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 舒新奇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1-06-14
- 办公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谷园路38号加州阳光城东组团3栋705房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9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舒新奇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东鼎装饰设计、东鼎、湖南东鼎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Hunan Dongding Decoration Design Engineer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30100576571172R
- 纳税人识别号 91430100576571172R
- 组织机构代码 576571172
- 曾用名 湖南盛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30000000090418
- 登记机关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12-10
- 营业期限 2011-06-14~2031-06-13
- 注册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谷园路38号加州阳光城东组团3栋705房
- 国标行业 建筑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建筑装饰和装修业->住宅装饰和装修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照明灯具灯饰->台灯、电商零售->批发业->建材批发、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暂无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黄安洋 | - | - | 0.00% |
陈建华 | 自然人股东 | - | 49.00% |
舒新奇 | 自然人股东 | - | 51.00% |
肖永锋 | - | - | 0.00% |
肖月 | - | - | 0.00% |
李东 | - | - | 0.00% |
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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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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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展览展示工程;多媒体设计制作;模型设计、制作;图文设计、制作;灯光音响及机电设备的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建筑装饰工程、展览馆、雕塑工艺品设计;建筑装饰;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室内装饰、多媒体、模型的设计服务;展览陈列工程施工;广告设计;图文制作;舞台灯光、音响设备安装服务;建材的销售;五金建材批发;雕塑工艺品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12-10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周粮玲 | 颜媚 | 2019-12-10 |
章程变更 | - | ; 2019-11-25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 2019-12-10 |
主要人员变更 | 周粮玲 | 颜媚 | 2019-12-10 |
财务人员变更 | - | 李尖 *** | 2019-12-10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无 | ; 2018-08-17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 2018-08-24 |
章程变更 | - | ; 2018-08-17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 2018-08-24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18-08-24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 ; 2018-08-17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 2018-08-24 |
股东变更 | 陈建华 | 陈建华 ,舒新奇 | 2018-08-24 |
股东信息变更 | 陈建华 | 陈建华 ,舒新奇 | 2018-08-24 |
负责人变更 | 陈建华 | 舒新奇 | 2018-07-30 |
章程变更 | - | ; 2018-07-26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 2018-07-30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陈建华 | 舒新奇 | 2018-07-30 |
主要人员变更 | 陈建华 | 舒新奇 | 2018-07-30 |
联络人员变更 | 周粮玲 *** 备案手机:*** | 周圆圆 *** 备案手机:*** | 2016-07-20 |
企业类型变更 | 9230 | 9231 | 2015-03-31 |
经营范围变更 | 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展览展示工程;多媒体设计制作;模型设计、制作;图文设计、制作;灯光音响及机电设备的安装。(不含前置审批和许可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展览展示工程;多媒体设计制作;模型设计、制作;图文设计、制作;灯光音响及机电设备的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5-03-31 |
负责人变更 | 肖月 | 陈建华 | 2015-03-31 |
股东信息变更 | 肖月,李东 | 陈建华 | 2015-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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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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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 | - | 1861****536 | - | - | - | 8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 | - | - | 138758911*****9.com | 0731-8****892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527****981 | 2502099*****.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1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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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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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展览馆工程项目_01中标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展览馆工程项目 | 湖南-株洲 | - | 2024-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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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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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尚润联合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湖南东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定作合同纠纷 | (2019)京03民终1174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北京尚润联合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10-31 |
北京尚润联合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湖南东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定作合同纠纷 | (2018)京0112民初46169号 | 一、被告湖南东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尚润联合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款项201000元及利息损失(以201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12月11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尚润联合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3元,由原告北京尚润联合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425元(已交纳),由被告湖南东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2475元,由被告湖南东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9-10-08 |
北京尚润联合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湖南东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 - | (2018)京0112财保189号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东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1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9-01-28 |
湖南东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长沙鑫苑万卓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8)湘0104民初2634号 | 准许原告湖南东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长沙鑫苑万卓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计231.5元,由原告湖南东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8-08-13 |
湖南东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陈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6)湘0104民初8368号 | 一、限被告陈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南东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房屋押金2800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东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陈才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11-10 |
何某某与陈某、湖南盛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4)开执字第00793-2号 | 终结(2013)开民二初字第03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15-11-17 |
何某某与陈某、湖南盛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4)开执字第00793号 | 终结(2013)开民二初字第03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15-11-17 |
何某某与陈某、湖南盛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4)开执字第00793号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某、湖南盛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4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15-11-10 |
湖南盛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刘石明、陈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开民二初字第00589号 | 准许原告湖南盛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石明、陈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94元,减半收取1697元,原告湖南盛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 - | 2015-09-25 |
何龙辉与盛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恩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陈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3)开民二初字第03287号 | 一、被告湖南盛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支付给原告何龙辉56486元; 二、被告湖南盛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林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支付给原告何龙辉违约金(从2013年6月29支付至实际支付完毕止); 三、驳回原告何龙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12元,由被告湖南盛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林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 - | 2014-0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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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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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_执业注册信息 | 00195576 | - | 2013-08-29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ISCC20Q0711R0S | 2020-09-17 | 2023-09-16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ISCC20E0712R0S | 2020-09-17 | 2023-09-16 |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ISCC20S0713R0S | 2020-09-17 | 2023-09-16 |
设计资质 | A243008535 | 2019-12-03 | 2024-12-03 |
建筑业企业资质 | D243042387 | 2019-06-05 | 2024-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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