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 汪浩
- 注册资本: 168553.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4-11-27
- 办公地址: 太原市万柏林区文兴路永乐北街交叉路口东北角恒大滨河左岸营销中心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12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2次
招标金额
92,946,509元
供应商
3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62,130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汪浩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金世恒、太原金世恒、金世恒房地产
- 注册资本 168553.00万元
- 实缴资本 168553.00万元
- 英文名 Taiyuan Jinshiheng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40100317185736H
- 纳税人识别号 91140100317185736H
- 组织机构代码 31718573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40100207208196
- 登记机关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12-10
- 营业期限 2014-11-27~2031-11-26
- 注册地址 太原市万柏林区文兴路永乐北街交叉路口东北角恒大滨河左岸营销中心
- 国标行业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
- 公司简介 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4年11月27日,注册地址在太原市万柏林区东社街道办东社村东昇苑小区门面2号 ,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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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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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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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变更 | 2021-11-24 | 2021-12-09 | 2021-12-10 |
主要人员变更 | 崔武臣、孟泉 | 汪浩、崔武臣 | 2019-11-27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孟泉 | 汪浩 | 2019-11-27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崔武臣、孟泉 | 汪浩、崔武臣 | 2019-11-27 |
地址变更 | 太原市万柏林区东社街道办东社村东昇苑小区门面2号 | 太原市万柏林区文兴路永乐北街交叉路口东北角恒大滨河左岸营销中心 | 2018-07-06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109653 | 168553.000000 | 2018-04-09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孟泉、孟凡莉 | 崔武臣、孟泉 | 2018-01-16 |
主要人员变更 | 孟泉、孟凡莉 | 崔武臣、孟泉 | 2018-01-16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孟凡莉、顾朝晖 | 孟泉、孟凡莉 | 2017-07-20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顾朝晖 | 孟泉 | 2017-07-20 |
主要人员变更 | 孟凡莉、顾朝晖 | 孟泉、孟凡莉 | 2017-07-20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2034-11-24 | 2021-11-24 | 2016-12-16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58953 | 109653.000000 | 2016-05-31 |
注册资本变更 | 33000.00 | 58953.00 | 2015-10-15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0.00 | 33000.00 | 2014-12-22 |
股东信息变更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证照号码:null;实缴出资(万元):*%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实缴出资(万元):*%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 2014-12-22 |
投资人变更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证照号码:null;实缴出资(万元):*%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实缴出资(万元):*%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 2014-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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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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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2017 | - | - | dsp_*****6.com | 0351-****354 | - | 73 |
丁** | - | - | - | 0351-****332 | 综合楼工程施工及监理、改造项目施工及监理、工程施工及监理、改造项目 | 73 |
王** | - | - | - | 0351-****168 | - | 71 |
联系人共 16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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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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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浩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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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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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滨河左岸楼盘后北屯城中村改造项目3#7#9#12#13#楼. | 招标公告 | 城中村改造项目 | 山西-太原 | - | 2022-09-09 |
恒大滨河左岸二期前期物业服务项目评标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物业服务项目 | 山西-太原 | - | 2016-03-16 |
恒大滨河左岸二期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物业服务项目 | 山西-太原 | - | 2015-10-29 |
恒大滨河左岸楼盘后北屯城中村改造项目10号楼、11号楼、综合楼工程 | 中标公告 | - | 新疆-北屯 | 9291.30 | 2015-09-11 |
恒大滨河左岸楼盘后北屯城中村改造项目10号楼、11号楼、综合楼工程监理 | 中标公告 | 综合楼监理 工程监理 | 新疆-北屯 | - | 2015-09-10 |
恒大滨河左岸楼盘后北屯城中村改造项目10号楼、11号楼、综合楼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改造项目 综合楼工程施工及监理 | 山西-太原 | - | 2015-08-12 |
恒大滨河左岸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物业服务项目 | 山西-太原 | - | 2015-07-30 |
恒大滨河左岸楼盘后北屯城中村改造项目3号楼、7号楼、9号楼、12号楼、13号楼工程施工 | 招标公告 | 改造项目 工程施工 | 新疆-北屯 | - | 2015-06-23 |
恒大滨河左岸楼盘后北屯城中村改造项目3号楼、7号楼、9号楼、12号楼、13号楼工程施工 | 中标公告 | 改造项目 | 新疆-北屯 | 3.35 | 2015-06-15 |
恒大滨河左岸楼盘后北屯城中村改造项目3号楼、7号楼、9号楼、12号楼、13号楼工程监理 | 中标公告 | 工程监理 | 新疆-北屯 | - | 2015-06-15 |
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滨河左岸楼盘后北屯城中村改造3号、7号、9号、12号、13号楼工程监理 | 招标公告 | 工程监理 | 山西-太原 | - | 2015-06-15 |
恒大滨河左岸楼盘后北屯城中村改造项目施工及监理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改造项目施工及监理 工程施工及监理 | 山西-太原 | - | 2015-05-21 |
太原市二0一五年公开转让HGZ-1507、HGZ-1508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结果公示(第7期) | 中标公告 |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 山西-太原 | 6.21 | 2015-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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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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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 | 1 | 1 | - | 2016-03-16 |
2 | 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2 | 2 | 9294.65 | 2015-09-11 |
3 | 华电和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2 | 2 | - | 2015-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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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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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晋0109民初7424号 | 一、被告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某1购房款1441836元; 二、被告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2月2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1641836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为46961元;以1641836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2021年2月7日的利息30200.66元;以1441836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赵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422元,由被告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4-15 |
山西裕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晋0109民初7728号 | 一、被告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裕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66734.29元,并承担以866734.29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及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山西裕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279元,由被告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4-15 |
胡某、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晋0109民初4098号 | 准许原告胡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 被告 | 2021-10-20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刘某2、李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晋0107民初2555号 | 一、被告刘某2、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截止2021年4月21日的贷款本金457662.89元、利息1918.62元、逾期本息14744.03元,共计人民币474325.54元,并偿还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全部还清借款之日止的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刘某2、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2000元。 三、被告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对被告刘某2、李某在《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中列明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刘某2、李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55元,减半收取4877元,保全费3497元,由被告刘某2、李某、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8-10 |
陈某与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晋0109民初2168号 | 一、解除原告陈某与被告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购房款人民币1228101.4元; 三、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00元减半收取86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6-28 |
刘某与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1)晋0109民初2023号 | 一、解除原告刘某与被告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太原恒大滨河左岸停车位合同》; 二、被告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车位购置款人民币156800元; 三、被告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退还全部车位购置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568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0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被告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6-15 |
唐某与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21)晋0109民初127号 | 一、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唐某提供涉案小区电梯、公用设施等业主共有部分获得的广告收益和使用情况及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而获得的收益和使用情况; 二、驳回原告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5-19 |
刘某与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1)晋0109民初60号 | 一、解除原告刘某与被告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BHZA112《太原恒大滨河左岸停车位合同》; 二、被告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车位购置款人民币48000元; 三、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8元减半收取704元由原告负担141元,被告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4-27 |
王某与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1)晋0109民初172号 | 一、解除原告王某与被告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太原恒大滨河左岸停车位使用协议》; 二、被告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车位购置款人民币160000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4-19 |
王某1与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晋0109民初5463号 | 一、原告王某1与被告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20190008526)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原告王某1配合被告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解除涉案房屋的网签备案等手续。 二、被告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王某1购房款项共计1716969元(含维修基金11137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06元,由原告王某1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4-19 |
石某与孙某、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1)晋0109民初58号 | 一、解除原告石某、孙某与被告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太原恒大滨河左岸停车位合同》; 二、被告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原告石某、孙某2B1015号车位购置款人民币48000元; 三、驳回原告石某、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4元减半收取707元由原告负担141元,被告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3-26 |
武某与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晋0109民初19号 | 驳回原告武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808元减半收取10904元由原告武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3-26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与狄建宇、李剑亚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晋0109民初1344号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被告 | 2020-12-28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与解丰、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晋0109民初1342号 | 一、被告解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截止2020年3月7日的借款本金860349.63元及利息21574.68元、罚息387.12元,共计882311.43元;并按《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从2020年3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解丰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24元,由被告解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28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与解丰、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晋0109民初1342号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被告 | 2020-12-28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原晓波、宋慧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晋0107民初2106号 | 一、被告原晓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1008943.53元,利息、罚息及复利为27280.96元,共计1036224.49元(截止2020年3月6日),及自2020年3月7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原晓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费6000元; 三、被告宋慧青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原晓波追偿; 四、被告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原晓波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26元,减半收取7063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原晓波、被告宋慧青、被告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25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与张荣锋、郭彩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晋0109民初2729号 | 一、被告张荣锋、郭彩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借款本金851038.96元及截至2020年3月7日的利息18020.08元、罚息267.34元,共计869326.38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从2020年3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荣锋、郭彩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94元、减半收取计6247元,保全费4867元,由被告张荣锋、郭彩云、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25 |
唐琛与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车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车位纠纷 | (2020)晋0109民初2090号 | 一、被告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向原告唐琛提供涉案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未处分停车位,供其使用。 二、被告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琛公布涉案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下车位的处分情况和资料,供其查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13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与狄建宇、李剑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晋0109民初1344号 | 一、被告狄建宇、李剑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截止2020年3月7日的借款本金1145972.22元及利息26874.76元、罚息411.49元,共计1173258.47元;并按《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从2020年3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狄建宇、李剑亚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60元,由被告狄建宇、李剑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13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与张荣锋、郭彩云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晋0109民初2729号 | 冻结被申请人张荣锋、郭彩云、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9326.38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4867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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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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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0 | (2021)晋01民终8686号 | 车位纠纷 | 被上诉人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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