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乐园有限公司
- 法人: 庄伟斌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1-04-29
- 办公地址: 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十字路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1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庄伟斌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武汉乐园、乐园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Wuhan Paradis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20112572042011D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7204201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20112000095490
- 登记机关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4-29
- 营业期限 2011-04-29~2031-04-28
- 注册地址 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十字路
- 国标行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娱乐业->休闲观光活动->休闲观光活动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服务/休闲/出行->休闲娱乐场所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金盛悦达(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 | - | 90.00% |
远为控股有限公司 | - | - | 10.00% |
湖北楚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 - | 100.00% |
威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 - | 0.00% |
威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0% |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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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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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变更 | 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十字路(10) | 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十字路 | 2019-04-29 |
主要人员变更 | 詹智锋(监事)、刘主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詹智锋(监事)、庄伟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9-04-29 |
股东信息变更 | 詹智锋(监事)、刘主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詹智锋(监事)、庄伟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9-04-29 |
负责人变更 | 刘主辉 | 庄伟斌 | 2019-04-29 |
其他变更 | - | 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证 | 2019-04-29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詹智锋(监事)、刘主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詹智锋(监事)、庄伟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9-04-29 |
主要人员变更 | 詹智锋(监事)、王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詹智锋(监事)、刘主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9-04-16 |
其他变更 | - | 设立内资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 2019-04-16 |
股东信息变更 | 湖北楚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 | 威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100%; | 2019-04-16 |
投资人变更 | 湖北楚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 | 威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100%; | 2019-04-16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王超 | 刘主辉 | 2019-04-1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詹智锋(监事)、王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詹智锋(监事)、刘主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9-04-16 |
负责人变更 | 裴朝磊 | 王超 | 2018-03-27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裴朝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詹智锋(监事) | 詹智锋(监事)、王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8-03-27 |
股东信息变更 | 裴朝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詹智锋(监事) | 詹智锋(监事)、王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8-03-27 |
主要人员变更 | 裴朝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詹智锋(监事) | 詹智锋(监事)、王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8-03-27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远为控股有限公司:10%;金盛悦达(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90%; | 湖北楚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 | 2017-03-30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钟仪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詹智锋(监事) | 裴朝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詹智锋(监事) | 2017-03-30 |
主要人员变更 | 钟仪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詹智锋(监事) | 裴朝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詹智锋(监事) | 2017-03-30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钟仪阳 | 裴朝磊 | 2017-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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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庄伟斌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 | - | - | 79 |
裴** | - | - | - | 027-8****777 | - | 71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 | - | 17260537*****.com | 027-8****777 | - | 73 |
联系人共 12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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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庄伟斌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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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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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乐园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2021)鄂01民终1804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800元,由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2-07-01 |
武汉乐园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2021)鄂0112财保37号 |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65×××41内的存款人民币3825000元。 上述保全标的价值累计限额382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付 | 申请人 | 2021-04-16 |
金盛悦达(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家美天晟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乐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鄂01民初2133号 | 一、被告家美天晟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金盛悦达(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财务费用等共计80221296.99元(暂计至2018年2月28日,此后以下欠本金52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威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认的被告家美天晟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威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权向被告家美天晟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金盛悦达(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417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家美天晟集团有限公司、威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447906.48元,由原告金盛悦达(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担98843.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2-13 |
钟仪阳、钟黎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鄂民终761号 | 一、变更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威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钟仪阳、钟黎阳、武汉乐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潘晓勇归还借款本金43743965元,及以前述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从2017年8月1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潘晓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16800元,由威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钟仪阳、钟黎阳、武汉乐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72448元,由潘晓勇负担44352元。保全费5000元,由威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钟仪阳、钟黎阳、武汉乐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374元,由潘晓勇负担6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2978元,由钟仪阳负担127152元,由钟黎阳负担127152元,由潘晓勇负担8674元。二审公告费560元,由钟仪阳、钟黎阳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11-21 |
潘晓勇与威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固公司)、钟仪阳、钟黎阳、武汉乐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鄂01民初1485号 | 一、被告威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钟仪阳、钟黎阳、武汉乐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潘晓勇归还借款本金44235565元,及以前述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从2017年8月1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潘晓勇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威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钟仪阳、钟黎阳、武汉乐园有限公司共同承担267977.82元,由原告潘晓勇承担53822.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1-21 |
金盛悦达(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家美天晟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 | (2018)鄂01财保62号 | 一、冻结被申请人家美天晟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银行武汉市宝丰支行、账号为57×××53的银行账户; 二、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乐园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东西湖支行、账号为32×××13的银行账户; 三、冻结被申请人威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银行武汉宝丰支行、账号为55×××71的银行账户; 上述三个银行账户冻结金额限额为2805.25万,冻结期限均为一年,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四、冻结被申请人家美天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威固武汉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94%的股权,价值人民币47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两年,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五、冻结被申请人家美天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东方星云(武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67%的股权,价值人民币335万元,冻结期限为两年,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六、冻结被申请人威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威固阿尔特武汉汽车传动有限公司95.5%的股权,价值人民币2148.75万元,冻结期限为两年,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七、冻结被申请人威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武汉创星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价值人民币10万元,冻结期限为两年,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案保全标的总限额为99990000元。 申请人金盛悦达(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8-07-14 |
武汉市金地盛世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楚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 - | (2018)鄂01财保137号 | 一、查封被申请人武汉云梦湖国际度假村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办事处西湖大队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东国用(2011)第020205193号]。 二、查封被申请人楚都泰晤士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办事处西湖大队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东国用(2011)第020205192、东国用(2011)第020205194号]。 三、查封被申请人武汉楚都戴尔夫特水城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办事处西湖大队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东国用(2011)第020205195、东国用(2011)第020205196-1号、东国用(2011)第020205196-2号]。 四、查封被申请人湖北楚都华侨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办事处西湖大队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东国用(2011)第020205197-1、东国用(2011)第020205197-2号、鄂(2016)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000869号]。 五、查封被申请人武汉优尚美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楚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股权。 本案保全标的限额1.51亿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提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交续封申请 | 被申请人 | 2018-07-01 |
潘晓勇、威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 - | (2018)鄂01财保76号 | 一、冻结被申请人威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武汉市宝丰支行,账号:55×××71)。 二、冻结被申请人钟黎阳银行存款1000000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濠江支行,账号:62×××53)。 三、冻结被申请人威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远晟控股有限公司500万股股权。 四、冻结被申请人威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武汉依威特汽车技术有限公司500万股股权。 五、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乐园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楚都戴尔夫特水城置业有限公司1000万股股权。 六、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乐园有限公司持有的武汉云梦湖国际度假村有限公司1000万股股权 七、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乐园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楚都威尼斯水城置业有限公司1000万股股权 八、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乐园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楚都泰晤士置业有限公司1000万股股权 本案保全标的限额55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潘晓勇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提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交续封申请 | 被申请人 | 2018-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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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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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9 | (2019)鄂民终76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上诉人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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