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石县靖烨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 程八虎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1-05-16
- 办公地址: 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交口乡梅印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9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程八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靖烨、灵石靖烨、靖烨物流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541.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40729573392224F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7339222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40729250006923
- 登记机关 灵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10-26
- 营业期限 2011-05-16~2065-04-24
- 注册地址 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交口乡梅印村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道路运输
- 专业行业 -
- 公司简介 灵石县靖烨物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古老而活跃的现代化城市晋中,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静升镇崇宁堡,于2011年05月16日在灵石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2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晋中物流服务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郑李康 | 自然人股东 | 800.00万元 | 40.00% |
程八虎 | 自然人股东 | 1200.00万元 | 60.00% |
韩卫东 | - | - | 40.00% |
郑士雄 | - | - | 60.00% |
吴靖宇 | - | - | 60.00% |
刘玉英 | - | - | 40.00% |
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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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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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煤炭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矿物洗选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2-10-26 |
股东信息变更 | 郑士雄:60%;郑李康:40%; | 郑李康:40%;程八虎:60%; | 2020-03-20 |
投资人变更 | 郑士雄:60%;[退出]郑李康:40%; | 郑李康:40%;程八虎:60%;[新增] | 2020-03-20 |
负责人变更 | 郑李康 | 程八虎 | 2020-03-20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郑士雄、郑李康 | 郑李康、程八虎 | 2020-03-20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郑士雄:*%;郑李康:*%; | 郑李康:*%;程八虎:*%; | 2020-03-20 |
主要人员变更 | 郑士雄、郑李康 | 郑李康、程八虎 | 2020-03-20 |
注册资本变更 | 200.00 | 2000.00 | 2019-10-28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吴靖宇:*%;韩卫东:*%; | 郑士雄:*%;郑李康:*%; | 2019-10-16 |
投资人变更 | 吴靖宇:60%;[退出]韩卫东:40%;[退出] | 郑士雄:60%;[新增]郑李康:40%;[新增] | 2019-10-16 |
主要人员变更 | 吴靖宇、韩卫东 | 郑士雄、郑李康 | 2019-10-1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吴靖宇、韩卫东 | 郑士雄、郑李康 | 2019-10-16 |
负责人变更 | 韩卫东 | 郑李康 | 2019-10-16 |
股东信息变更 | 吴靖宇:*%;韩卫东:*%; | 郑士雄:*%;郑李康:*%; | 2019-10-16 |
经营范围变更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04-18 |
地址变更 | 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静升镇崇宁堡 | 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交口乡梅印村 | 2019-04-18 |
投资人变更 | 刘玉英;证件号码:*;实缴出资(万元):*%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吴靖宇;证件号码:*;实缴出资(万元):*%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 韩卫东;证件号码:*;实缴出资(万元):*%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吴靖宇;证件号码:*;实缴出资(万元):*%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 2015-01-14 |
股东信息变更 | 刘玉英;证件号码:*;实缴出资(万元):80.0;认缴出资(万元):80.0;出资比例(%):40.0; 吴靖宇;证件号码:*;实缴出资(万元):120.0;认缴出资(万元):120.0;出资比例(%):60.0; | 韩卫东;证件号码:*;实缴出资(万元):80.0;认缴出资(万元):80.0;出资比例(%):40.0; 吴靖宇;证件号码:*;实缴出资(万元):120.0;认缴出资(万元):120.0;出资比例(%):60.0; | 2015-01-14 |
其他事项备案变更 | 姓名:刘玉英;企业:灵石县靖烨物流有限公司;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职务产生方式:姓名:吴靖宇;企业:灵石县靖烨物流有限公司;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证件号码:*;职务产生方式:选举 | 姓名:吴靖宇;企业:灵石县靖烨物流有限公司;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职务产生方式:选举;姓名:韩卫东;企业:灵石县靖烨物流有限公司;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证件号码:*;职务产生方式:选举; | 2015-01-14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变更 | {2011-05-16,2015-04-24} | {2011-05-16,2065-04-24} | 2015-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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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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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2017 | - | - | 3312707*****.com | 0354-****369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 | - | 1338****833 | 3312707*****.com | - | - | 8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2021 | - | 1359****964 | 3312707*****.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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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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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石县支公司、刘某与宋某、牛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晋11民终2216号 | 准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石县支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9-12-13 |
灵石县靖烨物流有限公司与灵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判决书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2019)晋0781行初56号 | 驳回原告灵石县靖烨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灵石县靖烨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原告 | 2019-06-26 |
鲁德兵与孙红星、灵石县万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晋0729民初179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鲁德兵赔偿款414631.83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靖烨物流公司赔偿款7008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16元,由原告鲁德兵负担346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石支公司负担6849元;反诉费776元,由反诉原告灵石县靖烨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2-01 |
闫子旺、武林枝等与鲁德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晋0729民初984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闫子旺、武林枝赔偿款454369.25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55元,由原告承担275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石支公司承担73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2-01 |
郭萍萍、郭瑞瑞等与赵俊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晋0729民初944号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郭萍萍、郭瑞瑞、郭艳艳赔偿款人民币6000元。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谷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郭萍萍、郭瑞瑞、郭艳艳赔偿款人民币6000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北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郭萍萍、郭瑞瑞、郭艳艳赔偿款人民币6000元。 灵石县段纯广泰汽修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郭萍萍、郭瑞瑞、郭艳艳赔偿款人民币6000元。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万柏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郭萍萍、郭瑞瑞、郭艳艳赔偿款人民币556000元。 原告郭萍萍、郭瑞瑞、郭艳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赵俊兵垫付款3460.17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06元,由被告平安晋中公司负担50元,被告人寿太谷公司负担50元,被告人保大同公司负担50元,被告灵石县段纯广泰汽修厂负担50元,被告太平洋保险万柏林公司负担10000元,原告负担4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2-31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石支公司、闫子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晋07民终299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98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石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8-12-26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石支公司、鲁德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晋07民终299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98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石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8-12-26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石支公司、李荣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晋07民终166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7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石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8-09-25 |
鲁德兵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石支公司、灵石县靖烨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晋07民终3353号 | 一、撤销灵石县人民法院(2017)晋0729民初2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灵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石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72元予以退回 | 被上诉人 | 2018-03-28 |
张金卫、张素珍与狄增红、周青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交民初字第734号 | 一、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二原告车损2000元; 二、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洞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二原告车损2000元; 三、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二原告剩余损失17485元; 四、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洞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二原告剩余损失8742.5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86元,由原告张金卫、张素珍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申请执行期限: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自动履行期限内不履行,权利人在自动履行期满后二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被告 | 2016-08-12 |
灵石县靖烨物流有限公司诉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返还原物纠纷 | (2015)灵民初字第90号 | 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灵石县靖烨物流有限公司晋KNXX12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 二、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灵石县靖烨物流有限公司车辆营运损失228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被告刘某某承担。此款原告已交纳,执行时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5-07-02 |
上诉人灵石县靖烨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人灵石县恒丰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刘红、人保财险灵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晋中中法民终字第230号 | 一、撤销灵石县人民法院(2013)灵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人保财险灵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恒丰洗煤公司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63919.72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恒丰洗煤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共计2100元,由被上诉人人保财险灵石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4-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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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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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8 | (2018)晋07民终299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18 | (2018)晋07民终299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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