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HI家网嘉禾装饰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17
人力资源专家
1
无角色
13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5次
中标金额
3,480,021元
客户
4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卢阔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嘉禾建设、武汉嘉禾、嘉禾、嘉禾装饰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22
- 人员规模 500~9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420114271894704U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271894704
- 曾用名 武汉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20100000035734
- 登记机关 武汉市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4-08
- 营业期限 1998-02-11~
- 注册地址 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石洋、幺铺村1栋
- 国标行业 建筑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建筑装饰和装修业->公共建筑装饰和装修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软装设计、网络/游戏/传媒->互联网络网站->互联网家装、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装修公司、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
- 公司简介 嘉禾装饰集团,1996年,创立于武汉,隶属香港嘉禾(国际)控股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副会长单位,中国装修品牌10强,具有建设部装饰装修工程壹级资质,设计甲级资质,是中国装饰行业商业服务领先者,线下七大业务板块:装饰板块、魔块家居、金鸿家居、乐居客不动产、嘉禾置业、华超建设、恩大文投,覆盖家居全产业链。线上致力中国家装行业领先的全产业链众包解决方案供应商,线上线下的融合发展引领家装发展新趋势。嘉禾装饰集团拥有科学的治理结构和进取的管理思想,拥有建筑装饰行业瞩目的云家装管理平台,并取得了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发的ISO9001质量、ISO14001环境、OHSA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全面实施中国家居产业标准化运营,并实现覆盖家装全产业链的多品牌运作。20年来,嘉禾装饰集团秉承“客户满意度是检验我们工作的唯一标准”,锐意革新、进取不息,经多年摸索实践,总结出一套独特的家装管理体系——嘉禾模式,始终坚持以施工工程质量为企业立足市场的根本,奉行“低碳家装,绿色家装”的宗旨,用“金牌服务,金钻质量”的承诺,为消费者提供环保、优质的家装产品和服务。凭借嘉禾产业园全面实现成品化全包家装,率先打造“网上做家装”的家装云平台,以家装云平台整合行业资源,开启家装商业生态新文明时代, 20年来,嘉禾装饰集团立足公益,诚信经营,嘉禾承担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直面消费者最关注的家装问题,家装课堂、家装成本白皮书、家装日记全程实录、家装四宝书、家装潜规则、寻找家装绿巨人、家装售后白皮书……引导消费者理智家装,引领家装行业向健康化、产业化方向发展!“行远必自迩、追求无止境”。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钱俊雄 | 自然人股东 | - | 45.00% |
贺成香 | 自然人股东 | - | 1.00% |
湖北嘉禾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5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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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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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变更变更 | 武汉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 武汉嘉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2021-04-08 |
主要人员变更 | 卢阔(董事长兼总经理)、龚沛星(董事)、贺成香(监事)、钱金雄(董事)、黄志强(监事)、文长清(监事) | 沈飞(监事)、卢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21-01-28 |
经营范围变更 | 承接装饰、装潢工程的设计、施工;展览服务;安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国家有专项规定项目的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承接各类装饰装潢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展览服务;安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1-01-2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卢阔(董事长兼总经理)、龚沛星(董事)、贺成香(监事)、钱金雄(董事)、黄志强(监事)、文长清(监事) | 沈飞(监事)、卢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21-01-28 |
期限变更 | 2025-12-31 | 长期 | 2018-01-18 |
负责人变更 | 陈如斌 | 卢阔 | 2017-03-23 |
主要人员变更 | 龚沛星(董事)、贺成香(监事)、钱金雄(董事)、陈如斌(董事长兼总经理)、黄志强(监事)、文长清(监事) | 卢阔(董事长兼总经理)、龚沛星(董事)、贺成香(监事)、钱金雄(董事)、黄志强(监事)、文长清(监事) | 2017-03-23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龚沛星(董事)、贺成香(监事)、钱金雄(董事)、陈如斌(董事长兼总经理)、黄志强(监事)、文长清(监事) | 卢阔(董事长兼总经理)、龚沛星(董事)、贺成香(监事)、钱金雄(董事)、黄志强(监事)、文长清(监事) | 2017-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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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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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 | - | - | 7073581*****.con | 027-8****298 | - | 74 |
钱** | 嘉禾装饰集团董事长,总裁 | - | - | 400-888-0606、027-5****582 | - | 81 |
057185190010 | - | - | - | 0571-8****010 | - | 71 |
联系人共 3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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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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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俊雄 | 嘉禾装饰集团董事长,总裁 | 钱俊雄 钱俊雄,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嘉禾装饰集团董事长、总裁,兼任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理事、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住宅装饰装修委员会执行主委、湖北省楚商联合会副会长,曾获“改革开放30年建筑装饰行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家”称号。 人物名片 中文名 钱俊雄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民族 汉族 |
卢阔 | 执行董事,总经理,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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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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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青少年活动中心修缮改造工程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二次公告)HAC2017039A中标公示 | 中标公告 | 修缮改造工程项目 | 湖北-黄冈 | 32.36 | 2017-05-23 |
山坡卫生院保福分院装修改造工程成交公告 | 中标公告 | 房屋装修改造工程 | 湖北-武汉 | 91.00 | 2016-11-02 |
阳新县中医医院二区康复科维修改建工程成交公告 | 中标公告 | 康复科维修改建工程 | 湖北-黄石 | 40.00 | 2015-12-28 |
阳新县兴国镇卫生院综合楼幕墙工程评标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综合楼幕墙工程 | 湖北-黄石 | 66.02 | 2015-02-09 |
黄梅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实验室中标公示 | 中标公告 | 检测实验室装修工程 | 湖北-黄冈 | 118.63 | 2012-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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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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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红安县青少年活动中心 | 1 | 1 | 32.36 | 2017-05-23 |
2 | 阳新县中医医院 | 1 | 1 | 40.00 | 2015-12-28 |
3 | 阳新县兴国镇卫生院 | 1 | 1 | 66.02 | 2015-02-09 |
4 | 黄梅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1 | 1 | 118.63 | 2012-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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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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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志勇、武汉喜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鄂0103民初6014号 | 一、原告暨被告蔡志勇与被告暨第三人武汉嘉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09年4月8日至2017年6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与被告暨原告武汉喜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2017年6月30日至2020年12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暨第三人武汉嘉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暨被告蔡志勇提成工资9718元; 三、被告暨原告武汉喜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暨被告蔡志勇提成工资23591.54元; 四、被告暨原告武汉喜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暨被告蔡志勇未休年休假工资5597.6元; 五、被告暨原告武汉喜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暨被告蔡志勇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1179.2元; 六、被告暨原告武汉喜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暨被告蔡志勇2020年2月至6月生活费5463.2元; 七、驳回原告暨被告蔡志勇与被告暨原告武汉喜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暨原告武汉喜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7-01 |
吴红英、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1)川7101民初4927号 | 一、被告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红英支付劳务款800304.7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800304.75元基数,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进行计算】; 二、驳回原告吴红英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040.65元,由原告吴红英负担210.65元、被告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8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被告 | 2022-02-18 |
高芙蓉、武汉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鄂0114执136号 | 一、查封被执行人武汉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车牌号:鄂A×××××)。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 2021-05-14 |
刘建国、武汉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鄂0114执53号之一 | 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384.5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 2021-05-14 |
高芙蓉、武汉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鄂0114执136号之一 | 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20655.5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 2021-05-14 |
武汉当加源盛广告有限公司、武汉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鄂0114执82号之一 | 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55594.5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 2021-05-14 |
梅俊军与武汉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1)鄂0114民初243号 | 一、被告武汉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梅俊军返还10000元工程押金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20年9月2日计算至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梅俊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计118.5元,由被告武汉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梅俊军已垫付,执行时由被告武汉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21-05-13 |
章汉林与武汉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1)鄂0114民初246号 | 驳回原告章汉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章汉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21-05-13 |
郑辉与襄阳魔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0)鄂0606民初3657号 | 准许原告郑辉撤回对被告武汉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 - | 2021-04-30 |
武汉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和利凯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1)鄂01民终235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元(武汉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已预缴),由武汉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2021-04-29 |
武汉和利凯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方中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0)鄂0105民初2791号 | 一、被告武汉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方中林向原告武汉和利凯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武汉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方中林向原告武汉和利凯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武汉和利凯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汉和利凯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54元,被告武汉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方中林负担26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21-04-29 |
武汉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黄德意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鄂01民终2149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95元,由武汉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2021-04-07 |
武汉播了么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0)鄂0111执3128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1-02-26 |
湖北星脉广告有限公司与武汉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广告合同纠纷 | (2019)鄂0106民初18158号 | 驳回被告武汉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21-02-20 |
武汉嘉禾云家装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梦瑶、武汉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鄂0114民初2900号 | 一、原告暨被告武汉嘉禾云家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向被告暨原告张梦瑶支付提成工资57820.16元、经济补偿58582.08元,合计人民币116402.24元; 二、驳回被告暨原告张梦瑶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暨被告武汉嘉禾云家装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暨被告武汉嘉禾云家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1609元,由原告暨被告武汉嘉禾云家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60元,被告暨原告张梦瑶负担749元(保全费张梦瑶已支付,执行时由武汉嘉禾云家装科技有限公司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21-01-04 |
贾荣峰与襄阳魔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9)鄂0602民初3275号 | 一、确认原告贾荣峰于2019年6月2日与被告襄阳魔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于2020年1月7日解除; 二、被告襄阳魔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贾荣峰返还装修款95947元及利息(从2020年1月8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贾荣峰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9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襄阳魔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21-01-04 |
武汉嘉禾云家装科技有限公司与吴晶晶、武汉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鄂0114民初2901号 | 一、原告暨被告武汉嘉禾云家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向被告暨原告吴晶晶支付提成工资及签单奖励72122.5元、经济补偿金95339.88元,合计人民币167462.38元; 二、驳回被告暨原告吴晶晶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暨被告武汉嘉禾云家装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暨被告武汉嘉禾云家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2714元,由原告暨被告武汉嘉禾云家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36元,被告暨原告吴晶晶负担1678元(保全费吴晶晶已支付,执行时由武汉嘉禾云家装科技有限公司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21-01-04 |
武汉嘉禾云家装科技有限公司与吴丹、武汉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鄂0114民初2902号 | 一、原告暨被告武汉嘉禾云家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向被告暨原告吴丹支付提成工资、签单奖励、回头客奖励86717.58元、经济补偿金106239.53元,合计人民币192957.11元; 二、驳回被告暨原告吴丹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暨被告武汉嘉禾云家装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暨被告武汉嘉禾云家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2588元,由原告暨被告武汉嘉禾云家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07元,被告暨原告吴丹负担1381元(保全费吴丹已支付,执行时由武汉嘉禾云家装科技有限公司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21-01-04 |
武汉嘉禾云家装科技有限公司与胡晨、武汉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鄂0114民初2903号 | 一、原告暨被告武汉嘉禾云家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向被告暨原告胡晨支付提成工资82791.87元、经济补偿金105615.23元,合计人民币188407.1元; 二、驳回被告暨原告胡晨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暨被告武汉嘉禾云家装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暨被告武汉嘉禾云家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2631元,由原告暨被告武汉嘉禾云家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74元,被告暨原告胡晨负担1457元(保全费胡晨已支付,执行时由武汉嘉禾云家装科技有限公司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21-01-04 |
吴丹与武汉嘉禾云家装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鄂0114民初2924号 | 本案并入本院(2020)鄂0114民初2902号案件审理 | - | 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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