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6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陈利霞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森昌、博爱森昌、森昌木业
- 注册资本 1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082231745756X7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31745756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0822000018926
- 登记机关 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9-25
- 营业期限 2014-12-12~2024-12-11
- 注册地址 博爱县清化镇街道办事处北朱营村东北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家具制造业->木质家具制造->木质家具制造
- 专业行业 家具/家纺/家饰->书房/办公家具->办公家具、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陈利霞 | 自然人股东 | 1500.00万元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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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00 | 1500.00 | 2015-11-17 |
注册资本(或外资中方认缴资本)变更 | 500 | 1500.000000(+200%) | 2015-11-17 |
地址变更 | 博爱县工业集聚区(柏山贵屯村铁路南) | 博爱县清化镇街道办事处北朱营村东北 | 2015-11-17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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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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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存福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0 | - | 1553****909 | 10308155*****.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 | 1553****909 | 10308155*****.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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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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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利霞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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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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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博爱县森昌木业有限公司、博爱县柏山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豫0822民初941号 | 一、被告博爱县森昌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博爱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2月7日起至2019年8月6日止,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5分计算;自2019年8月7日起至2020年2月15日止,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9年8月16日至2020年2月15日,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分计算;自2020年2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以本金60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本金6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已支付的利息967500元,在计算时应予以扣除。 二、被告柏山镇人民政府对上述款项承担二分之一的还款责任,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博爱县森昌木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博爱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976元,由被告博爱县森昌木业有限公司、博爱县柏山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6-30 |
河南省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森昌木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2021)豫0822执197号之七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1-05-31 |
张国才、冯莹莹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居间合同纠纷 | (2019)豫08民终469号 | 一、撤销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8)豫0803民初534号民事判决; 二、河南良象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后十日内支付张国才居间报酬200000元; 三、驳回张国才对冯莹莹、博爱县森昌木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张国才对河南良象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946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21716元,由张国才负担14673元,河南良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0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946元,由张国才负担11450元,河南良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49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12-19 |
张国才与博爱县森昌木业有限公司、冯莹莹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居间合同纠纷 | (2018)豫0803民初534号 | 一、被告博爱县森昌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国才居间报酬150000元; 二、被告冯莹莹与河南良象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国才居间报酬1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张国才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46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21716元,由原告张国才负担14038元,被告博爱县森昌木业有限公司负担3839元、被告冯莹莹负担38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2-31 |
冯莹莹与博爱县森昌木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 (2017)豫0822执1608号之一 | 解除对被执行人博爱县森昌木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迎宾大道西清化镇北朱营村东北(土地证号:博国用(2015)第016号)土地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12-21 |
张国才、河南良象投资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居间合同纠纷 | (2018)豫08民终440号 | 一、撤销博爱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2民初6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博爱县人民法院重审 | 被上诉人 | 2018-04-25 |
冯莹莹与被执行人博爱县森昌木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 (2017)豫0822执1608号 | 终结(2017)豫0822执1608号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04-11 |
冯莹莹、博爱县森昌木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 - | (2017)豫0822财保5号 | 查封被申请人博爱县森昌木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迎宾大道西清化镇北朱营村东北(土地证号:博国用(2015)第016号)的土地。 (查封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冯莹莹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被申请人 | 2017-12-28 |
冯莹莹、张国才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居间合同纠纷 | (2017)豫08民辖终13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7-09-28 |
冯莹莹、博爱县森昌木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 (2017)豫08民终2013号 | 一、撤销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2号民初147号判决; 二、博爱县森昌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冯莹莹支付土地转让款1030000元及利息(利息本金按1030000元,自2017年1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冯莹莹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1149元,由冯莹莹负担5079元,博爱县森昌木业有限公司负担16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博爱县森昌木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冯莹莹负担6300元,博爱县森昌木业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7-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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