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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东诚工贸有限公司

  • 法人: 宁跃香
  • 注册资本: 1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6-01-06
  • 办公地址: 大理州鹤庆县草海镇小水美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宁跃香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东诚、大理东诚、东诚工贸
  • 注册资本 1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5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32932MA6K43GQ0M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6K43GQ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32932000007910
  • 登记机关 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11-20
  • 营业期限 2016-01-06~
  • 注册地址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草海镇小水美村
  • 国标行业 采矿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 专业行业 百货/厨具/宠物、电商零售->百货零售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陈林军 自然人股东 - 10.00%
彭金秀 自然人股东 - 20.00%
宁跃香 自然人股东 - 50.00%
何兴海 自然人股东 - 2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 废矿石、尾矿和建筑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矿物分选及副产品经营百货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废矿石、尾矿和建筑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矿物分选及副产品经营;普通货物道路运输;通用仓储;百货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11-20
章程变更 - ; 2020-11-19公司章程修正案 2020-11-20
章程变更 - ; 2019-03-21公司章程第三条(经营范围)。 2019-03-22
经营范围变更 煤炭洗选、选配、加工、销售;型煤加工,矿物分选及副产品经营,煤矸石综合利用,百货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废矿石、尾矿和建筑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矿物分选及副产品经营,百货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03-22
经营范围变更 煤炭洗选、选配、加工、销售;型煤加工,矿物分选及副产品经营煤矸石综合利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煤炭洗选、选配、加工、销售;型煤加工,矿物分选及副产品经营煤矸石综合利用,百货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06-06
章程变更 - ; 2018-05-29章程第三条(经营范围) 2018-06-06
主要人员变更 宁建国陈林军李征兵 陈林军宁建国李征兵 2018-06-06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宁建国 陈林军 李征兵 陈林军 宁建国 李征兵 2018-06-06
主要人员变更 王景润 宁跃香 2016-09-12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王景润 宁跃香 2016-09-12
联络人员变更 王景润 *** 备案手机:*** 侯市庆 *** 备案手机:*** 2016-08-25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 - - 1838444*****.com 0872-****508 - 7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 - - 18384444*****.com 0872-****508 - 7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1838444*****.com - - 72

联系人共 11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何兴海 董事 -
彭金秀 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唐嘉勐与大理东诚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20)云2932民初1122号 由被告大理东诚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唐嘉勐工程机械租赁费952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23
鹤庆县雷成彩钢瓦经营部与大理东诚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20)云2932民初1138号 被告大理东诚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原告鹤庆县雷成彩钢瓦经营部支付报酬人民币贰拾叁万捌仟壹佰玖拾柒元玖角壹分(¥238197.91元)。 案件受理费4872元,减半收取2436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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