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双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 葛厚利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7-02-13
-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堡街道鑫运时代金座6-608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葛厚利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双运汽车运输、杭州双运、双运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20.00万元
- 英文名 Hangzhou Shuangyun Automobile Transportation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301057966905878
- 纳税人识别号 330100796690587
- 组织机构代码 79669058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0105000173900
- 登记机关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8-01
- 营业期限 2007-02-13~2027-02-12
-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鑫运时代金座6幢608室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道路运输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
- 公司简介 杭州双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会,人间天堂杭州,杭州拱墅区祥符镇新文路31号,于2007年02月13日在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8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6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汽车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杭州公路旅客运输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葛厚利 | 自然人股东 | 450.00万元 | 90.00% |
熊卫兵 | 自然人股东 | 50.00万元 | 1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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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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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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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变更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新凉亭马家坞**号***室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鑫运时代金座*幢***室 | 2022-08-01 |
登记管辖机关变更 |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上城区九堡市场监管所 | 2022-08-01 |
邮政编码变更 | 原邮政编码:310014 | 新邮政编码:310000 | 2022-04-08 |
地址变更 | 拱墅区祥符镇新文路**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新凉亭马家坞**号***室 | 2022-04-08 |
其他事项备案 | 原邮政编码:****** | 新邮政编码:****** | 2022-04-08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葛厚利;出资额:**万;百分比:**%;姓名:熊卫兵;出资额:*万;百分比:**%; | 姓名:葛厚利;出资额:***万;百分比:**%;姓名:熊卫兵;出资额:**万;百分比:**%; | 2020-07-22 |
股东信息变更 | 姓名: 葛厚利;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熊卫兵;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姓名: 葛厚利;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熊卫兵;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20-07-22 |
注册资本变更 | 80.00 | 500.00 | 2020-07-22 |
其他事项备案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2016-09-12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 许可经营项目: 汽车货运: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6月9日)。; 营业期限: 2007-2-13 至 2027-2-13; | 一般经营项目: 汽车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 许可经营项目: ; 营业期限: 2007-2-13 至 2027-2-12; | 2016-09-12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注册号:********73900组织机构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05878 | 2016-09-12 |
负责人变更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黄一宁; 股东: 高宝昌, 8万; 朱卫华, 8万; 裘家骏, 8万; 黄一宁, 28万; 徐利儿, 28万; 组织机构: 黄一宁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徐利儿 职务: 监事;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葛厚利; 股东: 熊卫兵, 8万; 葛厚利, 72万; 组织机构: 葛厚利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熊卫兵 职务: 监事; | 2011-12-30 |
负责人变更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黄一宁; 股东: 高宝昌, *万; 朱卫华, *万; 裘家骏, *万; 黄一宁, **万; 徐利儿, **万; 组织机构: 黄一宁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徐利儿 职务: 监事;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葛厚利; 股东: 熊卫兵, *万; 葛厚利, **万; 组织机构: 葛厚利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熊卫兵 职务: 监事; | 2010-12-30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汽车货运(普通货运)(有效期至2010年6月30日); 注册号: ********192; | 一般经营项目: ; 注册号: ********73900; | 2010-08-30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07-05-18 |
共 1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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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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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卫兵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 1875****508 | ghlhuangx*****3.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875****508 | ghlhuangx*****3.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9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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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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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厚利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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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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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子、徐树春等与杭州双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杭余民初字第1695号 | 准许原告吴文子、徐树春、莫爱仙、徐晓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1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吴文子、徐树春、莫爱仙、徐晓霞负担 | - | 2016-05-27 |
徐国良与杭州双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杭余民初字第742号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支付给原告徐国良损失100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责险责任范围内支付给原告徐国良损失382929.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832元,减半收取3916元;由原告徐国良负担319元,由被告杭州双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5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832元。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 | 被告 | 2015-07-13 |
上海浦东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与杭州双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1717号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浦东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187005元; 二、原告上海浦东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张书铁737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2元,减半收取计1946元,由被告张书铁、杭州双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4-08-25 |
孙义军与杭州双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13)杭拱民初字第1681号 | 驳回原告孙义军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856元,减半收取928元,由原告孙义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56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行湖滨分理处,帐号为1202024409008802968) | 被告 | 2014-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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