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李戈
- 注册资本: 31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2-08-21
- 办公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自安村68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3
技术专家
10
无角色
6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651,374元
客户
0家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0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戈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湖南中立、中立、中立工程机械
- 注册资本 31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100.00万元
- 英文名 Hunan Zhongli Engineering Machiner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0~50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30100184134520R
- 纳税人识别号 91430100184134520R
- 组织机构代码 18413452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30000000022059
- 登记机关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4-20
- 营业期限 2002-08-21~2032-08-20
- 注册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自安村688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
- 专业行业 工具/机械/仪器->建工机械平台->工程机械、先进制造->高端装备制造
- 公司简介 湖南中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创立于2002年,公司坐落在长沙市开福区沙坪工业园与长沙市经开区飞地产业园,占地面积俞450亩,其中生产、科研厂房近20万平方米。在公司创始人、董事长李立仁先生的带领下,凭借创始人“务实 、敬业、严谨、高效”的工作作风公司年产值达10亿元,资产规模累积已达数亿元,现有员工1000余人。随着多年来的发展和积累,逐步形成了以工程机械配套业务为核心,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集团,并成为中联重科紧密的外协战略合作伙伴。公司秉承着“做高端装备制造领域专业的服务商”为愿景和目标,现阶段公司深耕工程机械配套领域,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成立机器人焊接实验室,组建新公司新事业部,多渠道、多品种、新模式,实现业务、技能持续大幅提升,占地面积304余亩的飞地工业园新基地汨罗园区已于2021年10月竣工投产,公司发展将翻开了新的篇章。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杨菊明 | 自然人股东 | 669.60万元 | 21.60% |
李梦 | 自然人股东 | 911.40万元 | 29.40% |
李戈 | 自然人股东 | 1519.00万元 | 49.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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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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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变更 | 股东实际出资1000.0 | 股东实际出资3100.0 | 2012-08-29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2-08-29 |
地址变更 | 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沙坪村 | 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自安村688号 | 2012-08-29 |
期限变更 | 2012-08-21 | 2032-08-20 | 2012-08-22 |
经营范围变更 | 各类工程机械、起重设备、路面机械、环保机械、农业机械及其他非标机械的生产、加工、销售;铸造(以上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凭本企业许可证生产、经营)。 | 各类工程机械、路面机械、环保机械、农业机械及其他非标机械的生产、加工、销售、铸造(以上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凭本企业许可证生产、经营)。 | 2010-05-20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李立仁 | 李戈 | 2009-03-10 |
投资人变更 | 2股东实际出资400.0 | 3股东实际出资1000.0 | 2009-03-10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08-03-06 |
投资人变更 | 李立仁出资180.00000万元人民币;李德明出资20.00000万元人民币 | 李立仁出资900.00000(+400%)万元人民币;李德明出资100.00000(+400%)万元人民币 | 2008-03-06 |
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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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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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 | - | - | 20542507*****.com | 0731-8****535 | - | 74 |
07316781168 | - | - | - | 0731-****168 | - | 72 |
杨超 | - | - | - | - | - | 70 |
联系人共 27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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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李戈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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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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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东70二层台询比价采购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 | - | 65.14 | 2019-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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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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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湖南人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劳动争议 | (2022)湘0105执9786号 | - | 被执行人 | 2022-10-28 |
湖南中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柳恒亮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湘01民终602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湖南中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08-17 |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湘潭市诚通机电有限公司、刘双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0)湘0105执1356号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湘潭市诚通机电有限公司、刘双峰存款人民币620万元、提取被执行人湘潭市诚通机电有限公司、刘双峰收入人民币62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0-06-28 |
浙江弘安索具有限公司、湖南中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 (2019)湘民再1号 |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终3572号民事判决及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4)芙民初字第41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重审 | 被申请人 | 2020-01-02 |
申请执行人长沙大格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中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湘0105执3688号 | - | 申请执行人 | 2019-09-30 |
申请执行人长沙大格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中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湘0105执3688号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中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62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中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162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9-09-30 |
湖南中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湘潭市诚通机电有限公司、刘双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转普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9)湘0105民初5365号之一 |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 原告 | 2019-08-29 |
长沙大格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中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湘0105民初2918号 | 一、被告(反诉原告)湖南中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大格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154371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大格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南中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438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94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反诉受理费749元,合计4513元,由湖南中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6-28 |
湖南中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湘潭市诚通机电有限公司、刘双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9)湘0105民初5365号 | 冻结被申请湘潭市诚通机电有限公司、刘双峰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19-06-28 |
长沙大格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中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湘0105民初2918号 | 查封、冻结被告湖南中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万元或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告 | 2019-03-29 |
长沙大格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中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结果和期限通知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湘0105执保456号 | - | 被申请人 | 2019-03-29 |
浙江弘安索具有限公司、湖南中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产品责任纠纷 | (2018)湘民申693号 |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9-01-09 |
浙江弘安索具有限公司、湖南中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 (2017)湘01民终357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495元,由浙江弘安索具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8-06-11 |
湖南中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吴勇平、杨永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湘0103民初446号 | 准许原告湖南中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湖南中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7-10-12 |
湖南中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文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6)湘0105民初128号 | 一、原告湖南中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李文义经济补偿金32690元; 二、原告湖南中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李文义拖欠工资6388元; 三、原告湖南中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李文义年休假工资859元; 四、驳回原告湖南中立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中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10-09 |
湖南中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罗柱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6)湘0105民初126号 | 一、原告湖南中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罗柱文经济补偿金34944元; 二、原告湖南中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罗柱文拖欠工资7353元; 三、原告湖南中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罗柱文年休假工资989元; 四、驳回原告湖南中立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中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10-09 |
湖南中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周赞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6)湘0105民初129号 | 一、原告湖南中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周赞经济补偿金28168元; 二、原告湖南中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周赞拖欠工资5504元; 三、原告湖南中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周赞年休假工资740元; 四、驳回原告湖南中立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中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10-09 |
周赞与湖南中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6)湘0105民初103号 | 一、被告湖南中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周赞经济补偿金28168元; 二、被告湖南中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周赞拖欠工资5504元; 三、被告湖南中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周赞年休假工资740元; 四、驳回原告周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湖南中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0-09 |
湖南中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周志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6)湘0105民初127号 | 一、原告湖南中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周志雄经济补偿金23458.5元; 二、原告湖南中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周志雄拖欠工资4936元; 三、原告湖南中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周志雄年休假工资664元; 四、驳回原告湖南中立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中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10-09 |
周志雄与湖南中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6)湘01民终3492号 |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5民初1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湖南中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周志雄经济补偿23458.5元、年休假工资664元; 二、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5 民初10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5 民初10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湖南中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周志雄拖欠工资5293元; 四、驳回周志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能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 二审受理费10元,共计15元,由湖南中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6-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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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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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3821Q03164R5M | 2021-04-20 | 2024-04-23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3818Q02779R4M | 2018-04-23 | 2021-04-23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J15Q20489R3M | 2015-04-24 | 2018-04-23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3816Q27554R3M | 2015-04-24 | 2018-04-23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J12Q20624R2M | 2012-04-27 | 2015-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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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
网站首页 | 域名 |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 审核日期 |
---|---|---|---|
hunanzl.com | hunanzl.com | 湘ICP备14012090号-1 | 2019-09-04 |
www.hunanzl.com | hunanzl.com | 湘ICP备14012090号-1 | 2019-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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