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德匠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李子兵
-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6-05-30
- 办公地址: 荆州市江津东路9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10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子兵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湖北德匠、德匠、德匠门窗
-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0万元
- 英文名 Jingzhou Shunke Chemical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21000788188140Q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88188140
- 曾用名 荆州市顺科化工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21000000039781
- 登记机关 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5-27
- 营业期限 2006-05-30~
- 注册地址 荆州市江津东路9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金属制品业->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金属门窗制造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门窗楼梯隔断->铝合金门窗、建材/门窗/水电->门窗楼梯隔断->时尚门、服务/休闲/出行->公司商务服务->营销策划
- 公司简介 荆州市顺科化工有限公司 成立于,注册地址在中国 湖北 荆州 湖北省荆州市豉湖路58号 ,主要从事油田助剂。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黄从新 | - | - | 21.28% |
袁左浩 | 自然人股东 | - | 70.00% |
董泰驷 | - | - | 65.00% |
董太泗 | - | - | 65.00% |
李芳莲 | - | - | 5.00% |
李子兵 | 自然人股东 | - | 30.00% |
戴宣堂 | - | - | 56.91% |
张景平 | - | - | 10.00% |
刘颖 | - | - | 21.81% |
候明辉 | - | - | 20.00% |
共 10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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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金属门窗研发、生产、销售;铝合金型材、铝制品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五金配件销售;市场营销策划;自有房屋租赁。##(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一般项目 : 门窗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五金产品批发;金属制品研发;门窗制造加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五金产品研发;市场营销策划;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2024-05-27 |
经营范围变更 | 金属门窗研发、生产、销售;铝合金型材、铝制品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五金配件销售;市场营销策划;自有房屋租赁。##(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一般项目 : 门窗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五金产品批发;金属制品研发;门窗制造加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五金产品研发;市场营销策划;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2024-05-27 |
章程备案 | - | 章程备案 | 2024-05-27 |
财务负责人 | - | 姓名:李子兵 | 2023-06-05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姓名:童元安,职务:执行董事;姓名:童元安,职务:经理;姓名:李子兵,职务:监事 | 姓名:袁左浩,职务:监事;姓名:李子兵,职务:执行董事;姓名:李子兵,职务:经理 | 2023-06-05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童元安 | 李子兵 | 2023-06-05 |
多证合一 | - | 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证 | 2020-04-30 |
管理人员 | 雷学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赵行斌(监事) | 李子兵(监事)、童元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20-04-30 |
企业名称 | 荆州市顺科化工有限公司 | 湖北德匠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 2020-04-30 |
其他变更 | 87654321 | 15629887799 | 2020-04-30 |
经营范围变更 | 研制、开发、生产、销售油田助剂(不含危险化学品)。## | 金属门窗研发、生产、销售;铝合金型材、铝制品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五金配件销售;市场营销策划;自有房屋租赁。##(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2020-04-30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雷学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赵行斌(监事) | 李子兵(监事)、童元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20-04-30 |
名称变更变更 | 荆州市顺科化工有限公司 | 湖北德匠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 2020-04-30 |
名称变更 | 荆州市顺科化工有限公司 | 湖北德匠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 2020-04-30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雷学福 | 童元安 | 2020-04-30 |
股东信息变更 | 戴宣堂:56.91%;刘颖:21.81%;黄从新:21.28%; | 袁左浩:70%;李子兵:30%; | 2020-04-30 |
名称变更(字号名称、集团名称等) | 荆州市顺科化工有限公司 | 湖北德匠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 2020-04-30 |
其他事项备案 | 87654321 | *********** | 2020-04-30 |
章程备案 | - | 章程备案 | 2020-04-3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独资投资人) | 雷学福 | 童元安 | 2020-04-30 |
共 7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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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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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898****193 | 189866601*****.com | - | - | 83 |
童元安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2020、2021 | - | 1776****949 | 11049148*****.com | - | - | 83 |
联系人共 1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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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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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童元安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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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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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荆州市顺科化工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9)鄂1002执936号之一 | 立即解除本案中对被执行人荆州市顺科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荆州市江津东路9号不动产(权证号:200900430、200900431、200900432、200900433,荆州国用第103010473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0-07-01 |
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荆州市顺科化工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9)鄂1002执936号 | 立即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市顺科化工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102559元;若账上无款或款额不足,则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至额满为止;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0-07-01 |
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荆州市顺科化工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企业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鄂1002民初2173号 | 一、被告荆州市顺科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截止至2009年11月28日的资金占用费73100元,并自2009年11月29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继续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荆州市顺科化工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12元,减半收取1160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6606元,由原告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439元、被告荆州市顺科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61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9-06-30 |
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荆州市顺科化工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 | (2019)鄂1002财保113号 | 冻结被告荆州市顺科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5万元,若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期限 | - | 2019-03-27 |
吴文贵与荆州市顺科化工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 - | (2015)鄂沙市民保字第00022号 |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荆州市顺科化工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9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吴文贵及案外人刘耀峰、周红艳、肖容芳、贾晓燕分别所有的车辆(车牌号码分别为:鄂dbc888、鄂dcd555、鄂dbp888、鄂d1b888、鄂dmm000)。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 | 2015-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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