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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汇力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范力
  • 注册资本: 6289.11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3-10-28
  • 办公地址: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6栋1单元5楼506号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汇力连锁

联系人

公司高管

6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10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范力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汇力连锁、汇力农资连锁、汇力、四川汇力
  • 注册资本 6289.11万元
  • 实缴资本 6288.00万元
  • 英文名 Sichuan Huili Agriculture Materials Chain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10000752849015L
  • 纳税人识别号 91510000752849015L
  • 组织机构代码 752849015
  • 曾用名 四川汇力农资连锁有限公司 四川省西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0109002913005
  • 登记机关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4-21
  • 营业期限 2003-10-28~
  • 注册地址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6栋1单元5楼506号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其他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化肥农资农具->农资超市、服务/休闲/出行->销售经销服务->农资超市、农资/化工/环保->化肥农资农具->化肥、农资/化工/环保->化肥农资农具->复合肥、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农资/化工/环保->化肥农资农具->饲料
  • 公司简介 四川汇力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公司主要从事氮、磷、钾肥、复合肥等各类化肥及其他农产品销售的连锁经营。汇力农资自成立以来,始终把打造“国内超一流的全国性农资连锁企业”作为发展目标,经过多年探索与实践,公司确立了连锁经营模式的发展战略,形成了较为成熟且可复制的“配送中心+配肥中心+加盟店”农资连锁经营模式,有效减少了中间流通环节,实现了流通渠道的扁平化,降低了流通成本,切实减轻了农民负担。截至目前,公司已在四川、广西、广东、山东、江苏、河南等10多个主要农业和农资消费大省建立了21家子公司,50个区域配送中心,在四川省内成功发展了2566家连锁加盟店,并陆续在国内建设加盟店。公司年销售化肥近300万吨,销售规模60多亿元。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四川省开元矿业有限公司 - 1212.00万元 19.27%
范力 自然人股东 - 80.73%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符俊雅 李峰 陈杰 符俊雅 陈杰 魏艳 2020-12-11
主要人员变更 符俊雅 李峰 陈杰 符俊雅 陈杰 魏艳 2020-12-11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符俊雅 李峰 陈杰 符俊雅 陈杰 魏艳 2020-12-11
注册资本变更 7103.77 6289.11 2018-04-03
其他变更 7103.7671 6289.1149 2018-04-03
地址变更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6栋1单元5楼506号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6栋1单元5楼506号 2017-09-12
分支变更 四川汇力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盘龙镇直营店; 2017-02-20
地址变更 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47号1—2五楼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6栋1单元5楼506号 2017-02-20
章程变更 - 2017-02-20
联络人员变更 姓名:李玉梅;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络人联系电话:*****;联络人移动电话:*****;联络人电子邮件:; 姓名:李玉梅;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联络人联系电话:*****;联络人移动电话:*****;联络人电子邮件:*****; 2016-02-06
主要人员变更 姓名:班均,职务:董事,证件号码:***** 姓名:李远锋,职务:董事,证件号码:***** 2016-02-06
其他变更 经营类别: 经营类别:其它类 2012-10-09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2-10-09
实收出资变更 实收资本:5583.1679 实收资本:7103.7671 2012-10-09
注册资本变更 5000.00 5583.17 2012-08-27
实收出资变更 5000 5583.1679 2012-08-27
负责人变更 赵思俭 范力 2012-08-03
实收出资变更 2000 5000 2012-07-13
股东信息变更 投资方名称: 吴述昆;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5; 股东类型: 自然人股东;投资方名称: 范力; 出资额: 1900; 百分比: 95; 股东类型: 自然人股东; 投资方名称: 吴述昆; 出资额: 250; 百分比: 5; 股东类型: 自然人股东;投资方名称: 范力; 出资额: 4750; 百分比: 95; 股东类型: 自然人股东; 2012-07-13
企业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012-07-13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蓉青关 510136660D 2004-11-02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川** - - - 028-8****537 - 72
范** 董事长,总经理,经理,董事长兼总经理 - 855926*****.com 028-8****090、028-8****037、028-8****683 - 82
15005002005 - 1500****005 - - - 81

联系人共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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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范力 董事长,总经理,经理,董事长兼总经理 -
陈洪伟 董事 -
赵蚊尧 董事 -
赵思俭 董事 -
谭昌敏 董事 -
杜勇 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万全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四川汇力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2022)闽72民初571号之二 准许原告万全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万全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负担 被告 2022-06-10
四川汇力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大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20)川民再300号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14396号民事判决及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5808号民事判决; 二、自贡市大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向四川汇力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人民币2670万元; 三、驳回四川汇力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98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9662元,由自贡市大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再审申请人 2020-12-11
四川汇力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理志钢铁有限公司、李志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川0191执389号之三 一、位于成都市武侯区XXX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XXX,建筑面积95.58平方米)归龚光伟所有;成都市武侯区XXX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XXX,建筑面积95.58平方米)归陈文丽所有。 二、买受人龚光伟、陈文丽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产权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三、过户本身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20-09-16
四川汇力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理志钢铁有限公司/李志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川0191执389号之一 对被执行人李志恩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XXX(合同签约备案号:XX,建筑面积95.58平方米)、XXX号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XXX,建筑面积95.58平方米)予以拍卖。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09-16
贵州开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汇力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清算责任纠纷 (2020)川0193民初2732号 驳回原告贵州开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895元,保全费3605.72元,由原告贵州开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8-10
贵州开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汇力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清算责任纠纷 (2020)川0193民初1268号 本案按原告贵州开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被告 2020-06-01
四川汇力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开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2020)川0193民初1328号 一、被告贵州开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汇力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556146.68元及利息(以556146.6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556146.6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汇力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31元,保全费3551元,共计8482元,由被告贵州开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5-29
四川汇力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大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19)川民申4025号 本案由本院提审 被申请人 2020-05-12
四川汇力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开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19)川0193民初6665号 驳回贵州开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贵州开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3-29
四川汇力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开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2019)川0193财保20号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开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号:01×××06,开户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中600000元的存款,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开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号:24×××2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贵阳市东山支行)中600000元与前款保全措施已保全金额的差额部分款项,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四川汇力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 2019-12-28
四川汇力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奥生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股权转让纠纷 (2019)川0193财保74号 一、查封被申请人奥生军名下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实施之日起算; 二、冻结被申请人奥生军的银行账户(1.户名:奥生军,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唐延路支行,账号:62×××42;2.户名:奥生军,开户行:农行西安金花路支行,账号:62×××19),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实施之日起算。 上述两项保全限额合计为14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汇力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 2019-09-30
四川汇力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大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18)川01民终14396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79662元,由四川汇力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9-03-21
邓勇、四川理志钢铁有限公司、李志恩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8)川09执异16号 驳回异议人四川汇力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权人 2018-12-24
原告四川省西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兴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08)武侯民初字第3293号 准许原告四川省西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95元,减半收取14247.5元,由四川省西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承担 - 2018-08-31
四川汇力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18)川01执异443号 驳回自贡市大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执行人 2018-06-25
四川汇力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18)川01执异86号 驳回四川汇力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执行人 2018-03-09
江苏康来福肥业有限公司与四川汇力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苏13民终3225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216元由上诉人四川汇力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7-12-30
四川汇力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15)成民初字第707号 一、被告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汇力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14日起至付清全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四川汇力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275.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6275.55元,由被告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7-12-21
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汇力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6)川民终574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66元,由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7-09-26
四川省西南化肥公司、四川汇力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什邡市宏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市科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川0191民初7743号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西南化肥公司、四川汇力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 201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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