贝一路留医部分店及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负担。以上费用原告已经预交,二被告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24 |
刘文红与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南水分店、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305民初4262号 | 准许原告刘文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免予收取 | 被告 | 2020-09-22 |
陈历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粤0303执6984号 | (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0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次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43元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0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 被执行人 | 2019-12-04 |
杨林茂与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乐城分店、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0307民初11235号 | 一、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乐城分店、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向原告杨林茂返还购物款840元,原告杨林茂应同时向被告返还涉案的商品(不能返还的,应按购买价格抵扣相应货款); 二、驳回原告杨林茂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乐城分店、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杨林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0-25 |
陈明江、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东门药店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粤民再302号 | 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3863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申诉人 | 2017-12-15 |
陈明江与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东门药店、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粤民申2825号 | 驳回陈明江的再审申请 | 被申请人 | 2017-07-11 |
陈明江、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东门药店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粤民抗118号 |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被申诉人 | 2017-05-27 |
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东门药店、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等与陈历荣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粤民申4520号 | 驳回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东门药店、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再审申请人 | 2016-11-30 |
陈明江与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彩福药店、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粤民申4407号 | 驳回陈明江的再审申请 | 被申请人 | 2016-11-30 |
共 2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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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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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 | 粤326296 | 2020-06-22 | 2021-12-20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 | 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150447号 | 2020-05-20 | -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 | (粤)—非经营性—2020—0038 | 2020-03-06 | 2025-03-05 |
药品经营企业 | 粤BA7550100 | 2020-01-19 | 2025-01-18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JY14403070780341 | 2018-10-16 | 2023-10-15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 | (粤)—非经营性—2015—0073 | 2015-04-23 | 2020-04-22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 | (粤)-非经营性-2015-0073 | 2015-04-23 | 2020-04-22 |
GSP认证 | B-GD-14-147 | 2014-12-31 | 2019-12-30 |
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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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
网站首页 | 域名 |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 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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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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