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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曾平
  • 注册资本: 2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1996-07-12
  • 办公地址: 重庆市垫江县朝阳工业园区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捷力JIELI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14

人力资源专家

4

技术专家

14

无角色

12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1

中标金额

22,845,200

客户

0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60

专利数排名

75%

专利总数

6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曾平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捷力轮毂、捷力、重庆捷力、重庆捷力轮毂
  • 注册资本 2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00万元
  • 英文名 Chongqing JIELI WHEEL Manufactur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0~50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002312031318017
  • 纳税人识别号 915002312031318017
  • 组织机构代码 20313180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00231000001759
  • 登记机关 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7-03
  • 营业期限 1996-07-12~
  • 注册地址 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三合大道南段90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汽车制造业->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电动车、其他、物流运输->仓储服务、工具/机械/仪器->机械五金配件->模具、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轮毂、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摩托车、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和自营进出口于一体的大型企业,拥有国内规模******的摩托车汽车铝合金轮毂生产制造车间。公司原址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2006年整体搬迁至垫江县工业园区,占地面积200亩,厂房及配套设施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拥有各类先进的生产设备800余台套,年产铝合金轮毂1000万件,销售收入达10亿元。公司现有职工1300余人,其中各类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100余人。同时,为了实现产品的精良制造,工厂目前装备了先进的模具设计制造、铸造、热处理、表面涂装、机械加工、装配等各种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各种先进的检测仪器和设备,同时建立完备的技术研发中心和检测中心,能够自主研发摩托车汽车铝合金车轮模具及产品,现已拥有专利项目100余项。严格按照ISO9001:2015标准及IATF16949:2016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导入精益生产、QCC、TPM、IE等先进管理手法,为产品的高质量、高可靠性提供了有力的保证。自2006年垫江厂区投产以来,生产销售持续兴旺,步步登高,年均产销摩托车铝合金轮毂900万件,年均销售收入近9亿元。品种上千余个,国内铝轮毂市场占有率名列前茅,并远销印度、东南亚、日本、中东、南美、欧洲、美国等市场,年出口额达5000万美元。产品为多家国内国际著名品牌摩托车整车配套,已形成全球化的市场体系。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获得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成为业界的数一数二的知名企业。公司连续多年被国内外众多摩托车厂家评为A级优秀供应商。2002年10月,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2008年12月通过ISO/TS16949质量体系认证,2015年5月通过ISO14001环境体系认证,在国内外业界享有极高的声誉。公司先后获得中国摩托车零部件优秀企业、中国铸造行业排头兵企业、重庆名牌产品、重庆工业企业五十强、重庆制造业100强、重庆市智能工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荣誉称号。随着公司的不断壮大,为更好的适应市场环境,完成企业的转型升级,满足客户要求,大幅降低能耗,提升生产效率,助力生态环保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于2017年10月起,在重庆市垫江高新区新征工业用地,用两年时间倾力打造出了一座全新的自动化、智能化、信息化绿色环保工厂。新工厂占地面积320亩,厂房及配套设施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初期投资5.6亿,计划总投资10亿元。建有***的全流程自动化生产车间、精密模具加工车间、独立的技术研发中心、国家标准实验室、检测中心、***的环保处理成套设备、智能化办公楼、以及舒适人性化的员工宿舍楼、干净卫生的员工食堂、娱乐中心等健全的配套建筑设施。目前已完成一期二期生产车间,已达到年产900万件的生产能力,全面建成后将达到年产1200万件铝合金轮毂,实现年销售收入12亿元的目标。公司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十分重视企业价值观念的塑造。对外作为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我们积极开展社会公益和救助行动,参加了汶川地震、玉树地震、长江绿化、垫江大风灾等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和社会公益事业;对内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将职工利益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员工的工资福利水平也始终处于同行业的较高水平。为了给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公司修建了完善的生活及娱乐设施,并支持成立了公司党支部和工会,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组织保障。公司秉持“比过去更好、比同行更好、比顾客期望更好”的企业理念,坚持“铸造精品、造福社会、精细管理、不断改善、追求卓越”的经营宗旨,为实现“生产一流的产品、创建一流的团队、塑造一流的企业”的公司目标,不断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经营实践中不断追求完美、追求卓越、竭诚为广大用户服务,共谋发展,共铸辉煌。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曾平 自然人股东 200.00万元 1.00%
孙钰麒 自然人股东 6600.00万元 33.00%
孙浩淳 自然人股东 6600.00万元 33.00%
孙志豪 自然人股东 6600.00万元 33.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重庆市垫江县朝阳工业园区 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三合大道南段90号 2023-07-03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制造、加工、销售:铝合金铸件、汽车轮毂、摩托车轮毂,金属结构件(不含罐体)、机械配件、汽车零部件(不含发动机制造加工)、摩托车零部件(不含发动机制造加工);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机械配件、零部件;出口:摩托车轮毂、汽车轮毂、金属结构件、机械设备、机械配件、汽车零部件、摩托车零部件;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仓储服务(不含危化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制造、加工、销售:铝合金铸件、汽车轮毂、摩托车轮毂,金属结构件(不含罐体)、机械配件、汽车零部件(不含发动机制造加工)、摩托车零部件(不含发动机制造加工);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机械配件、零部件;出口:摩托车轮毂、汽车轮毂、金属结构件、机械设备、机械配件、汽车零部件、摩托车零部件;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仓储服务(不含危化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07-03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制造、加工、销售:铝合金铸件、汽车轮毂、摩托车轮毂,金属结构件(不含罐体)、机械配件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部件(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出口:摩托车轮毂、汽车轮毂、金属结构件机械配件。 制造、加工、销售:铝合金铸件、汽车轮毂、摩托车轮毂,金属结构件(不含罐体)、机械配件、汽车零部件(不含发动机制造加工)、摩托车零部件(不含发动机制造加工);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机械配件、零部件;出口:摩托车轮毂、汽车轮毂、金属结构件机械设备、机械配件、汽车零部件、摩托车零部件;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仓储服务(不含危化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11-26
股东信息变更 自然人股东变更 2013-05-30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自然人股东变更 2013-05-30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营业期限截止日期:2010-12-31 2011-01-05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营业期限截止日期:2010-12-31 2011-01-05
投资人变更 - 自然人股东变更 2009-08-20
法定代表人变更 孙仁坤 曾平 2009-08-20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孙仁坤 曾平 2009-08-20
其他变更 无。*** 2009-08-20
股东信息变更 自然人股东变更 2009-08-20
其他变更 三会 2009-08-20
经营范围变更 - 无。*** 2009-08-20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法定代表人情况 2009-08-20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三会 2009-08-20
主要人员变更 三会 2009-08-20
股东信息变更 自然人股东变更 2007-12-28
投资人变更 - 自然人股东变更 2007-12-28
实收出资变更 11600.000000 20000.000000 2007-12-28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涪陵海关 5031960287 2007-06-04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程成 - - - - - 70
袁军 - - - - - 70
02368821589 - - - 023-6****589 - 72

联系人共 43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贺建军 供应部 部长 -
曾平 经理,董事长,董事长兼经理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总承包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公告 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总承包 重庆 - 2022-01-24
垫江工业园区县城组团内dj2018-1-018号地块挂牌成交公示 中标公告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块 重庆 2284.52 2018-11-20

新闻舆情

  • 增持3亿股!重庆农商行对渝农商金融租赁占股升至80%,后者近三年合计盈利超11亿元

    每经记者 张祎 每经编辑 易启江 9月7日,据银保监会官网披露,重庆银保监局已于9月初作出批复,同意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渝农商行,证券代码:601077.SH,以下简称“重庆农商行”)通过受让形式增持渝农商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渝农商金融租赁”)3亿股股权。 批复公告显示,上述3亿股股权对应的投资金额为人民币3.9亿元。重庆银保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金融发展有限公司渝农商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2020-09-07 21:46:04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与邓瑞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渝03民终400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04-15
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与王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渝03民终412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04-15
鞠其郎与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0)渝0231民初3356号 一、由被告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鞠其郎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6207元; 二、由被告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鞠其郎支付经济补偿32676.75元; 三、由被告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鞠其郎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0368元; 四、由被告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鞠其郎支付工资2759.83元; 五、由被告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鞠其郎退还押金1000元; 六、驳回原告鞠其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被告 2021-04-15
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与晏小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渝03民终402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04-15
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与王先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渝03民终406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04-15
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与周如彬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渝03民终403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04-15
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与吴朝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渝03民终401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04-15
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与郭世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渝03民终404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04-15
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与吴胜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渝03民终391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04-15
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与史维容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渝03民终394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04-15
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与程连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渝03民终407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04-15
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与董长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渝03民终410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04-15
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与凃善付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渝03民终399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04-15
王先云与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0)渝0231民初3355号 一、由被告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先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9195元; 二、由被告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先云支付经济补偿50000元; 三、由被告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先云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9008元; 四、由被告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先云支付工资2869.99元; 五、由被告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先云退还押金1000元; 六、驳回原告王先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被告 2021-04-15
曾凡恩与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0)渝0231民初3357号 一、由被告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曾凡恩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2535.65元; 二、由被告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曾凡恩支付经济补偿83950元; 三、由被告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曾凡恩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8640元; 四、由被告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曾凡恩支付工资7441.05元; 五、由被告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曾凡恩退还押金1000元; 六、驳回原告曾凡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被告 2021-04-15
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与李锦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渝03民终392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04-15
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与谭世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渝03民终398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04-15
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与墙世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渝03民终405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04-15
吴胜华与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0)渝0231民初2210号 一、由被告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胜华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6207元; 二、由被告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胜华支付经济补偿49500元; 三、由被告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胜华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6912元; 四、由被告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胜华支付工资2025.93元; 五、由被告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胜华退还押金200元; 六、驳回原告吴胜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被告 2021-04-15
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与殷传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渝03民终393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04-15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高新技术企业 GR201951101409 -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00121E31623R2L/5000 2021-04-29 2024-05-11
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01111085406 2021-02-01 2024-01-31
排污许可证 915002312031318017001U 2020-04-21 2023-04-20
食品经营许可证 JY35002310041654 2018-06-12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00118E31300R1L/5000 2018-04-23 2021-05-1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CQC15E21174R0L/5000 2015-05-12 2018-05-11

网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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