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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颐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丁鑫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9-07-07
  • 办公地址: 河南省邓州市城镇化综合开发示范园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5

无角色

7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丁鑫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南阳颐宝、颐宝生物、颐宝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0万元
  • 英文名 Nanyang Yibao Bio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1381692150017U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92150017
  • 曾用名 南阳太子奶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1300100027194
  • 登记机关 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8-23
  • 营业期限 2009-07-07~2029-07-06
  • 注册地址 邓州市城镇化综合开发示范园区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饮料制造->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
  • 专业行业 保健/药品/医疗->医药药品药剂->夏桑菊
  • 公司简介 南阳颐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河南省重点企业,王老吉大健康荣誉出品的“星群夏桑菊”系列产品全国运营中心。总占地面积十六万五千平方米,新建生产车间三栋、原料库、配套车间、办公楼、宾馆、仓储等,建筑面积共计八万五千六百平方米,配置智能自动化PET生产线两条,单线产能24000H:易拉罐智能自动化生产线两条,单线产能18000GH,水线两条,单线产能24000PH。二期工程计划预算投资二亿元,建设生产车间四栋,安装智能自动化屋顶包等生产线十条。星群夏桑菊是王老吉大健康荣誉产品,现已在全国范围隆重招商,希望有志之士和我们一起加入到实现“广药梦”行列中,展示您的才华!欢迎您与颐宝公司同行,一起努力向目标迈进!今天,颐宝以您的加盟为荣,明天,你将以成为“颐宝“的一员而骄傲!公司官网:www.nanyangebow.com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高维 自然人股东 1300.00万元 26.00%
张玉朋 自然人股东 2200.00万元 44.00%
刘巧云 自然人股东 1500.00万元 30.00%
邓航 - - 2.00%
段佳佳 - - 20.00%
李村锋 - - 8.00%
张明然 - - 2.00%
刘泽宇 - - 8.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 饮料加工、销售* 饮料及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加工、销售* 2016-11-29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10 20 2016-10-13
股东信息变更 刘泽宇:8%;张玉朋:44%;邓航:2%;高维:26%;段佳佳:20%; 高维;张玉朋;刘巧云; 2016-05-30
投资人变更 刘泽宇:8%;张玉朋:44%;邓航:2%;高维:26%;段佳佳:20%; 高维;张玉朋;刘巧云; 2016-05-30
经营范围变更 饮料加工、销售(上述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饮料加工、销售* 2015-07-27
期限变更 7 10 2015-07-27
期限变更 2013-07-08 2016-07-06 2013-07-24
经营范围变更 食品、饮料加工、销售(上述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饮料加工、销售(上述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2012-07-02
股东信息变更 段佳佳:20%;高维:26%;李村锋:8%;张明然:2%;张玉朋:44%; 段佳佳:20%;高维:26%;张玉朋:44%;邓航:2%;刘泽宇:8%; 2012-07-02
经营范围变更 乳饮料、饮料生产、加工(项目建成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食品、饮料加工、销售上述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2011-05-25
期限变更 2010-09-06 2013-07-08 2010-07-09
名称变更变更 南阳太子奶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南阳颐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10-07-09
股东信息变更 张玉朋:440%;李村锋:80%;段佳佳:20%;张明然:20%;高维:440%; 段佳佳:200%;高维:260%;李村锋:80%;张明然:20%;张玉朋:440%; 2010-07-09
负责人变更 李村锋 张玉朋 2010-04-09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2010-01-06 00:00:00 2010-09-06 00:00:00 2010-01-15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2020、2021 - - nanyangeb*****6.com 0377-6****879 - 74
李村锋 执行董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 - - nanyangeb*****6.com 0377-****879 - 74

联系人共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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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安徽宿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吉之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保证合同纠纷 (2022)皖13执9号之五 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2-04-16
安徽宿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星之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22)皖13执10号之三 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2-04-16
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路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豫1381执731号 终结(2021)豫1381执7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09-08
辽宁广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阳颐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20)辽06执恢95号之一 查封被执行人南阳颐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河南省邓州市东一环路南段西侧的不动产[证号为:邓城国用(2010)0569号;3390282245、3390282246、3390282247、3390282248、3390282249、3390282250、3390282251、3390282252],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 2021-03-30
安徽宿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星之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南阳颐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保证合同纠纷 (2018)皖1302民初1188号 一、限被告安徽星之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安徽宿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利息591660.59元及利息(以591660.59为基数,自2018年4月3日按按照月利率6.666667‰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南阳颐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大鹏、被告张玉朋、被告王清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限被告安徽星之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安徽宿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被告南阳颐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大鹏、被告张玉朋、被告王清珍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安徽宿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77元,由被告安徽星之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告南阳颐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大鹏、被告张玉朋、被告王清珍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3-14
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州市豪门花园酒店有限公司、邓州市豪门百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豫13民初28号 一、被告邓州市豪门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万元本金为基数,2018年6月24日至2019年6月24日期间按照月利率8.1‰计付,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15‰计付,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966333.53元); 二、被告邓州市豪门百货有限公司、南阳颐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刘成文、宁洁、刘巧云、张玉朋、汤红丽对本判决第一条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97.3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20657.33元,由邓州市豪门花园酒店有限公司、邓州市豪门百货有限公司、南阳颐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刘成文、宁洁、刘巧云、张玉朋、汤红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1-06
邓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邓州市豪门百货有限公司、邓州市豪门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20)豫1381民初2436号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被告 2020-12-28
邓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邓州市豪门百货有限公司、邓州市豪门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20)豫1381民初2436号 被告邓州市豪门百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邓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律咨询、律师代理费74000元,代偿款7413167.9元及利息(2019年1月30日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南阳颐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邓州市豪门花园酒店有限公司、邓州市财神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刘巧云、刘成文、宁洁、赵玉强、张翔对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洋在其房产抵押评估值820000元的范围内对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9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1350元,由被告邓州市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0-12-28
太湖县金和商贸、南阳颐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20)豫1381执2627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南阳颐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太湖县金和商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 2020-12-22
宿州市宿马园区润达产业发展基金、安徽吉之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南阳颐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皖1302民初9987号 一、被告安徽吉之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宿州市宿马园区润达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9月29日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为3.625‰计算,自2018年9月30日起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4375‰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被告南阳颐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玉朋、被告汤红丽对上述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安徽吉之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宿州市宿马园区润达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支付的律师费85000元;被告南阳颐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玉朋、被告汤红丽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在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3239.00元,由被告安徽吉之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全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16
邓州市新艺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阳颐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19)豫13民初121号 一、被告南阳颐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邓州市新艺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20174400元; 二、驳回原告邓州市新艺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92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6923由邓州市新艺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000元;南阳颐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69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16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河南中宇钢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豫1303执2523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中宇钢构有限公司、邓州市豪门百货有限公司、南阳颐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杨道全、陈小丽、李星男、汪士凤、陈新红、南阳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告 2020-12-14
河南金厦智能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南阳颐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20)豫1381执1946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南阳颐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河南金厦智能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 2020-12-08
宿州市宿马园区润达产业发展基金、安徽吉之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20)皖1302执恢332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10-23
安徽宿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星之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南阳颐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20)皖1302执3295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10-23
安徽宿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吉之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南阳颐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保证合同纠纷 (2019)皖1302民初1189号 一、被告安徽吉之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宿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利息598850.62元及利息(以598850.62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3日按照月利率6.666667‰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南阳颐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姜永宏、被告张玉朋、被告汤红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限被告安徽吉之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安徽宿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被告南阳颐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姜永宏、被告张玉朋、被告汤红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安徽宿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为9849元,由原告安徽宿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849元,被告安徽吉之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被告南阳颐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姜永宏、被告张玉朋、被告汤红丽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9-07
宿州市宿马园区润达产业发展基金、安徽吉之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南阳颐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19)皖1302执3094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09-02
安徽宿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吉之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皖13执6号之一 中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3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08-31
安徽宿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吉之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皖13执6号 冻结、查封、扣押安徽吉之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南阳颐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玉朋、汤红丽、姜永宏、刘华飞、郭燕平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 2020-08-31
河南金厦智能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南阳颐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20)豫1381执1387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南阳颐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河南金厦智能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 2020-08-18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19-10-30 (2019)豫13民初121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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