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恒达花木城有限公司
- 法人: 吴忠泉
- 注册资本: 168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 成立时间: 2003-09-30
- 办公地址: 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恒达花木城会展中心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5
无角色
8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吴忠泉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恒达、恒达花木城、芜湖恒达
- 注册资本 168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68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402007548580386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5485803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40200400001532
- 登记机关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08-16
- 营业期限 2003-09-30~2053-09-29
- 注册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镇恒达花木城会展中心
- 国标行业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
- 专业行业 家具/家纺/家饰->住宅/生活家具
- 公司简介 安徽芜湖恒达花木城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成立,公司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主要生产经营等产品,公司多年致力于产业,切实推进与各大企业、厂家的合资、合作,用产业化发展的思路服务于社会和广大用户。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香港怡高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 外国(地区)投资者 | - | 25.00% |
陈秀明 | - | - | 0.00% |
金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49.00% |
金都房产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 | 26.00% |
裘頷美 | - | - | 0.00% |
杭州恒达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 | - | - | 0.30% |
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 | - | 49.00% |
娄旭明 | - | - | 0.00% |
俞建国 | - | - | 0.00% |
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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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期限变更 | 15 | 50 | 2018-08-16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15 | 50 | 2018-08-16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在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军滩村芜国用(2007)第179号和第180号地块进行花木市场及其配套普通住宅开发与经营(房地产开发资质为暂定级,有效期限至2015年12月22日);种苗培育及相关农业科研(国家限制禁止类除外,涉及专项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在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军滩村芜国用(2007)第179号和第180号地块进行花木市场及其配套普通住宅开发与经营(房地产开发资质为暂定级);种苗培育及相关农业科研(以上项目涉及国家限制、禁止类除外,涉及前置许可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5-12-25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在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军滩村芜国用(2007)第179号和第180号地块进行花木市场及其配套普通住宅开发与经营(房地产开发资质为暂定级,有效期限至2014年12月14日);种苗培育及相关农业科研(国家限制禁止类除外,涉及专项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在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军滩村芜国用(2007)第179号和第180号地块进行花木市场及其配套普通住宅开发与经营(房地产开发资质为暂定级,有效期限至2015年12月22日);种苗培育及相关农业科研(国家限制禁止类除外,涉及专项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2015-03-17 |
经营范围变更 | 在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军滩村芜国用(2007)第179号和第180号地块进行花木市场及其配套普通住宅开发与经营(房地产开发资质为暂定级,有效期限至2013年12月26日);种苗培育及相关农业科研(国家限制禁止类除外,涉及专项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在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军滩村芜国用(2007)第179号和第180号地块进行花木市场及其配套普通住宅开发与经营(房地产开发资质为暂定级,有效期限至2014年12月14日);种苗培育及相关农业科研(国家限制禁止类除外,涉及专项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2013-12-25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在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军滩村芜国用(2007)第179号和第180号地块进行花木市场及其配套普通住宅开发与经营(房地产开发资质为暂定级,有效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种苗培育及相关农业科研(国家限制禁止类除外,涉及专项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在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军滩村芜国用(2007)第179号和第180号地块进行花木市场及其配套普通住宅开发与经营(房地产开发资质为暂定级,有效期限至2013年12月26日);种苗培育及相关农业科研(国家限制禁止类除外,涉及专项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2012-12-28 |
主要人员变更 | 俞建国;赖利显; | 史国娟;陈玉蓉;沈勇民; | 2012-12-14 |
经营范围变更 | 在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军滩村芜国用(2007)第179号和第180号地块进行花木市场及其配套普通住宅开发与经营(房地产开发资质为暂定级,有效期限至2012年06月23日);种苗培育及相关农业科研(国家限制禁止类除外,涉及专项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在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军滩村芜国用(2007)第179号和第180号地块进行花木市场及其配套普通住宅开发与经营(房地产开发资质为暂定级,有效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种苗培育及相关农业科研(国家限制禁止类除外,涉及专项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2012-12-14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俞建国;赖利显; | 史国娟;陈玉蓉;沈勇民; | 2012-12-14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49%;金都房产集团有限公司:26%;香港怡高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5%; | 金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49%;金都房产集团有限公司:26%;香港怡高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5%; | 2012-12-14 |
股东信息变更 | 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49%;金都房产集团有限公司:26%;香港怡高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5%; | 金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49%;金都房产集团有限公司:26%;香港怡高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5%; | 2012-12-14 |
地址变更 | 芜湖市鸠江区清水镇清联路363号 | 芜湖市鸠江区清水镇恒达花木城会展中心 | 2012-03-20 |
经营范围变更 | 在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军滩村芜国用(2007)第179号和第180号地块进行花木市场及其配套普通住宅开发与经营(房地产开发资质为暂定级,有效期限至2011年06月20日);种苗培育及相关农业科研(国家限制禁止类除外,涉及专项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在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军滩村芜国用(2007)第179号和第180号地块进行花木市场及其配套普通住宅开发与经营(房地产开发资质为暂定级,有效期限至2012年06月23日);种苗培育及相关农业科研(国家限制禁止类除外,涉及专项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2011-07-11 |
经营范围变更 | 在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军滩村芜国用(2007)第179号和第180号地块进行花木市场及其配套普通住宅开发与经营(房地产开发资质为暂定级,有效期限至2010年06月07日);种苗培育及相关农业科研(国家限制禁止类除外,涉及专项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在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军滩村芜国用(2007)第179号和第180号地块进行花木市场及其配套普通住宅开发与经营(房地产开发资质为暂定级,有效期限至2011年06月20日);种苗培育及相关农业科研(国家限制禁止类除外,涉及专项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2010-06-25 |
股东信息变更 | 金都房产集团有限公司:0.7%;香港怡高国际投资有限公司:0.7%; | 香港怡高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50%;金都房产集团有限公司:260%;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490%; | 2010-06-0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俞建国;喻雪华; | 俞建国;赖利显; | 2010-06-01 |
投资人变更 | 金都房产集团有限公司:0.7%;香港怡高国际投资有限公司:0.7%; | 香港怡高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50%;金都房产集团有限公司:260%;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490%; | 2010-06-01 |
主要人员变更 | 俞建国;喻雪华; | 俞建国;赖利显; | 2010-06-01 |
期限变更 | 2013-09-30 | 2018-09-30 | 2010-03-25 |
经营范围变更 | 在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军滩村芜国用(2007)第179号和第180号地块进行花木市场及其配套普通住宅开发与经营(房地产开发资质为暂定级,有效期限至2009年03月27日);种苗培育及相关农业科研(国家限制禁止类除外,涉及专项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在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军滩村芜国用(2007)第179号和第180号地块进行花木市场及其配套普通住宅开发与经营(房地产开发资质为暂定级,有效期限至2010年06月07日);种苗培育及相关农业科研(国家限制禁止类除外,涉及专项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2009-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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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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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6、2017、2018、2019、2020 | - | - | jindutango*****3.com | 0553-****658 | - | 74 |
史国娟 | 监事 | - | - | - | - | 79 |
沈勇民 | 董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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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陈玉蓉 | 副董事长 | - |
吴忠泉 | 董事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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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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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桥支行、丁春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皖0202民初7419号 | 一、被告丁春林、丁祖良、王成秀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49年3月12日的还贷义务; 二、被告丁春林、丁祖良、王成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桥支行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安徽芜湖恒达花木城有限公司对被告丁春林、丁祖良、王成秀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芜湖市××#楼××单元××室房屋办理抵押登记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丁春林、丁祖良、王成秀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78元,由被告丁春林、丁祖良、王成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6-07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桥支行、丁春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皖02民终3258号 |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21)皖0202民初7419号民事判决; 二、丁春林、丁祖良、王成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桥支行律师费5000元; 三、安徽芜湖恒达花木城有限公司对丁春林、丁祖良、王成秀未履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78元,由丁春林、丁祖良、王成秀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957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桥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2-01-05 |
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芜湖恒达花木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1)皖0207执3197号 | 终结(2021)皖0207民初29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12-30 |
安徽烨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芜湖恒达花木城有限公司、浙江新金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2021)皖0121财保28号 |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芜湖恒达花木城有限公司、浙江新金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杭州金都生态农业观光有限公司、吴忠泉、金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都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启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10989.67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附财产线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烨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被申请人 | 2021-02-26 |
上海德予房地产策划营销有限公司、安徽芜湖恒达花木城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2020)皖0207财保43号 |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芜湖恒达花木城有限公司在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路支行的银行账户34×××41的存款1474671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德予房地产策划营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 被申请人 | 2020-12-29 |
安徽芜湖恒达花木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皖0207民初5120号之二 | 解除对安徽芜湖恒达花木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0000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 2020-10-16 |
芜湖明远集团公司、安徽芜湖恒达花木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皖0207民初5120号 |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芜湖恒达花木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10-16 |
芜湖明远集团公司、安徽芜湖恒达花木城有限公司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皖0207民初5120号之一 | 准许原告芜湖明远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91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911.5元,由原告芜湖明远集团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0-10-16 |
芜湖明远集团公司与安徽芜湖恒达花木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皖0207民初5119号之一 | 准许原告芜湖明远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36元,减半收取8568元,由原告芜湖明远集团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0-10-12 |
安徽芜湖恒达花木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皖0207民初5119号之二 |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芜湖恒达花木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元的冻结或其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10-12 |
张利与安徽芜湖恒达花木城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2020)皖0207民初3484号之一 | 解除对安徽芜湖恒达花木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4567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 2020-09-18 |
张利、安徽芜湖恒达花木城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2020)皖0207民初3484号 |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芜湖恒达花木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456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09-18 |
芜湖明远集团公司、安徽芜湖恒达花木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皖0207民初5119号 |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芜湖恒达花木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08-13 |
安徽芜湖恒达花木城有限公司、方新纲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9)皖0202执2595号之一 | 冻结被执行人方新纲名下的财付通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 申请执行人 | 2019-12-11 |
安徽芜湖恒达花木城有限公司、方新纲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9)皖0202执2595号之二 | 扣划被执行人方新纲名下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 申请执行人 | 2019-12-11 |
安徽芜湖恒达花木城有限公司、张晨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8)皖0207民初4277号 | 冻结被申请人张晨晨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19-06-12 |
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芜湖恒达花木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皖0207民初5594号 |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芜湖恒达花木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9-01-16 |
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芜湖恒达花木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皖0207民初5594号之一 | 解除对被告安徽芜湖恒达花木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200000元或等额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 被告 | 2019-01-16 |
安徽芜湖恒达花木城有限公司、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皖0207执异25号 |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芜湖恒达花木城有限公司在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的账号(93×××06)存款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申请人 | 2019-01-11 |
安徽芜湖恒达花木城有限公司、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皖0207执1356号之三 | 终结(2018)皖0208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8-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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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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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7 | (2021)闽02民初33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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