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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艾达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 法人: 汪勤先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7-12-18
  • 办公地址: 常州新北区常州创意产业基地D座807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6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3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30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3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汪勤先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艾达、常州艾达、艾达智能家居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51.90万元
  • 英文名 ChangZhou Ada Smart Office Furnitur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411MA1UQQ1Q80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1UQQ1Q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407000471126
  • 登记机关 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3-04-28
  • 营业期限 2017-12-18~
  • 注册地址 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九奔西路32号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技术推广服务->其他技术推广服务
  • 专业行业 人工智能->人工智能行业应用->智能家居、智能硬件->智能家居、数码/手机/电脑->智能数码设备->智能家居、物联网->物联网应用->智能家居、教育/文具/乐器->文具/书写/耗材->办公用品、建材/门窗/水电->电工电线开关->电工、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自行车、家具/家纺/家饰->书房/办公家具->办公桌
  • 公司简介 艾达智能家居是一家专业生产销售智能办公学习桌椅的生产厂家.工厂位于常州奔牛镇,销售办公室在新北区天宇时代广场.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汪勤先 自然人股东 255.00万元 51.00%
葛双华 自然人股东 245.00万元 49.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葛双华 葛双华,汪勤先 2023-04-28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葛双华 汪勤先 2023-04-28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023-04-28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奔牛村民二村91号 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九奔西路32号 2023-04-28
法定代表人变更 葛双华 汪勤先 2023-04-28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常州海关 320496574B 2018-04-16 正常 2068-07-31 -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2019、2020、2021 - 1377****350 2920780*****.com - - 83
徐** - 1816****239 - - - 8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2019、2020、2021、2022、2023 - 1377****350 2920780*****.com - - 83

联系人共 10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葛双华 执行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周书健、常州艾达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加工合同纠纷 (2021)苏04民终5645号 一、撤销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1民初49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周书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82元予以退回 被上诉人 2022-04-01
常州艾达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周书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1)苏0411民初4868号 被告周书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常州艾达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周书健承担,该款原告已缴纳,被告周书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65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原告 2021-11-29
常州艾达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20)鄂0703执5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0-06-29
常州艾达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与湖北盛隆共享单车运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19)鄂0703民初462号 被告湖北盛隆共享单车运营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常州艾达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货款305419.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2488元(以305419.2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7日按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6月18日)。 本案受理费6182元减半收取计3091元,由被告湖北盛隆共享单车运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12-13
湖北盛隆共享单车运营有限公司、常州艾达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鄂07民终610号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盛隆共享单车运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19-12-13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21-11-24 (2021)苏04民终5645号 加工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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