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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花海艺术盆景园有限公司

  • 法人: 许金如
  • 注册资本: 2588.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4-04-16
  • 办公地址: 如皋市城北街道花市北路20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许金如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花海艺术盆景园、如皋花海艺术盆景园
  • 注册资本 2588.00万元
  • 实缴资本 2588.00万元
  • 英文名 Rugao Huahai Art Miniature Landscap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6827610092962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6100929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682000076718
  • 登记机关 如皋市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2-12-13
  • 营业期限 2004-04-16~2036-04-15
  • 注册地址 如城镇城西村22组
  • 国标行业 农、林、牧、渔业->农业->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花卉种植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新鲜蔬菜水果->水果、美妆/个护/洗漱->化妆彩妆工具->化妆品、食品/酒水/零食->新鲜蔬菜水果->蔬菜、农资/化工/环保->环保工程处理->水处理、农资/化工/环保->种子鲜花园艺->盆景、百货/厨具/宠物、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润滑油、电商零售->百货零售、农资/化工/环保->环保工程处理->污水处理设备
  • 公司简介 如皋市花海艺术盆景园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江海明珠、扬子第一窗口的南通,南通如城镇城西村22组,于2004年04月16日在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588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9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花卉、苗木、盆景的研究、开发、种植、销售;蔬菜、水果种植;水产养殖;环保设备、污水处理设备、灯具、化妆品、润滑油、日用百货零售;旅游景点开发。,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目前团队人数有30人,我公司属于南通其他作物种植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顾建茹 自然人股东 129.40万元 5.00%
许金如 自然人股东 2458.60万元 95.00%
许宏兵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负责人变更 顾建茹 许金如 2022-12-13
股东信息变更 许宏兵,顾建茹 许金如,顾建茹 2022-10-14
负责人变更 许宏兵 顾建茹 2022-10-14
法定代表人变更 许金如 许宏兵 2014-11-28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 rg-flowfrs*****oo.com.cn 0513-8****568 - 73
许** 执行董事 1360****720 136062747*****tmail.com、rg-flowfrs*****hoo.com.cn - - 95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rg-flowfrs*****hoo.com.cn 0513-8****588 - 73

联系人共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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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南通花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汇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苏06民终3327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35元,由上诉人南通花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汇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各负担801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11-22
上海汇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如皋市花海艺术盆景园有限公司、南通花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翟文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苏0682民初950号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汇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如皋市花海艺术盆景园有限公司、南通花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6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翟文成先行垫付,待案件审结时一并确认保全费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0-12-21
丛艳军与林向英、夏传军、如皋市大寿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如皋市花海艺术盆景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9)苏0682执5098号 终结本院(2019)苏0682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被执行人 2020-06-16
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如皋市花海艺术盆景园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2019)苏0682民初6497号 驳回原告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19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192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收款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被告 2020-05-19
丛艳军、林向英等与如皋市大寿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如皋市花海艺术盆景园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9)苏0682民初282号 一、2017年11月22日原告丛艳军和夏传军与被告如皋市大寿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寿星底座开发合同、2017年11月27日原告丛艳军和林向英与被告如皋市大寿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2018年8月7日原告丛艳军和夏传军与被告如皋市大寿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如皋市花海艺术盆景园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如皋市花海艺术盆景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丛艳军、林向英、夏传军130万元。 三、被告如皋市大寿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丛艳军、林向英、夏传军10万元。 四、驳回原告丛艳军、林向英、夏传军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00元,由原告丛艳军、林向英、夏传军负担17800元,由被告如皋市花海艺术盆景园有限公司、被告如皋市大寿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如皋市花海艺术盆景园有限公司、被告如皋市大寿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60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46×××6565) 被告 2019-11-19
2233金昕与许宏兵、如皋市花海艺术盆景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8)苏0682执2233号 终结本院(2018)苏0682民初36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8-09-04
如皋市花海艺术盆景园有限公司与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2015)皋民初字第0968号 一、被告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如皋市花海艺术盆景园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长寿城项目38号楼折迁安置补偿款14300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 二、驳回原告如皋市花海艺术盆景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860元,减半收取5493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9930元,由被告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986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此页无正文) 被告 2016-03-23
南通睿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如皋市花海艺术盆景园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5)皋执字第3658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5-12-17
康明与如皋市花海艺术盆景园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3)皋民初字第1612号 一、被告如皋市花海艺术盆景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康明工程欠款1033551元。 二、被告如皋市花海艺术盆景园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康明逾期付款利息。自2012年12月6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三、被告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如皋市花海艺术盆景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康明保证金15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原告康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975元、鉴定费20000元,由原告康明负担7525元、由被告如皋市花海艺术盆景园有限公司负担35450元(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975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被告 201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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