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信丰泽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 法人: 安高军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6-08-26
- 办公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安高军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和信丰泽、和信丰泽商业保理、深圳和信丰泽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489.74万元
- 英文名 Hexin Fengze Commercial Factoring (Shenzhen)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300MA5DK05A0U
- 纳税人识别号 91440300MA5DK05A0U
- 组织机构代码 MA5DK05A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301117264187
- 登记机关 南山局
- 核准日期 2019-07-10
- 营业期限 2016-08-26~5000-01-01
-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国标行业 金融业->其他金融业->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其他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支付
- 公司简介 和信丰泽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第一个经济特区,鹏城深圳,深圳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于2016年08月26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7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自动缴费终端、POS机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电子支付设备、电子支付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及销售;数据库服务;项目投资;在网上从事商贸活动;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深圳保险服务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和信金科集团有限公司 | - | - | 1.00% |
和信丰泽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 | - | 10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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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章程备案 | 2019-04-25 00:00:00 | 2019-07-03 00:00:00 | 2019-07-10 |
投资人变更 | 安晓博 495.0(万元)99.00% 和信金科集团有限公司 5.0(万元)1.00% | 安晓博 9900.0(万元)99.00% 和信丰泽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100.0(万元)1.00% | 2019-07-10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00 | 10000.00 | 2019-07-10 |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 | 2019-04-25 | 2019-07-03 | 2019-07-10 |
章程备案 | 2016-08-26 00:00:00 | 2019-04-25 00:00:00 | 2019-05-07 |
指定联系人 | 安晓博(总经理),安晓博(执行董事) | 安高军(执行董事),安高军(总经理) | 2019-05-07 |
负责人变更 | 总经理:安晓博;董事长:安晓博;工商联络员:安晓博;股东:和信丰泽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股东:安晓博;法定代表人:安晓博; | 法定代表人:安高军;总经理:安高军;工商联络员:安高军;股东:;董事长:安高军;股东:; | 2019-05-07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执行董事:安晓博;总经理:安晓博; | 执行董事:安高军;总经理:安高军; | 2019-05-07 |
投资人变更 | 股东名称:和信丰泽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出资额:5.000000、出资比例:1.000000; [退出]股东名称:安晓博、出资额:495.000000、出资比例:99.000000; | 股东名称:和信金科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5.000000、出资比例:1.000000; [新增]股东名称:安晓博、出资额:495.000000、出资比例:99.000000; | 2019-05-07 |
其他变更 | 总经理:安晓博;董事长:安晓博;工商联络员:安晓博;股东:和信丰泽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股东:安晓博;法定代表人:安晓博; | 法定代表人:安高军;总经理:安高军;工商联络员:安高军;股东:;董事长:安高军;股东:; | 2019-05-07 |
股东信息变更 | 股东名称:和信丰泽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出资额:5.000000、出资比例:1.000000;股东名称:安晓博、出资额:495.000000、出资比例:99.000000; | 股东名称:和信金科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5.000000、出资比例:1.000000;股东名称:安晓博、出资额:495.000000、出资比例:99.000000; | 2019-05-07 |
主要人员变更 | 执行董事:安晓博;总经理:安晓博; | 执行董事:安高军;总经理:安高军; | 2019-05-07 |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变更 | 2016-08-26 | 2019-04-25 | 2019-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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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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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2020、2021 | - | - | anxiao*****xindai.com | 010-5****888 | - | 7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0、2021、2022 | - | - | anxiao*****xindai.com | 010-5****888 | - | 73 |
董胜震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8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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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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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高军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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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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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娟、和信丰泽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粤0305执18306号 | 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30609号民事判决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和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第一项送达后立即生效,第二项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1-12-23 |
俞某、和信丰泽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辽0106执1218号 | 终结(2019)辽0106民初16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21-07-01 |
曹松、和信丰泽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2021)皖1103执1227号 |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和信丰泽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2926.34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以及有关车辆、房产等(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车辆期限为二年,房地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1-06-04 |
姚某、和信丰泽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辽0106执803号 | 终结本院(2019)辽0106民初16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5-27 |
申请执行人王麒与被执行人和信丰泽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晋0802执2235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1-13 |
申请执行人郭帅与被执行人和信丰泽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晋0802执2229号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和信丰泽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5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1-01-13 |
申请执行人郭帅与被执行人和信丰泽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晋0802执2229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1-13 |
申请执行人王麒与被执行人和信丰泽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晋0802执2235号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和信丰泽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6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1-01-13 |
刘扬、和信丰泽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0)皖1103执2033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12-24 |
郭如、和信丰泽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人事争议 | (2020)赣0802执858号 | 终结吉安市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吉区劳人仲案字[2019]第85-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提出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0-12-22 |
申请执行人郭效森与被执行人和信丰泽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晋0802执2233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12-14 |
申请执行人郭效森与被执行人和信丰泽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晋0802执2233号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和信丰泽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050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和信丰泽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的收入5050元。 三、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和信丰泽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价值5050元的相应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12-14 |
关于申请执行人柳桐与被执行人和信丰泽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晋0802执2231号之二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10-14 |
和信丰泽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周彰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赣0802民初315号 | 原告和信丰泽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周彰祥经济赔偿金19676元,限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实收5元,由原告和信丰泽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10-02 |
和信丰泽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王云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赣0802民初313号 | 原告和信丰泽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王云风经济赔偿金17344.28元,限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实收5元,由原告和信丰泽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10-02 |
和信丰泽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俞婷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辽01民终1152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和信丰泽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09-30 |
和信丰泽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姚雪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辽01民终1152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和信丰泽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09-30 |
和信丰泽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赵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辽01民终1152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和信丰泽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09-29 |
刘扬、和信丰泽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0)皖1103执2033号 |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和信丰泽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8983.62元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车辆期限为二年,房地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0-09-28 |
胡欣、和信丰泽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津0104执3446号 | 终结本院(2020)津0104执34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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