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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傻儿调味品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陈义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4-06-22
  • 办公地址: 重庆市永川区青峰镇青年路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技术专家

3

无角色

8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21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2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陈义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永川傻儿、傻儿调味品、傻儿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Chongqing Yongchuan Sha’Er FlaVoring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001187626740876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62674087
  • 曾用名 永川市傻儿调味品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00383000005893
  • 登记机关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7-02
  • 营业期限 2004-06-22~
  • 注册地址 重庆市永川区青峰镇青年路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其他农副食品加工->豆制品制造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食用油调味品->调味品、食品/酒水/零食->食用油调味品->豆豉、餐饮/小吃/甜点->特色餐饮连锁->火锅、餐饮/小吃/甜点->特色餐饮连锁->麻辣香锅、食品/酒水/零食->大米面条干货->豆制品
  • 公司简介 重庆市永川区傻儿调味品有限公司位于久负盛名的豆豉之乡——永川,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专业化调味品企业。企业秉承永川豆豉延续300年的传统制作工艺和独具特色的五间坊豆豉生产古方,创新性地融入现代生产工艺,研发出多个极具特色的豆豉系列,并以此为依托,积极拓展产品生产线,现拥有“五间坊牌”,永川豆豉系列、重庆老火锅系列、小罐酱料系列、调料、香锅系列、大包装及餐饮配料等40多个系列产品。 企业以“做一流品质、创一流品牌”为经营理念,视产品质量为生命,以观念创新为先导,以战略创新为基础,以组织创新为保障,以技术创新为手段,以市场创新为目标,时刻关注市场需求,始终坚守对消费者的承诺。企业强化服务体系,立足全国,不断完善和发展营销网络,在各市、地、区已拥有上百家总经销和特约经销商,力求为消费者构建最便捷的购买渠道。 重庆市永川区傻儿调味品有限公司竭诚期待与社会界携手合作,共创美好未来!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陈义 自然人股东 260.84万元 26.93%
林学坤 自然人股东 88.30万元 8.83%
吴彬 自然人股东 103.80万元 10.38%
胡雪梅 自然人股东 269.30万元 26.93%
胡世秋 自然人股东 269.30万元 26.93%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注册资本变更 50.00 1000.00 2019-07-02
投资人变更 陈义,吴彬,胡世秋,胡雪梅,林学坤 林学坤,陈义,吴彬,胡世秋,胡雪梅 2019-07-02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陈义,吴彬,胡世秋,胡雪梅,林学坤 - 2019-07-02
股东信息变更 陈义,吴彬,胡世秋,胡雪梅,林学坤 林学坤,陈义,吴彬,胡世秋,胡雪梅 2019-07-02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豆制品(发酵性豆制品)[有效期至2013年9月2日]、调味品(半固态)[有效期至2013年9月3日]、酱(有效期至2013年9月2日)、酿造酱油(有效期至2013年9月2日)、酿造食醋(有效期至2013年9月2日)生产、销售。 豆制品(发酵性豆制品)、调味品(半固态)、酱生产、销售(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事项及期限从事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4-11-26
股东信息变更 自然人股东变更 2011-11-23
投资人变更 - 自然人股东变更 2011-11-23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豆制品(发酵性豆制品)[有效期至2013年9月2日]、调味品(半固态)[有效期至2013年9月3日]、酱(有效期至2013年9月2日)、酿造酱油(有效期至2013年9月2日)、酿造食醋(有效期至2013年9月2日)生产、销售。□ 2011-11-23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豆制品(发酵性豆制品)[有效期至2013年9月2日]、调味品(半固态)[有效期至2013年9月3日]、酱(有效期至2013年9月2日)、酿造酱油(有效期至2013年9月2日)、酿造食醋(有效期至2013年9月2日)生产、销售。□ 2011-11-23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自然人股东变更 2011-11-23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自然人股东变更 2011-11-23
其他事项备案 前置许可 2007-09-05
经营范围变更 调味品生产销售(在许可证核定的期限内经营)。□ 豆制品(发酵性豆制品<豆豉>)、调味品(酱油类<酿造>、食醋类<酿造>、豆瓣酱类、面酱类、复合调味品类)生产销售(在卫生许可证核定的期限内经营)。□ 2007-09-05
地址变更 永川市青峰镇青年路 永川区青峰镇青年路 2007-04-10
名称变更变更 永川市傻儿调味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永川区傻儿调味品有限公司 2007-04-10
地址变更 永川市萱花路260号 永川市青峰镇青年路 2006-07-31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法定代表人情况 2006-07-31
经营范围变更 调味品生产、销售(在许可证核定的期限内经营)。 调味品生产、销售(在许可证核定的期限内经营)。 2006-07-31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法定代表人情况 2006-07-31
负责人变更 法定代表人情况 2006-07-31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永川海关 508396057Y 2021-08-31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 - - srs.*****.com 023-4****666 - 7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 - 10127970*****.com 023-4****666 - 7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 10127970*****.com 4****666 - 74

联系人共 12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陈义 执行董事,经理 -

上下游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 1 - 2020-04-10
2 陕西天元粮农发展有限公司 1 1 - 2018-12-25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胡世贤与岳万棋、胡世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3)津法民初字第07978号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胡世贤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4033.56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胡世贤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共计39999.60元。 三、被告岳万棋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胡世贤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4794.40元。扣除垫付的医疗费2000元后,实际应支付2794.40元。 四、被告重庆嘉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岳万棋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傻儿调味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胡世贤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44794元。 六、驳回原告胡世贤对被告程鹏钧、被告胡世秋的诉讼请求。 七、驳回原告胡世贤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上列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4元,减半收取627元,由被告岳万棋、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傻儿调味品有限公司各负担313.50元。二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限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被告 2014-03-26
陈远发与岳万棋、胡世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3)津法民初字第07982号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远发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4966.44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远发医疗费、续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共计3805.56元。 三、被告岳万棋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陈远发医疗费、续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1072.84元(被告岳万棋已垫付原告医疗费2000元,对该赔偿款不再实际履行)。 四、被告重庆嘉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岳万棋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傻儿调味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陈远发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4878.41元。 六、驳回原告陈远发对被告程鹏钧、被告胡世秋的诉讼请求。 七、驳回原告陈远发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上列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被告岳万棋、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傻儿调味品有限公司各负担167.50元。二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限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被告 2014-03-26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排污许可证 915001187626740876001U 2019-12-30 2022-12-29
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SC) SC10350011808921 2016-09-23 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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