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竹之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聂建美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8-10-28
- 办公地址: 邹平县城黄山二路38号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竹之锦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85
技术专家
3
无角色
11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8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聂建美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竹之锦家纺、竹之锦、山东竹之锦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0万元
- 英文名 Shandong Zhuzhijin Home Textile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716266817028830
- 纳税人识别号 913716266817028830
- 组织机构代码 68170288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71626200002617
- 登记机关 滨州市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3-14
- 营业期限 2008-10-28~
- 注册地址 邹平县城黄山二路38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纺织业->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其他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 专业行业 家具/家纺/家饰->家纺床品/毛巾->竹纤维、家具/家纺/家饰->家纺床品/毛巾->竹纤维毛巾、家具/家纺/家饰->家纺床品/毛巾->毛巾被、家具/家纺/家饰->家纺床品/毛巾->浴巾、家具/家纺/家饰->家纺床品/毛巾->家纺、家具/家纺/家饰->家纺床品/毛巾->毛巾、家具/家纺/家饰->家纺床品/毛巾->床上用品、家具/家纺/家饰->家饰布艺窗帘->刺绣
- 公司简介 山东竹之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山东邹平县城黄山二路38号,主要从事竹纤维纺织品的开发、生产、加工和国内外贸易。产品有竹纤维巾被系列、竹纤维内衣系列、竹纤维床上用品系列、竹纤维童装系列、竹纤维服装系列、高档礼品盒系列等6大系列,20余类300多种产品,产品具有良好的透气性、吸湿性,的回弹性、瞬间吸水性,另外竹纤维系列产品有抗菌抑菌除臭、防紫外线和防辐射等功效。产品除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外,还与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德国等欧美国家有着密切的业务往来。受到业界人士的评价。 公司坚持“、、合作、共赢”的企业宗旨,大力实施“人才战略、品牌战略”,本着“、务实、诚信、”的企业精神, 以高科技为支撑,以科学为动力,将海外市场的成功经验运用于国内市场,整合优势资源,培养和打造了一支集产品开发与销售为一体的团队,并迅速建立起了遍布全国的市场营销网络。欢迎各界有志人士加盟“竹之锦”,我们将与您共同开创一条成功之路。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李涛 | 自然人股东 | 5000.00万元 | 100.00% |
张海 | - | - | 70.00% |
共 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分公司/分支机构备案 | 姓名:贺玉波,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李涛,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姓名:贺玉波,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聂建美,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李涛,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2019-03-14 |
法定代表人 | 李涛 | 聂建美 | 2019-03-14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李涛 | 聂建美 | 2019-03-14 |
分公司/分支机构备案 | 姓名:贺玉波,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李涛,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姓名:贺玉波,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聂建美,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李涛,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2019-03-14 |
经理 | 姓名:贺玉波,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李涛,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姓名:贺玉波,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聂建美,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李涛,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2019-03-14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贺玉波,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李涛,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姓名:贺玉波,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聂建美,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李涛,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2019-03-14 |
投资人变更 | 股东(发起人)名称:张海,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3500,持股比例:70,认缴出资方式:货币,备注:自然人,实缴出资时间:***********,认缴出资时间:,实缴出资额:3500,实缴出资方式:货币;股东(发起人)名称:李涛,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1500,持股比例:30,认缴出资方式:货币,备注:自然人,实缴出资时间:***********,认缴出资时间:,实缴出资额:1500,实缴出资方式:货币; | 股东(发起人)名称:李涛,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5000,持股比例:100,认缴出资方式:货币,备注:自然人,实缴出资时间:***********,认缴出资时间:,实缴出资额:5000,实缴出资方式:货币; | 2014-07-02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姓名:张海 联系电话:4329138 职务:执行董事 任免机构:山东竹之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 姓名:李涛 联系电话:13406171199 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任免机构:股东 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 2014-07-02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张海 联系电话:**** 职务:执行董事 任免机构:山东竹之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 姓名:李涛 联系电话:**** 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任免机构:股东 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 2014-07-02 |
股东信息变更 | 股东(发起人)名称:张海,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3500,持股比例:70,认缴出资方式:货币,备注:自然人,实缴出资时间:***********,认缴出资时间:,实缴出资额:3500,实缴出资方式:货币;股东(发起人)名称:李涛,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1500,持股比例:30,认缴出资方式:货币,备注:自然人,实缴出资时间:***********,认缴出资时间:,实缴出资额:1500,实缴出资方式:货币; | 股东(发起人)名称:李涛,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5000,持股比例:100,认缴出资方式:货币,备注:自然人,实缴出资时间:***********,认缴出资时间:,实缴出资额:5000,实缴出资方式:货币; | 2014-07-02 |
企业类型变更 | 1130 | 1151 | 2014-07-02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1130 | 1151 | 2014-07-02 |
董事 | 姓名:张海,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身份证号:****;姓名:李涛,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身份证号:****; | 姓名:李涛,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身份证号:****;姓名:贺玉波,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身份证号:****; | 2014-07-02 |
经营范围变更 | 股东(发起人)名称:张海,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3500,持股比例:70,认缴出资方式:货币,备注:自然人,实缴出资时间:2013-08-01,认缴出资时间:,实缴出资额:3500,实缴出资方式:货币;股东(发起人)名称:李涛,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1500,持股比例:30,认缴出资方式:货币,备注:自然人,实缴出资时间:2013-08-01,认缴出资时间:,实缴出资额:1500,实缴出资方式:货币; | 股东(发起人)名称:李涛,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5000,持股比例:100,认缴出资方式:货币,备注:自然人,实缴出资时间:2013-08-01,认缴出资时间:,实缴出资额:5000,实缴出资方式:货币; | 2014-07-02 |
股东发起人 | 股东(发起人)名称:张海,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3500,持股比例:70,认缴出资方式:货币,备注:自然人,实缴出资时间:2013-08-01,认缴出资时间:,实缴出资额:3500,实缴出资方式:货币;股东(发起人)名称:李涛,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1500,持股比例:30,认缴出资方式:货币,备注:自然人,实缴出资时间:2013-08-01,认缴出资时间:,实缴出资额:1500,实缴出资方式:货币; | 股东(发起人)名称:李涛,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5000,持股比例:100,认缴出资方式:货币,备注:自然人,实缴出资时间:2013-08-01,认缴出资时间:,实缴出资额:5000,实缴出资方式:货币; | 2014-07-02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张海,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身份号码:****;姓名:李涛,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身份号码:****; | 姓名:李涛,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身份号码:****;姓名:贺玉波,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身份号码:****; | 2014-07-02 |
股东信息变更 | 股东(发起人)名称:张海,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700,持股比例:70,认缴出资方式:货币,备注:自然人,实缴出资时间:2010-05-24,认缴出资时间:2008-10-28,实缴出资额:700,实缴出资方式:货币;股东(发起人)名称:李涛,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300,持股比例:30,认缴出资方式:货币,备注:自然人,实缴出资时间:2010-05-24,认缴出资时间:2008-10-28,实缴出资额:300,实缴出资方式:货币; | 股东(发起人)名称:张海,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3500,持股比例:70,认缴出资方式:货币,备注:自然人,实缴出资时间:2013-08-01,认缴出资时间:,实缴出资额:3500,实缴出资方式:货币;股东(发起人)名称:李涛,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1500,持股比例:30,认缴出资方式:货币,备注:自然人,实缴出资时间:2013-08-01,认缴出资时间:,实缴出资额:1500,实缴出资方式:货币; | 2013-08-02 |
实收资本 | 1000.00 | 5000 | 2013-08-02 |
经营范围变更 | 股东(发起人)名称:张海,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700,持股比例:70,认缴出资方式:货币,备注:自然人,实缴出资时间:2010-05-24,认缴出资时间:2008-10-28,实缴出资额:700,实缴出资方式:货币;股东(发起人)名称:李涛,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300,持股比例:30,认缴出资方式:货币,备注:自然人,实缴出资时间:2010-05-24,认缴出资时间:2008-10-28,实缴出资额:300,实缴出资方式:货币; | 股东(发起人)名称:张海,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3500,持股比例:70,认缴出资方式:货币,备注:自然人,实缴出资时间:2013-08-01,认缴出资时间:,实缴出资额:3500,实缴出资方式:货币;股东(发起人)名称:李涛,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1500,持股比例:30,认缴出资方式:货币,备注:自然人,实缴出资时间:2013-08-01,认缴出资时间:,实缴出资额:1500,实缴出资方式:货币; | 2013-08-02 |
期限变更 | 1000.00 | 5000 | 2013-08-02 |
共 2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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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4
- Infinity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
滨州海关 | 3712963196 | 2008-11-19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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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夏** | - | - | - | 0543-****966 | - | 72 |
刘** | - | 1346****463 | liuchunlei3*****6.com | - | - | 86 |
职** | - | 1346****442 | - | - | - | 84 |
联系人共 82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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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李涛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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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情
江苏省消保委:蕉内、埃凯尔、竹之锦样品未达标
江苏省消保委:蕉内、埃凯尔、竹之锦样品未达标 2024-05-24 16:04:27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5月24日电 日前,江苏省消保委对市面上的30批次抗菌纺织品进行了比较试验,蕉内、埃凯尔和竹之锦的样品发现问题。 据“江苏省消保委”微信号披露,此次比较试验的采购渠道包括天猫、京东商城、唯品会,品类为抗菌贴身运动上衣、抗菌毛巾、抗菌袜子,品牌包括海
山东品多润滑油有限公司竹之锦 2024-05-24 16:04:27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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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竹之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1)鲁1681执1552号 |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竹之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邹平锦华纺织有限公司、山东永佳集团有限公司、张维东、聂建美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2-03-14 |
邹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竹之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鲁1681执1539号 |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竹之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邹平锦华纺织有限公司、山东永佳集团有限公司、张维东、聂建美银行存款6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11-03 |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济南分行、山东邹平锦华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鲁0103执4647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告 | 2021-01-06 |
邹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竹之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鲁1626执保319号 |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竹之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等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邹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09-23 |
邹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鲁1626执保1487号 | 冻结被申请人维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竹之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张维东、聂建美的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相关法律文书。)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邹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09-02 |
邹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竹之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邹平锦华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鲁1626民初1196号 | 一、被告山东竹之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邹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2月20日利息788490.92元;2020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7.83%计算欠息)及违约金250000元; 二、被告山东邹平锦华纺织有限公司、山东永佳集团有限公司、张维东、聂建美对上述借款本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偿还份额向被告山东竹之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1160元,由被告山东竹之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邹平锦华纺织有限公司、山东永佳集团有限公司、张维东、聂建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8-27 |
邹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竹之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邹平锦华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鲁1626民初1192号 | 一、被告山东竹之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邹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2月20日利息314341.43元;2020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7.83%计算欠息)及违约金100000元; 二、被告山东邹平锦华纺织有限公司、山东永佳集团有限公司、张维东、聂建美对上述借款本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偿还份额向被告山东竹之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5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657元,由被告山东竹之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邹平锦华纺织有限公司、山东永佳集团有限公司、张维东、聂建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8-27 |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维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维动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山东邹平锦华纺织有限公司、山东天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竹之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聂建美、张维东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9)鲁0212执2225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6-29 |
邹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竹之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鲁1626执保320号 |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竹之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等的银行存款2400000元,或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邹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06-04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山东竹之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鲁0102执6429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3-23 |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山东邹平锦华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鲁0212民初6711号 | 一、冻结被告山东邹平锦华纺织有限公司、山东铁雄冶金科技有限公司、维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竹之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维动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张维东、聂建美银行存款145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被告山东天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告 | 2019-12-25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山东邹平锦华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鲁1691执352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12-24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山东竹之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鲁0102民初1523号 | 一、被告山东竹之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贷款本金10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山东竹之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支付截止至2016年11月2日的利息1160647.9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山东竹之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贷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被告山东永佳集团有限公司、维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维动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对上述一至三项条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被告山东竹之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物品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8886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山东竹之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永佳集团有限公司、维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维动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负担。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9-01-17 |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被告山东邹平锦华纺织有限公司、维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竹之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天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维动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山东铁雄冶金科技有限公司、聂建美、张维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鲁0212民初3469号之一 | 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545元,减半收取5977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4772.5元,均由原告自行负担 | 被告 | 2018-11-2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与山东竹之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邹平锦华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鲁1626民初1516号 | 一、被告山东竹之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借款本息8795552.15元及此后利息(以7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9%,自2018年3月2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对被告山东竹之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抵押财产【详见邹工商抵登字(2014)第0161号动产抵押登记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得优先于登记在先的抵押权; 三、被告山东邹平锦华纺织有限公司、山东永佳集团有限公司、李涛、孙金凤对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就其偿还份额向被告山东竹之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3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共计78369元,由被告山东竹之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邹平锦华纺织有限公司、山东永佳集团有限公司、李涛、孙金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0-0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与山东竹之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永佳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鲁1626民初1517号 | 一、被告山东竹之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借款本息9360999.04元及此后利息(以7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04%,自2018年3月2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对被告山东竹之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抵押财产【详见邹工商抵登字(2014)第0161号动产抵押登记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得优先于登记在先的抵押权; 三、被告山东永佳集团有限公司、李涛、孙金凤对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就其偿还份额向被告山东竹之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3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共计82327元,由被告山东竹之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永佳集团有限公司、李涛、孙金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0-0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山东竹之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鲁1626民初1516号 |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竹之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邹平锦华纺织有限公司、山东永佳集团有限公司、李涛、孙金凤的银行存款8796000元,或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8-05-2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山东竹之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鲁1626民初1517号 |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竹之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永佳集团有限公司、李涛、孙金凤的银行存款9361000元,或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8-05-29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与山东邹平锦华纺织有限公司、山东永佳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鲁1691民初1256号 | 一、被告山东邹平锦华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借期内利息226500.7元、借期内复利2800元、逾期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至按年利率9.945%计算)、逾期复利(以226500.7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至按年利率9.945%计算); 二、被告山东邹平锦华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实现债权的费用8300元; 三、被告山东永佳集团有限公司、维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竹之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清偿份额向被告山东邹平锦华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张维东、聂建美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清偿份额向被告山东邹平锦华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7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0770元,由被告山东邹平锦华纺织有限公司、山东永佳集团有限公司、维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竹之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张维东、聂建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5-08 |
山东永佳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鲁01民辖终71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7-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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