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客宝
  • 发现潜客
  • 转化客户
  • 商机监控
  • 数据看板
免费注册
领积分

厦门畅隆物流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林文杰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8-03-05
  • 办公地址: 厦门集美区厦门市集美区杏北三里88号1301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人力资源专家

1

无角色

7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林文杰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厦门畅隆、畅隆物流、畅隆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Xiamen Changlong Logistic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211671256592G
  • 纳税人识别号 91350211671256592G
  • 组织机构代码 67125659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212200007578
  • 登记机关 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3-21
  • 营业期限 2008-03-05~2028-03-04
  • 注册地址 厦门市集美区杏北三里88号1301室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运输代理业->货物运输代理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
  • 公司简介 公司地址:厦门集美杏林灌口镇三社路371-372吉利达物流园B1-B7#办公地址:厦门市集美区杏北二路福楼商业大厦1005-1009室公司简介:厦门畅隆物流有限公司创建于2008年,是一家专业从事货物运输、仓储、配送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公司总部位于厦门集美区杏林灌口镇吉利达物流园,沈海高速出口附近,交通便利,目前仓储面积达3000平方米,拥有5-20米集装箱车及各种车型20余部,自备有超长、超宽、超高特种车辆。公司在激烈的竞争市场中脱颖而出,赢得了业内同行的认可,在厦门物流行业属于AAA级民营企业。       公司以厦门为总部,以长三角、珠三角为发展中心,前期初步建成上海、杭州、宁波、台州、广州5大物流中心,按《畅隆物流十年发展规划》公司还将建设全国各大物流中心,届时物流服务能力将覆盖全国每个二、三级城市。畅隆始终奉行“客户至上,使命必达。以心传递,畅达天下”的服务宗旨,以标准化、个性化的物流解决方案,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物流服务,是ABB、APC、明达、厦工、友达等知名企业的物流合作伙伴,物流服务保障体系深得广大社会各界和广大客户的认可和信赖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袁丽华 自然人股东 - 95.00%
林文杰 自然人股东 - 5.00%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1361****924 20448725*****.com - - 86
13616051924 - 1361****924 - - - 70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22、2023 - 1361****924 20448725*****.com - - 86

联系人共 12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林文杰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厦门畅隆物流有限公司、商从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调解书 劳动争议 (2020)闽02民终1324号 一、厦门畅隆物流有限公司与商从宽确认双方在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厦门畅隆物流有限公司同意支付给商从宽除医疗费(已支付)外工伤赔偿款8万元(含未签订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社会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并当即付清; 三、商从宽同意就本案工伤赔偿所产生的任何事项不再主张权利; 四、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权利义务终结,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厦门畅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上诉人 2020-12-25
厦门畅隆物流有限公司与商从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闽0211民初5382号 一、原告厦门畅隆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从宽自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3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用人单位厦门畅隆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为被告劳动者商从宽办理社会保险; 三、原告厦门畅隆物流有限公司应向被告商从宽支付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3月2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厦门畅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厦门畅隆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12-25
李莲芳、刘高清等与厦门畅隆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闽02民终712号 驳回上诉人厦门畅隆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441元,由上诉人厦门畅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6-09-30
陈阿传与厦门畅隆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同民初字4108号 准许原告陈阿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阿传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被告 2014-12-01

网站备案

网站首页 域名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审核日期
changlongwuliu.com changlongwuliu.com 闽ICP备13007047号-1 2022-10-13

推荐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